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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斷電逼遷敢于亮劍,不屈不撓終獲成功!时间:2020-04-02 【原创】 阅读 浙江的王先生一家人十幾年來一直住在紹興市的A縣B村,由于臨近景區,一家人利用自有住房經營著農家樂,生意紅紅火火。2017年12月25日,原鎮政府與原來的縣國土資源局為了逼迫他們一家人搬遷,派人將王先生家的電停掉,導致家中陷入無電的境地。 王先生認為他們的做法是不合法的,于是向縣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然而縣政府接到王先生的行政復議后,經過調查認為原鎮政府和原國土資源局的行為沒有不妥,故維持對其斷電的行為。 面對困境,王先生來到北京凱諾律師事務所,找到賈啟華主任以及和雪蓮律師,希望通過行政訴訟的途徑來幫助自己。 兩位律師經過調查研究,理清楚了案件的來龍去脈: 1、2011年的時候,王先生的房子取得了新房產證; 2、2017年12月21日,原鎮政府和原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向縣供電局發出《配合停限電工作聯系單》的通知; 3、2017年12月25日,參與行政執法的供電局工作人員開始對王先生一家停電; 4、2017年12月28日,王先生向縣政府提出行政復議; 5、2018年3月19日,縣政府作出行政復議維持了停電行為。 6、2019年3月10日,原國土資源局的職責劃歸到自然資源規劃局; 7、2020年1月,縣政府撤銷鎮,并且在行政區域內設立街道辦。 王先生針對本案向律師提出了兩點疑問: 第一, 當時作出停電決定的是原來的鎮政府和原來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現在鎮被撤銷了,設立了街道辦,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也歸入自然資源規劃局,那么此時新成立的部門我們能告嗎? 第二, 相關部門對我們家實行停電的行為是否是違法行為? 和雪蓮律師針對第一個問題做了解說: 王先生家被停電,這一行為是原來的鎮政府和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向供電局提出的通知,于是供電局將王先生家中的電停了。隨后,鎮政府被撤銷和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被劃歸到自然資源規劃局。但是,新成立的部門對于原來的部門工作是繼續行使它的職權,所以根據我國的法律可以明確,此時不管是新成立的街道辦還是自然資源規劃局都應該為原來部門的行為承擔責任,現在的部門可以成為本案的被告。所以,王先生可以直接起訴這兩個部門主張權利。同時,王先生認為斷電的行為是不合法的,而向縣政府申請復議,縣政府卻維持了斷電的行為。如果王先生對于認為縣政府作出決定不認同,縣政府也成為共同被告。 賈啟華主任針對第二個問題給了王先生答案: 首先我們根據《配合停限電工作聯系單》的內容顯示,原來的鎮政府與原來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共同向縣供電局借用有電力安全生產工作經驗的人員作為工作組成員參與行政執法。這一行為可以認定為是兩個部門共同委托縣供電局實施了斷電行為。 其次,斷電行為的本質是行政強制行為,行政強制行為是說行政部門為了實現行政的目的,依照職權對相對人的人身、財產和行為采取的強制性的措施,比如,拘留、罰款等。而行政強制行為有自己適用的法定程序。根據我國《行政強制法》的相關規定,兩部門在對王先生家采取停電行為的時候,應該事先對王先生進行催告,比如書面通知王先生在多長時間內進行搬離,如果不搬那么將采取斷電行為等內容,讓王先生事先知道從而決定是否履行,同時王先生還可以對于催告的內容發表自己的看法。如果在有限期間內,王先生不履行也不發表意見,那么此時兩部門才可以經過法定程序采取強制措施。 而在本案中我們看到兩部門沒有經過這一系列程序,直接停掉了王先生家中的電,顯然是不合法的,其行政行為剝奪了王先生的知情權和救濟的權利。所以,兩部門的行為是違法行為。 確定好訴訟方案以后,凱諾律師指導當事人一紙訴狀把街道辦、國土規劃局和縣政府告上了法庭。最終,案件經過一審、二審,再到發還重審,法院最終支持了王先生的訴求,不僅確認了兩部門的斷電行為違反,而且還撤銷了縣政府的行政復議決定。 而對于王先生家中什么時候可以恢復供電,雖然沒有在法庭中得以解決,但是在律師指導下王先生直接將該情況反饋給縣供電局,要求供電局及時恢復家中的供電,如果不提供正常的用電服務,那么將通過法律的行為進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通過王先生的案例,我們更加明確在征地拆遷案件中,相關部門應該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讓老百姓搬遷,暴力逼遷的行為不僅不能起到作用而且還會降低政府部門的公信力。同時,老百姓遇到這種情況也不要輕易妥協,要學會用法律的手段對自己的合法權益進行維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