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賈啟華 主任时间:2015-06-24 阅读 賈啟華律師,中共黨員,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北京凱諾律師事務所創始人,主任。北京市優秀律所主任律師,豐臺區第三屆律師協會征地拆遷研究會主任。 主要從事有關土地房屋征收、企業拆遷、違建拆除以及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訴訟和非訴訟法律事務。曾于二十年前因“村委會告倒縣政府”一案獲得央視《經濟半小時》等國內重量級媒體采訪而一舉成名,進而深耕征地拆遷法律領域二十余載,辦理過涉及全國各地的大量征地拆遷疑難案件以及重大行政案件,并最終形成了自己的專業優勢和品牌,先后成功代理福州臺資企業1.8億元巨額資產拆遷案、三亞陽光海岸200余戶業主房產征收案、貴陽市云巖區市西路商業步行街120余名商戶店面收儲案、海南三亞鹿鳴別墅區業主訴征收決定案等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征地拆遷大要案,其中所代理的海南三亞鹿鳴別墅區業主訴征收決定違法案件,歷經一審、二審和再審,最終在最高法院打贏了官司,確認區政府的征收決定違法,并迫使區政府放棄了對別墅區的棚改計劃。 賈啟華主任長期關注國內土地房屋征收制度的理論研究和實踐,率先倡導“和諧征收”、“和解制勝”辦案理念并率領團隊積極踐行。始終注重業務實踐的精細化研究,獨創“三級跳轉”訴訟策略,并在辦案實踐中取得了明顯效果。 懷揣著“只為弱勢群體維權”的信念,賈啟華主任在市井巷弄和鄉間田野間風雨兼程,僅在近五年就先后親自辦理各類征地拆遷行政訴訟1400余起,辦案足跡遍及黑龍江、內蒙古、河北、河南、山東、安徽、浙江、福建、廣東、四川、海南、云南等二十幾個省份 ,辦案行程近百萬公里。 聯系電話:18601155977 電子郵箱:bjcls@163.com 公眾微信號:北京征地拆遷律師賈啟華 執業理念:責任,擔當,不辜負每一份重托! 業務領域: 征地拆遷糾紛訴訟 征收補償協商談判 重大行政訴訟代理 自然資源保護事務 社會兼職: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 北京市律師協會會員 北京市石景山區第二屆律師協會理事 豐臺律協征地拆遷研究會主任 北京市律協房地產委員會委員 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檢察院特邀民行監督員 社會榮譽: 2010年12月在警示教育活動中被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師協會評為北京市級優秀律師 凱諾律師事務所榮獲2012-2014年度北京市優秀律師事務所 凱諾律師事務所榮獲2012年度石景山區優秀律師事務所 凱諾律師事務所榮獲2014年度石景山先進律師事務所 學術著作: 《關于對歷史遺留土地征用問題的思考》 《關于土地和諧征收的幾點構想》 《中國式拆遷:最艱難的利益調整》 《集體土地征收的制度缺陷》 成功案例: 有重大社會影響的相關典型案例(包括但不限于) 1、福建省福州市某臺資企業整體拆遷案,帶領團隊依法維權,成功保障了投資人1.8億元不動產價值。 2、浙江紹興齊先生等15戶房屋拆遷案,采取連環維權方略贏得滿意補償。 3、浙江溫州陳先生等12戶集體承包地征收案,經浙江省高級法院終審判決勝訴后得以調解,每畝補償由3萬元增至25萬元。 4、三亞鹿鳴別墅區征收糾紛案件,起訴撤銷區政府征收決定,歷經一審和二審,最終在最高人民法院獲得勝訴。 5、河北唐山岳某等土地征收案,通過律師函和查處函,成功阻止承包土地被強制占用,進而獲得談判轉機。 6、浙江金華林先生兩家私營企業廠房被拆,連續打贏違法強拆行政訴訟,逼迫相關部門協商賠償。 7、武漢硚口區王某等地鐵征收強拆案,連環行政訴訟迫使征收辦認錯,委托人的合法房產得到滿意補償。 8、貴陽市云巖區市西路商業步行街120余戶商戶店面收儲案,針對十幾個部門連環復議訴訟,訴請獲得省高院支持,案件引起貴陽民眾高度關注。 9、貴陽花溪區某環保有限公司廠房、別墅整體征收案,涉案金額近億元。 10、西藏拉薩濱河濕地公園建設開發糾紛案,涉案金額數百億元,介入案件后快速啟動法律程序,爭取談判籌碼。 11、三亞天涯區儋州、朝陽社區137戶業主“陽光海岸”整體改造維權案,引起新華社、工商時報等國家級媒體關注報道。 12、三亞市天涯區通海社區76戶業主起訴天涯區政府征收決定案。 13、福建泉州惠安縣一百余戶村民灘涂圍墾糾紛案,通過司法平臺為村民據理力爭并獲得良好效果。 14、常州武進區孫先生集體土地征收案件,通過連環維權迫使違法強拆停止。 15、河北省灤縣“水曹鐵路”建設征地案件,接受兩個自然村的村民委托,成功阻止違法占地并最終協調解決。 16、西安灞橋國際港務區集體土地征收案件,五個批文連環復議進而制止相關部門違規占地。 17、浙江新昌縣十九峰景區土地征收案連環訴訟并獲得多份勝訴判決。 18、河南汝州市汝南街道辦棚戶區拆遷案件成功阻止違法強拆。 19、貴陽市觀山湖區許先生等人違建拆除訴訟案件,成功撤銷執法部門的限拆決定。 20、廣西防城港東興市某企業拆遷案件,成功撤銷城管局的強制拆除決定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