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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給補償強制拆除果樹 百姓尋求法院評理时间:2017-05-09 【原创】 阅读 【基本案情】 吳先生、郭先生等28人是福建省莆田市A區村民,其在1997年以后,根據村內統一規劃,在門前路邊栽種了果樹、花木。2014年1月2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關于莆田市A區2013年度第十二次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復》,批準莆田市人民政府征收部分土地,2014年8月2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關于莆田市A區2014年度第六批次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復》,批準莆田市人民政府征收部分土地。根據批復,莆田市人民政府在2014年2月28日、2014年9月11日分別制定并公告了《莆田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對征地范圍、補償安置標準及登記事項等內容進行了公告。莆田市國土資源局于2014年8月13日及2014年10月22日制定并公告了《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A區政府成立了征遷工作指揮部組織實施此次征地工作,而吳先生等人種植果樹花木的宗地也被納入了征收范圍。在之后的組織實施中,吳先生等人因補償過低,故一直未同意交付土地,也未領取補償款。而征遷指揮部為了盡快完成項目,組織人員對吳先生等人的果樹花木進行了清理。得知自己辛苦種植的果樹花木毀于一旦,吳先生等人坐不住了,他們多次找相關部門討要說法,都碰了壁。無奈的吳先生等人決定北上找拆遷律師尋求幫助。吳先生等人通過網絡搜索到了北京凱諾律所,凱諾律所的賈啟華主任及和雪蓮律師共同接待了吳先生,并最終接受了吳先生等人的委托。 【辦案掠影】 兩位拆遷律師在通過前期的調查程序后,掌握了此次征收過程中的相關證據,他們認為,被強制清理的果樹花木是吳先生等人栽種,他們是果樹花木的合法產權人及相應土地的實際使用人,而征遷指揮部在吳先生等人對補償有異議的情況下,自行強制清理,并不符合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系對吳先生等人合法財產的侵犯。為此,兩位律師起草訴狀,請求確認區政府毀壞吳先生等人果樹花木的行政行為違法。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雙方主要圍繞吳先生等人是否具有原告資格以及區政府的強制清理行為是否合法展開。兩位拆遷律師針對此爭議焦點提出,區政府強制清理的是吳先生等人門前屋后的果樹,并有相關的照片證明,再加之村長所出具的證明一份,證明被毀果樹系吳先生等人多年栽培,并非搶栽。其次,兩位拆遷律師還提供了市政府在政府服務平臺上的答復,證明征遷指揮部存在違法清理的情況,況且,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吳先生等人并未自愿交付土地及地上果樹,而征遷指揮部也未申請法院進行執行,其強制清理的行為沒有法律依據。 經過法庭審理,法官采納了兩位拆遷律師的代理意見,認為區政府的強制清理行為沒有法律依據,判決確認區政府的強制清理的行為違法。 【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明確規定: 行政機關組建并賦予行政管理職能但不具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能力的機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組建該機構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明確規定: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其作出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經有權機關依法批準; (二)市、縣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門已經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的程序實施征地行為;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已經依法得到安置補償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置補償,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經影響到征收工作的正常進行; (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