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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凱諾律師事務所山東拆遷系列之:行政復議決定被確認違法时间:2017-12-26 【原创】 阅读 【基本案情】 梁先生生活在山東省A市B區,由于B區進行舊城區改造,欲對梁先生的房屋進行征收,但由于雙方的多次溝通后,就補償等一系列問題始終未達成一致意見,最終雙方不歡而散。梁先生認為事情拖著終究不是辦法,況且以一己之力很難和征收部門抗衡,遂在網絡上進行了搜索。在對比后,梁先生聯系到了北京市凱諾律師事務所的楊小燕律師,通過雙方初步的電話溝通后,梁先生決定親自到北京見一見楊小燕律師。抵京后,梁先生顧不得休息便直奔凱諾律所,楊小燕律師接待了梁先生,經過雙方良好的溝通后,最終,梁先生委托凱諾律所為其維權,并指定楊小燕律師及時禎奎律師作為其代理人。 【辦案掠影】 為了更加清楚的了解梁先生所在地區的舊城區改造項目,從而抓住征收部門的違法點以獲取談判契機。2017年6月8日,兩位律師指導梁先生向B區發展和改革局遞交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請求依法公開B區2013-1號地塊舊城區改建項目報批相關材料,但B區發展和改革局始終未對梁先生的申請進行全面答復。 兩位律師知道時間對于梁先生維權的寶貴性,面對B區發展和改革局的不作為,2017年7月7日,兩位律師向B區相關部門郵遞了《行政復議申請書》,但B區相關部門在收到復議申請后,卻采取了置之不理的態度。面對多個部門的不作為,兩位律師認為這是對梁先生合法權益的嚴重侵害。 為此就B區相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行政復議法定職責的情況,兩位律師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依法確認B區相關部門未依法履行行政復議法定職責的行政行為違法,并責令其限期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在法庭審理過程中,B區相關部門的負責人提出其于2017年7月14日受理了梁先生的復議申請,并于2017年10月8日對梁先生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并辯稱其所做復議決定是經延期后作出的,并非未履行其法定職責。在兩位律師看來,B區相關部門的說辭可謂漏洞百出,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在復議機關收到復議申請后的六十日內作出,情況復雜的經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三十日。而B區相關部門在7月14日收到梁先生的申請后,卻于10月8日才作出《復議決定書》,嚴重超出了法律規定的期限,而且B區相關部門所聲稱的向梁先生送達了延期通知,也并沒有證據加以證明,梁先生也并不知情,B區相關部門的辯解理由并不能成立。最終,法院采納了兩位律師的代理意見,判決:“確認B區相關部門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的行政行為違法”。 目前,維權活動還在進行當中,兩位律師表示一定盡最大努力為梁先生維護合法權益。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明確規定: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