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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凱諾律師事務所拆遷系列之:律師巧解知情權難題时间:2017-04-27 【原创】 阅读 【基本案情】 許先生是陜西省西安市A區村民,其所在村莊的土地被當地相關部門納入了征收范圍,但由于當地相關部門所給出的補償標準過低,許先生對補償十分不滿意,遂一直未簽署補償協議,之后,許先生也多次找到有關的部門,表明自己的想法,希望相關部門可以適當提高補償,保障其生活水平不降低,但相關部門卻一直在推諉。部門不解決問題的態度讓許先生心寒,而許先生的內心也并不希望就此一直耗下去,為了盡快解決補償事宜,許先生決定請律師介入,幫助其盡快獲得滿意補償。為此,許先生通過網絡搜索聯系到了北京市凱諾律師事務所的和雪蓮律師,在前期的電話溝通后,許先生與北京凱諾律師事務所訂立前期現場咨詢合同,和雪蓮律師親赴許先生所在地,現場提供法律咨詢并調查了解具體詳情,許先生感到自己維權有望,遂當即決定同凱諾律師訂立委托合同,并指名由和雪蓮副主任擔任其代理人。 【辦案掠影】 和雪蓮律師根據親赴西安所了解的情況制定初步的維權方案。 2017年1月13日,和律師指導許先生向陜西省國土資源廳以特快專遞的方式寄交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申請公開“2016年度執行的陜西省征地統一年產平均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平均標準、征地文件及其申報材料、一書四方案、紅線圖等一系列材料”。2017年2月6日,陜西省國土資源廳就許先生的申請作出告知書,該告知書除公開了部分相關政府信息外,仍有數項信息未按照許先生要求公開的形式公開。對于省國土資源廳針對此問題給出的理由,和律師表示不予認可。其在告知書中稱:許先生申請的補償標準等材料,已在官網主動公開,請許先生于官網自行查詢,對于征地文件及申報材料,因許先生所述內容不明確,要求許先生自行查清該地塊的信息后再行申請公開,或補充提供證明許先生所申請的政府信息出于其自身的生產、生活需要。和律師認為省國土資源廳作出此《告知書》實屬不合理。同時,許先生作為被征收地塊的相關人,有權就此次征地的一書四方案等報批材料提出信息公開申請,而此信息系省國土資源廳在履職過程中所獲取的信息,其應當對許先生所申請的內容進行公開,而許先生也享有對此次征地項目具體情況的知情權。為此,和律師起草了《復議申請書》,請求國土資源部撤銷陜西省國土資源廳作出的告知書,并責令其重新作出答復。在國土資源部的審理下,和律師的意見被采納。最后,國土資源部作出決定,撤銷陜西省國土資源部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并責令其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對許先生的申請重新作出答復。 【法律法規】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七條明確規定: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