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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業拆遷律師:如何審查責令交出土地決定?這里說清楚了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是集體土地征收中常常出現的一份文件。通常情況下,這一份文件主要針對的是已經拿到了補償,但還是不愿意交出土地或者是房屋的被征地農民。也就是說,如果被征地農民已經拿到了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以及宅基地和房屋的補償,但就是一直不肯按照補償安置協議中約定的將土地或者是房屋交給征收部門的話,那么被征地農民就隨時會收到這樣一份文件。 收到責令交出土地決定,那么對被征地農民來說是有一定影響的。也就是如果被征地農民在收到責令交出土地決定之后,仍然沒有交出土地或者是房屋,且也沒有在法律規定的救濟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是提起行政訴訟的話,那么征收方就會隨時強制占用土地或者是強制拆除被征收房屋,這就會對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造成了一定影響,尤其是在被征地農民任何補償都沒有拿到的情況下。 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雖然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從法律層面來講,是針對已經拿到相關補償的被征地農民,但實踐中,有的征收方為了推進征收工作,也會對未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未拿到任何補償的被征地農民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這種情況在實踐征收中也非常多見。那么,被征地農民在收到責令交出土地決定之后,如何審查這一份文件的合法性呢?凱諾拆遷律師結合自己的辦案經驗為大家整理出了以下幾點,希望會對大家有所幫助 首先審查作出主體 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南側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需要征收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認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應當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從以上的法律法規中我們可以看出,土地征收的主體是縣級以上方人民政府。所以從原則上來說,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的主體也應當是縣級以上方人民政府。所以被征地農民在看到責令交出土地決定之后,一定要注意審查該文件的落款處有沒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公章,如果有說明作出主體沒有問題,但如果沒有,或者說是落款處的紅章是鄉鎮人民政府,甚至是村委會的,從原則上來說,這份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就不符合法律法規。 當然了,在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沒有紅章,或者紅章不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的,對這樣一份文件也不能掉以輕心,也需要馬上開始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這是非常重要的,包括雙方之間的各種通話或者是對話,一旦日后出現糾紛,需要提起訴訟,那么這些錄間就可以作為證據為我們保駕護航。 其次要看作出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 征收中,除了補償比較重要之外,征收程序也是非常重要的,當然也包括相關部門作出相關法律文件的程序。比如對于未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被征收人,相關部門首先應當作出的文件是征地補償安置決定,這是第一步,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之后,如果被征地農民仍然沒有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也沒有搬遷,同時也沒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起鸻復議或者是行政訴訟,也就是被征地農民對征地補償安置決定置之不理的情況下,征收方在履行催告之后,被征地農民仍然無動于衷的,征收方此時才可以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文件。 只不過,從實踐過程中來看,有的征收方為了推進征收工作,在被征地農民遲遲不愿意簽訂協議,不愿意交出土地的情況下,會直接對被征地農民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跳過了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的這個程序,或者說是,先作出了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很久之后才補上了征地補償安置決定,那么從原則上來說,這個作出程序肯定是不合法的,如果作出程序不合法,那么,被征地農民所收到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的合法性,自然也就有待商榷了。 對此,凱諾拆遷律師提醒大家,在收到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時,一定要注意作出程序,一旦發現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的程序不合法,那么建議被征收人要盡快咨詢專業律師,如果有必要盡快在專業律師的指導下,通過法律途徑,撤銷相關部門作出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 再者就是審查征收方有沒有保障自己的各項權益 征地拆遷關系著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土地管理法》等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上明確規定了,土地征收中必須要給予被征地農民合理、公平的補償,同時還要保障被征地農民相應的權益,包括知情權、選擇權、參與權等各項權益。 也就是說,在看到責令交出土地決定之后,被征地農民可以先審查一下,征收方在征地過程中有沒有在征收范圍內發布土地征收預公告、補償安置方案,保障大家的知情權,有沒有讓大家就補償方式隨意選擇,有沒有在開展土地現狀調查工作時,就調查結果一起確認,有沒有告知大家具體的救濟方式和救濟期限等等。 如果這些權益都沒有落實到位,那么相關部門作出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從法律層面來講就是不合法的,此時作為被征地農民可以針對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者是行政復議,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