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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諾律師事務所安徽拆遷系列之:拒不承認收到信息公開申請,法院明察還正義!时间:2020-02-18 【原创】 阅读 中國老百姓對于土地、家院格外的注重。不管是老一輩還是新青年,土地的歸屬感總是格外強烈。這種土地情懷,家庭觀念是每個中國人內心深處的最為質樸的選擇。 而這些年城市的房價與日俱增,農村的房子也因為城鎮化的發展而面臨被征收的困境。房屋被征收關乎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其難免會希望關注更全面、更細致的信息。但是,如果此時相關部門不配合,我們又該怎么做呢? 近期,凱諾律師事務所拆遷律師團隊楊小燕、時禎奎律師就辦理了一起類似的案件。 基本案情 安徽省六安市A區A村房屋被劃分到征收的范圍之內,董先生等五人的房屋也在征收的范圍之內。2019年5月17日,五人通過快遞形式向當地的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申請信息公開,主要圍繞與征收房屋相關的信息,2019年5月20日,相關部門收到了申請公開的信息,但是卻遲遲不對信息進行公開且未對董先生等五人作出任何的回復。 董先生等五人看到自己的申請遲遲得不到回復,心里很著急,他們認為自己的要求并不過分,只不過是為了更好的了解自己被房屋征收的相關信息,同時懂得相關部門的政策,對后期的具體征收工作的開展才能更加明晰。 律師說法 那么,在本案中,董先生等五人是否有權利向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申請公布征收房屋的相關信息呢? 首先,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規定,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 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 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 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同時,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 在本案中,董先生等五人申請的是公開被征收房屋的信息,是合理的要求,如果在被征收房屋的相關信息、涉及到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利益的,此時即使不公開,行政機關也要告知申請人。 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董先生等五人向自然自然和規劃局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后,行政機關并沒有在有效時間內予以答復,其行為構成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的行政不作為,該行政行為違法。 于是楊小燕、時禎奎兩位律師指導董先生等五人向法院提出三項訴訟請求:1、確認被告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法定職責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2、責令并限期被告按照原告信息公開申請的要求履行公開答復;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在庭審中被告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辯稱截止開庭根本沒有收到董先生五人的信息公開申請,董先生五人提供的信息公開申請快遞網絡跟蹤單顯示為:他人收,a娜簽收不能證明被告收到了信息公開申請,而且被告單位根本沒有a娜此人。針對被告自然資源與規劃局的辯解楊小燕、時禎奎律師提出了有效反擊,法院查明法院向被告郵寄的法律文書也顯示簽收人為a娜,因此被告辯解單位沒有a娜此人,沒有收到原告董先生五人的信息公開申請不能成立,最終法院明察秋毫判決本案被告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于本判決生效后15個工作日對原告董先生等5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 拿到勝訴判決的董先生等五人滿是歡喜,他們自始至終都認為自己向行政機關申請公開被征收房屋信息是公民的應有權益。但是行政機關對于他們的要求沒有任何回應,這是他們不能接受的。 作為行政機關,其核心要義是為人民服務,切身站在人民的立場之上。房屋對于老百姓來說是安心生活的保障,更是家園情懷的留戀。而老百姓敢于運用法律的手段維護自身權益,也是公民法治意識提高的彰顯。 注:本案發生在信息公開條例修改之前,本文引用的法律條文均為2008年5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為了保護當事人隱私本文采用的均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