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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拆除危房為名,行違法逼遷之實,看凱諾律師如何助力農民維權成功!时间:2020-10-19 【原创】 阅读 【基本案情】 何先生是浙江省A市B縣村民(為保護當事人隱私,文中出現姓名均為化名),其在B縣擁有一套合法獨棟住宅。該地兩年前就已經開始土地征收工作,因何先生未及時與征收部門達成協議,個別地方部門就指使施工人員趁何先生家中無人之際以施工車輛倒車方式將房屋側墻撞擊出一個大洞,雖然何先生回家后及時進行了修繕,但令人意外的是沒過幾天B縣政府就以危房為由強制拆除了何先生的住宅。 原本生態宜居的住宅被人為破壞,更是在一夜之間變成“危房”遭到強制拆除,認為自己被非法逼遷的何先生在投訴無門的情況下通過網絡聯系到了凱諾律所的賈啟華、和雪蓮兩位律師。在了解基本案情后,兩位律師為何先生細致的分析解讀了整個案件的法律問題及相關應對方案,何先生當即決定委托兩位拆遷律師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 在接受何先生的委托后,兩位律師商討了案件下一步的處理流程,一致認為應當直接起訴B縣人民政府。在兩位律師的指導下,何先生以縣政府為被告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兩位律師經過激烈的庭審辯論后,成功的論述了被告被訴行政行為的違法性質,使得市中院判決支持了何先生的訴訟請求。 【裁判結果】 撤銷被告B縣人民政府作出的《B縣人民政府關于強制拆除危房的決定》 【律師說法】 針對本案,檢測房屋為危房的住宅被強拆是否合法?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自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將房屋安全鑒定報告送達委托人,并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意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立即告知委托人,并報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委托人與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委托人應當將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的內容告知房屋使用人。” 第二十一條規定:“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向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發出督促解危通知書,提出對危險房屋的處理意見和解危期限。” 在本案中,《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作出后未依法送達何先生,《督促解危通知書》同樣未送達何先生,被告作出的行政行為違反法律規定,侵犯了何先生的合法權利,屬于程序違法。 通過這個案件我們可以知道,住宅被評估機構認定為危房后,相關評估結果應當依法送達房屋使用人,地方政府即使要拆除房屋也要依法進行,在我國堅持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當下,政府有權但不能濫用,尤其是針對農民的重大財產——房屋時,更要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拆遷無小事,這不僅僅是一句口號,更應當是地方政府機關人員開展基層工作的行動準則。只有尊重百姓的權利,依法行政才能落到實處,百姓才能愈加幸福,政府威望才能有效提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