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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諾律所吉林拆遷系列之:相關部門破壞百姓土地 凱諾律師提供法律援助时间:2018-10-08 【原创】 阅读 【基本案情】 樸先生是吉林省延吉市A村村民。2017年以來樸先生所在村村民的土地不同程度的受到破壞,村口樹起了施工的牌子。然而,施工單位在未經土地權利人同意的情況下強行施工,導致樸先生等人的土地得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壞。相關部門并不關心樸先生等人的損失,而是大肆宣傳樸先生生活的村莊被定位為旅游度假區。樸先生等村民不滿破壞土地的行為,從網絡搜索與北京市凱諾律師事務所的和雪蓮律師取得了聯系,隨后便帶著材料來到北京,希望可以獲得和律師的幫助。通過樸先生的陳述以及對現有材料的分析,和律師認為此項目存在一定的違法違規行為,建議樸先生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樸先生通過多方對比選擇凱諾律所,相信和律師的能力,遂委托和雪蓮律師作為自己的代理律師,幫助其提供法律援助。 【辦案掠影】 在拆遷律師和雪蓮的指導下,樸先生向相關部門郵寄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申請公開該項目的有關材料,經過和律師對獲取材料的分析,和律師發現,此次項目存在著違法征地及未批先占的現象。 針對該項目中存在的問題,和律師起草了《查處申請》。和律師在申請中指出,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該建設項目所在地塊范圍內,樸先生的土地在尚屬集體土地,未經批準征收(用)的情況下即被占用,屬于違法行為。相關部門甚至不惜大肆破壞耕地,以達到違法占地違法逼遷的目的。按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國土部門履行法定職責,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再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查處土地違法行為立案標準>的通知》該項目的違法違規情況已達到足以立案的標準。 經過延吉市國土資源局的調查核實,認為樸先生所反映的情況屬實,對該項目所涉及的開發公司予以立案查處。2018年7月3日,延吉市國土資源局對施工單位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明確規定: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符合下列條件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予以立案:(一)有明確的行為人;(二)有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事實;(三)依照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應當追究法律責任;(四)屬于本部門管轄;(五)違法行為沒有超過追訴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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