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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拆遷之:相關部門曲解百姓原意 復議機關明察秋毫來糾錯【基本案情】 何先生系浙江省A市B縣村民,2018年起何先生所在村土地因工程建設不同程度的遭到了破壞。2018年夏天,道路修至何先生的耕地,在未經何先生同意的情況下強行施工,給何先生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何先生來到了北京,聯系到專業從事征地拆遷維權業務的北京市凱諾律師事務所的賈啟華主任及和雪蓮副主任,經過兩位拆遷律師對何先生遭遇情況的分析后,何先生對兩位拆遷律師的分析表示了高度的認可,當即決定委托凱諾律師事務所進行拆遷維權,凱諾律所接受委托后,指派賈啟華主任及和雪蓮副主任共同擔任何先生的代理人。 【辦案掠影】 接受委托后,兩位拆遷律師向B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申請公開《B縣公路拓寬改造工程建設項目》的征地相關信息。通過B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的答復獲悉,該建設項目僅涉及征收公路用地與村莊,不涉及何先生與其它村民的耕地。針對該項目中存在的違法征地、未批先占、破壞耕地的行為,兩位律師起草了《請求查處違法占地行為申請書》,要求B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對該建設項目范圍內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查處。但B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在收到何先生的查處申請后,卻將何先生的查處申請當做信訪事項進行處理,且稱該未批先占的地塊已經報批農轉用手續。而且, B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也并未提供已責令涉案集團責令停工的書面文件。據此,兩位律師認為B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沒有依法履行法定職責。針對該行為,兩位律師向A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遞交了《行政復議申請書》,請求撤銷B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作出的《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并責令其對何先生的申請進行查處并將結果以書面形式告知何先生。 經過A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的審理認為,何先生的《請求查處違法占地行為申請書》屬于揭發控告行為,應當按照《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查處工作規程》進行處理,并及時履行對何先生的告知義務,而B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將何先生的查處申請作為信訪事項處理明顯不當,且在B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的答復中并沒有對建設施工單位是否侵害何先生的相關權益作出明確答復,提供的證據也不能證明其履行了相應的調查之中,故其履行職責并不到位。最終,A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作出決定:撤銷B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向何先生作出的《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責令其在決定書生效之日起60日內對何先生的《請求查處違法占地行為申請書》重新作出處理。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明確規定: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想了解更多征地拆遷資訊,快掃描下方二維碼關注我們的官方微信平臺吧!當您遇到拆遷問題時求助北京凱諾律師事務所我們會用我們的專業技能維護您的合法權益。凱諾拆遷律師維權熱線:400-678-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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