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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凱諾律師事務所內蒙古拆遷系列之:相關部門信息公開不作為拆遷律師復議时间:2016-12-16 【原创】 阅读 【基本案情】 張先生等人是內蒙古A市B村村民,2009年秋,B村村委會口頭告知張先生等人,A市教育局擬建設A市職業教育基地,需占用包括張先生等人合法承包的集體耕地約130多畝在內的土地,東依丹拉高速,南接210國道。西與202廠鐵道專用線相鄰,北隔規劃用地與202廠區相望,內范圍共計7862畝耕地。自2010年春始,陸續有施工單位在張先生等人耕地周邊進行修路、綠化等基礎設施建設,導致張先生等人的農用地無法耕種。由于張先生等人不堪征地行為給其帶來的煩擾,張先生等人聯系到了北京凱諾律師事務所的和雪蓮律師,希望和雪蓮律師可以給予他們幫助。 【辦案掠影】 針對張先生等人反映的情況,和雪蓮律師決定從此次征地的程序入手,找到違法點,從而獲得同有關部門談判的籌碼。 在和律師的指導下,張先生等人于2013年6月21日以郵遞的方式向內蒙古自治區相關部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請求依法公開“A市職業教育基地”建設項目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批準文件和張先生等人承包地的征地批復及所有報批文件。經張先生查詢,內蒙古自治區相關部門已于2013年6月22日簽收,但直至法定期限已過,張先生等人也未收到內蒙古自治區相關部門的答復。 對于內蒙古自治區相關部門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情況,和律師指導張先生等人向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復議,請求責令內蒙古自治區相關部門依法公開張先生等人承包地的征地批復及所有報批文件等請求。 經過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審理,認為內蒙古相關部門作為主管全區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的主管部門,理應履行向社會公布、公開相關政府信息的職責,而內蒙古自治區相關部門在收到張先生等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后,采取不作為的方式對待張先生等人的請求,且張先生等人所申請的文件屬于相關部門應當主動公開、重點公開的信息。最終,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決定責令內蒙古自治區相關部門在十五日內依法對張先生等人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進行答復。 在規定期限內,張先生等人收到了內蒙古自治相關部門做出的答復,后續工作也陸續展開。 【法律法規】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 第二十一條 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明確規定: 第二十八條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