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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諾安徽拆遷系列之:拆遷律師協助終獲賠償时间:2018-10-15 【原创】 阅读 【基本案情】 王先生等11戶是安徽省A市B縣村民,因當地進行疏浚工程,遂對王先生等11戶土地所在的村莊進行大面積征收,但由于征收部門給予補償不合理,王先生等11戶一直未同意簽訂補償協議。王先生等11戶未簽署補償協議的行為引起了征收部門的不滿,隨后,征收部門將王先生等人的梨樹地強行推平。為了自己的合法權益,王先生等11戶經過多方考察決定委托凱諾拆遷律師團的張海東、楊小燕律師幫助其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辦案掠影】 兩位拆遷律師為王先生等人在法律援助過程中,突然接到其他當事人的電話,說王先生等4人被行政拘留了。兩位拆遷律師經向其他委托人問詢,才知,B縣公安局以王先生等人以補償標準低的名義到縣、市、省上訪,隨后又伙同他人一起到北京國家信訪局上訪,認為王先生等人的行為擾亂了單位秩序,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給予王先生等人分別處以七日、十日的行政拘留處罰。 得知王先生等人的情況后,兩位拆遷律師緊急商議對策,并同B縣公安局進行交涉。隨后,兩位拆遷律師以B縣公安局為被告向B縣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撤銷B縣公安局對王先生等人作出的行政拘留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以后在B縣人民法院主審法官、兩位拆遷律師的努力下,B縣公安局的負責人主動聯系到王先生等人,希望就王先生等人行政拘留一事進行協商。經過長時間的商議過后,B縣公安局經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將針對王先生等人作出的行政拘留處罰決定予以撤銷,并賠償王先生等人人身自由賠償金以及精神撫慰金。最后,王先生等人簽訂了協議書,撤回了要求撤銷行政拘留決定的訴訟請求,但保留對被強行毀壞財物請求賠償的權利。對于兩位拆遷律師此次處理突發事件所展現出的專業素養,王先生等人給予了高度的認可。 目前,王先生等人的法律援助還在進行當中,希望在兩位拆遷律師的幫助下,能夠最大化的維護好王先生等人的合法權益,對得起委托人的信任。 【法律法規】 《行政強制法》第八條明確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強制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中有違法行為或者擴大強制執行范圍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明確規定: 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或者被告改變其所作的行政行為,原告同意并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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