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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拆遷系列之:未經合法評估強制清表 律師二審提高國家賠償时间:2018-10-30 【原创】 阅读 【基本案情】 鄭先生系浙江省A市B村村民,2014年10月到2014年12月,鄭先生分別同其他村村民簽訂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合同,承租該村近35畝土地用于種植苗木,約定種植時間6年。自此,鄭先生從此一直經營苗木綠化生意。然而,2015年7月,當地政府部門欲進行高速公路建設工程項目,對包括鄭先生的苗木基地在內的集體土地進行征用。由于有關部門同鄭先生就苗木基地的補償問題始終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故鄭先生并未進行清理工作。2017年6月5日,高速公路指揮部和鎮政府下發了《交地清表告知書》,要求被征收人在十五日內完成清表工作,未進行搬遷的一律按照無主物處理。因為補償事宜未談攏,故鄭先生并未進行相關的清表工作。2017年6月29日,指揮部及鎮政府組織人員對鄭先生的苗木基地進行了強制清理。相關部門的強制拆除行為給鄭先生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為了挽回損失,鄭先生委托了北京市凱諾律師事務所的時禎奎副主任代理其案件,希望在時律師的幫助下討回公道。 【辦案掠影】 接受委托后,時律師針對鄭先生的情況啟動了維權方案,并通過法律程序確認高速公路指揮部及鎮政府強行清理了鄭先生的苗木基地行為違法。隨后,針對強行拆除行為給鄭先生帶來的損失,鄭先生提起了行政賠償訴訟,經過一審法院審理,判決A市政府及鎮政府賠償給鄭先生一百八十五萬元。但時律師及鄭先生并不認可一審判決中房地產評估公司及造價工程咨詢公司所做的評估報告認定的賠償數額,故上訴至浙江省高級法院。在庭審中,時律師針對評估報告所存在的問題提出了自己的意見:首先,對鄭先生花木作出評估的房地產評估公司并不具備對花木等進行評估的資質且該評估公司系征收部門單方選擇的結果,并未遵循相關規定,故該評估報告的真實合法性有待考證;其次,對鄭先生的樹木進行評估時,鄭先生進行了實際的參與,并簽字確認了樹木的實際數額,而造價建筑公司在實際作出報告時,并未按照雙方無異議的數據予以認定,并遺漏相關建筑,再加之該公司并無專業資質,以該結果作為最終的結果有失公允。最后,一審審理過程中,鄭先生曾申請法院調取相關證據,但一審法院卻以未作出評估拒絕調取申請,有失公正。最后,時律師的代理意見被采納,法院判決撤銷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賠償判決,并判決A市政府及鎮政府賠償鄭先生二百四十萬元。 鄭先生雖對補償結果有更好的追求,但對時律師的專業給予了高度的認可,時律師也表示,正義會遲到但永遠不會缺席。 【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就損害情況舉證的,應當由被告就該損害情況承擔舉證責任。 對于各方主張損失的價值無法認定的,應當由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申請鑒定,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時依法應當評估或者鑒定的除外;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拒絕申請鑒定的,由其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當事人的損失因客觀原因無法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的主張和在案證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生活常識等,酌情確定賠償數額。 想了解更多征地拆遷資訊,快掃描下方二維碼關注我們的官方微信平臺吧!當您遇到拆遷問題時求助北京凱諾律師事務所我們會用我們的專業技能維護您的合法權益。凱諾拆遷律師維權熱線:400-678-5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