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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諾律師事務所河南拆遷系列之:一審法院錯判糊涂案 二審法院撤銷裁定彰顯公平正義时间:2018-10-10 【原创】 阅读 【基本案情】 李先生是河南省A市B村村民,其在B村合法擁有一處住宅,由于其所在村落進行棚戶區改造項目,征收部門組建的指揮部向百姓發放了宣傳手冊后便開始了大面積的拆遷工作。李先生的房屋也面臨著征收,但相關部門給出的補償卻極不合理,出于對整個拆遷工作的懷疑,李先生并未答應搬遷,2017年6月21日,突然有不明人員將李先生房屋門前臺階強制拆除,導致李先生一家出行困難。李先生向北京凱諾律師事務所的賈啟華主任進行了初步的電話咨詢。在雙方良好的溝通后,李先生與北京凱諾律師事務所簽訂了委托合同,北京凱諾律師事務所指派賈啟華、楊小燕律師代理其案件。 【辦案掠影】 前期準備過程中,為了找到對李先生房屋門前臺階進行強制拆除的行為人,以便日后程序的進行,兩位拆遷律師指導李先生針對門臺階被拆除110不出警進行了復議及訴訟工作后,A市公安局最終向李先生提供了由A市XX街道棚戶區改造指揮部加蓋公章并由街道辦事處紀工委書記簽名的證明一份,該證據足以證明李先生房屋門前的臺階系街道辦事處所強拆。 在找到對李先生臺階實施強制拆除的主體后,兩位拆遷律師認為街道辦事處對李先生房屋門前的臺階進行強制拆除的行為已是板上釘釘的“實錘”,故而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確認街道辦事處對李先生房屋門前臺階進行強制拆除的行為違法。但令兩位拆遷律師沒有想到的是,一審法院竟然以李先生提供的證據為復印件其訴稱的事實無充分證據,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為由作出裁定,駁回了李先生的起訴。面對一審法院不公正的判決,李先生同兩位拆遷律師商議后,針對一審法院駁回起訴的裁定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了上訴,請求撤銷一審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書。 二審審理過程中,兩位拆遷律師提出,在一審審理過程中,李先生方面積極配合法院的審理,按照要求提供證據材料,對于一審法院所稱存在爭議的證據,均為其他訴訟中經過質證并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由于法院未提供原件,故李先生因客觀原因無法提供原件,但李先生也明確表示希望一審法院依職權核實該證據的真實性,卻被一審法院采取置若罔聞的態度并最終未予采納,使得李先生的訴求未得到支持。同時,在二審審理中,李先生另案法院向李先生提供了核實其證據出處及真實性的證據材料。鑒于此,二審法院認為李先生的行為足以彌補其證據存在的缺陷,滿足起訴條件,故作出裁定:撤銷一審法院的行政裁定并指令一審法院繼續審理。 目前,李先生的維權活動還在進行當中。 【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十條明確規定: 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或者仲裁機構裁決文書確認的事實,可以作為定案依據。但是如果發現裁判文書或者裁決文書認定的事實有重大問題的,應當中止訴訟,通過法定程序予以糾正后恢復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九條明確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一)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 (二)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情形的; (三)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規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 (六)重復起訴的; (七)撤回起訴后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八)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九)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或者調解書所羈束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補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期間責令補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間已經補正或者更正的,應當依法審理。 人民法院經過閱卷、調查或者詢問當事人,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逕行裁定駁回起訴。 想了解更多征地拆遷資訊,快掃描下方二維碼關注我們的官方微信平臺吧!當您遇到拆遷問題時求助北京凱諾律師事務所我們會用我們的專業技能維護您的合法權益。凱諾拆遷律師維權熱線:400-678-5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