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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拆遷系列之:房屋被行政強制 凱諾拆遷律師相助終見曙光时间:2019-01-08 【原创】 阅读 【基本案情】 戚先生系安徽省A鎮B村村民,世代居住在B村并合法擁有房屋,2016年12月,市國土資源局發布了《關于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而戚先生的房屋也在此次征收范圍之內。由于征收部門給出的補償標準太低,因此,在多次協商未果后,戚先生沒有簽訂補償協議。誰知,戚先生的行為引起了征收部門的不滿,2018年10月,警務人員及城管執法人員包圍了戚先生的房屋,在區政府及鎮政府領導的現場指揮下對戚先生的房屋進行了拆除,而戚先生及其家人的人身也被控制。在相關人員離開后,戚先生撥打了110報警電話,希望可以尋求幫助,但民警卻聲稱此次拆除系政府行為,無法阻止。 面對征收部門的違法行為,戚先生決定委托拆遷律師進行維權。經過網絡搜索,戚先生聯系到了專業從事征地拆遷業務的凱諾律師事務所的潘覃秋律師,通過潘律師對戚先生情況的了解,初步判斷了這次案件中的違法點,戚先生對潘律師的講解甚為滿意,遂同凱諾律師事務所簽訂了委托合同,凱諾律師事務所最終指派潘覃秋律師代理此案。 【辦案掠影】 因為戚先生的房屋已被拆除,針對該情況,潘律師在對證據進行整理后向市中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確認區政府及鎮政府對戚先生所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主要圍繞兩點進行,一是區政府及鎮政府是否是本次拆除案件的適格被告,二是兩機關實施的拆除行為是否合法。首先,在我國相關的規定中,在土地征收行為中,有權征收的機關為區縣級政府部門,且區政府及鎮政府具有制止和拆除違法建設的職責,在戚先生提交的證據中,也可以看出區政府及鎮政府的領導及工作人員都位于拆除的現場,因此,我們有充足證據確定區政府及鎮政府是整個強制拆除案件的適格被告。其次,區政府及鎮政府在進行拆除行為前,并未按照法律規定以書面形式催告戚先生,在整個行為過程中,也并未保障戚先生的陳述申辯權,嚴重侵害了戚先生的合法權益,屬于嚴重的程序違法行為。盡管區政府及鎮政府在整個庭審過程中極力擺脫自己的罪責,但在充足的證據鏈下,法官最終還是站在了正義一方,最終,法官判決:確認區政府及鎮政府強制拆除戚先生房屋及附屬物的行政行為違法。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 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