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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凱諾律師事務所拆遷系列之:網(wǎng)站系統(tǒng)維護能否成為行政不作為的理由?时间:2017-05-05 【原创】 阅读 【基本案情】 尹先生是河北省A市人,2004年6月4日同B村村委會簽訂了拍賣四荒使用權合同書,由尹先生承包該村村委會的200畝荒地,承包期為2004年6月4日至2044年6月4日。2008年,A縣政府對尹先生承包土地在內(nèi)區(qū)域的土地進行征收,但征收部門并未向被征收人出具相應的征地公告,也沒有提供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只有部分工作人員出面同被征收人協(xié)商補償事宜。尹先生認為征地是大事兒,卻自始至終都沒有見到正式的文件材料,就連補償方案也不盡人意,為此,尹先生并未簽訂補償協(xié)議。但內(nèi)心打鼓的尹先生為了保險起見,通過網(wǎng)絡搜尋聯(lián)系到了凱諾律師事務所,當天的值班律師賈啟華主任親自接待了尹先生,對尹先生所提出的問題進行了解答,通過賈主任的分析,尹先生決定通過凱諾拆遷律師為自己維權,使自己得到應有的補償。而凱諾律所也指派賈啟華主任、和雪蓮律師共同代理尹先生的維權案件。 【辦案掠影】 因為征收部門征收程序的不規(guī)范,導致尹先生所能提供的材料甚少,本著對尹先生負責的目的,兩位拆遷律師決定啟動前期的調(diào)查程序,進行政府信息公開,獲取此次征地的相關材料。在律師的指導下,尹先生向A縣國土資源局遞交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請求依法公開此次征地項目的批復文件、一書四方案、征收土地和安置方案公告及征地紅線圖等材料,并以復印件的方式進行答復。2013年5月2日,尹先生收到縣國土資源局的答復,稱尹先生所申請的信息已在縣政府信息公開網(wǎng)上公開,但尹先生在收到答復后,在線政府信息公開網(wǎng)上多次查找相關信息,均未找到,尹先生認為縣國土資源局的答復內(nèi)容根本不存在,卻讓其到網(wǎng)站自行查找,構成了不作為。 針對縣國土資源局的不作為,尹先生向市國土資源局提出了復議申請,而市國土資源局卻在審查后,以尹先生未能查閱到相關信息系網(wǎng)站系統(tǒng)升級原因所致,不能認定為縣國土資源局構成不作為,從而駁回了尹先生的復議申請。 兩位拆遷律師認為,不能再寄希望于政府部門內(nèi)部的自我糾錯手段,遂就市國土資源局的答復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市國土資源局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并責令其在判決生效后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法庭審理認為在市國土資源局提供的證據(jù)看,其所顯示的征地信息與尹先生所申請的征地信息不符,而其在復議過程中并未對此事實進行核實,因此,其作出復議決定的事實、證據(jù)不足。最終,法院判決撤銷市國土資源局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并責令其在判決生效后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法律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 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明確規(guī)定: 第七十條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一)主要證據(jù)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職權的; (五)濫用職權的; (六)明顯不當?sh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