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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諾貴陽拆遷系列之:房屋被違法拆除 法院明察秋毫確認違法时间:2019-10-29 【原创】 阅读 【基本案情】 何先生系貴州省A市B鎮村民,在該地合法擁有房屋與土地,2018年11月5日,當地政府宣稱因項目建設,欲對包括何先生房屋在內的大部分房屋及土地進行征收,面對極低的補償,何先生等村民紛紛表示不認可,希望可以提高補償款,保障現有的生活水平。然而,令何先生沒有想到的是,他的合理訴求非但沒有得到支持,甚至等來了鎮政府向他下發的《限期改正通知書》,并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書》,這些文件直指何先生的房屋系違章建筑,應當予以拆除。明明是合法建筑,卻突然變成了違章建筑,何先生不解,但眼看強拆在即,北京市凱諾律師事務所的楊小燕副主任及時禎奎副主任代理了此案。 【辦案掠影】 由于鎮政府對何先生下發的《限期改正通知書》以及《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文件對何先生及其不利,于是,兩位律師連夜起草文書,向相關部門郵寄了復議申請,然而,在復議和訴訟期限沒有屆滿的情況下,2019年1月4日,鎮政府聯合當地公安機關將何先生的房屋團團包圍進而實施強制拆除,屋內物品均被毀損掩埋。在強制拆除期間,當地公安局的民警控制住何先生直至房屋拆除后才將何先生釋放。面對鎮政府的任性行為,兩位律師就此次強制拆除行為起草訴狀,請求法院確認鎮政府對何先生的房屋所實施的強制拆除的行政行為違法。在庭審過程中,兩位律師的代理意見被法官所采納,法官認為盡管鎮政府在對何先生房屋實施強制拆除前,下達過相關文書,但其并沒有相關證據表明這些文件均向何先生進行了合法送達,因此,應當視為其并未履行相關法定程序,故鎮政府進行的此次強制拆除行為屬于程序嚴重違法的情況,損害了何先生的合法權益。最終,法官判決:“確認鎮政府強制拆除何先生房屋的行為違法”。事后,何先生對兩位律師的專業素養及靈活應變的能力表示了高度認可。 目前,針對何先生的維權程序還在進行當中,相信在兩位律師的努力下,正義終將浮現。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明確規定: 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 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第三十七條 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