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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國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派出機構: 經市十七屆人民政府第62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將修訂的《寧國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寧國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8日 來源:寧國市人民政府網站 (此件公開發布) 寧國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寧國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規范房屋征收行為,維護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寧國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國家、省對公路、鐵路、水利、水電等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涉及移民安置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住建局)、土地和房屋征收安置事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征管中心)負責組織協調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實行屬地管理負責制,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受委托的相關部門(以下簡稱征收實施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具體事務性工作。 第四條 市經開區管委會、發改委、自然資源規劃局、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財政局、人社局、交通局、農業農村局、水利局、衛健委、審計局、市場監管局、城管局、檔案局、林業發展中心、稅務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相關工作。 第五條 征收實施部門應當對第三方機構在征收補償安置過程中實施的行為進行監督。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六條 征收實施部門應當嚴格履行征收程序,組織做好法律規定需要公告、公示的事項,同時做好公告、公示現場的信息采集、證據留存和歸檔工作。 征收實施部門會同住建局、征管中心按相關規定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開展論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相關工作。各項程序和內容完善后,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予以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第七條 被征收人對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條 征收實施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九條 征收實施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未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市人民政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第十條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十一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下列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一)改變房屋、土地用途; (二)其他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房屋征收部門將上述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 補償安置 第十二條 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后,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十三條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的核定以不動產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或經有審批權的部門的許可手續記載為依據,實地測繪為準。有證據證明土地性質為國有,未辦理相關權證登記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市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住宅用房征收實行貨幣補償、產權調換等方式。非住宅用房實行貨幣補償方式,符合產權調換的除外。 鼓勵被征收人在選擇貨幣補償、產權調換的補償安置方式之外選擇房票安置。具體實施意見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實行貨幣補償的,被征收房屋補償金額,根據房屋所處的區位、用途、結構、成新、建筑面積等因素,以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類房地產市場價格為依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評估確定。 第十六條 實行產權調換的,由征收實施部門提供產權調換房屋,依據被征收人原房屋權屬證書記載面積、用途等情況,主體建筑按照“征一還一、雙向評估、互找差價”的原則進行。附屬建筑不予進行產權調換,一律實行貨幣補償。 產權調換房屋房號的確定,在規定的房源內,按照被征收人拆除房屋的先后順序,采取“先拆先選”的方式,確定選房順序;同一時間拆除房屋的采取抽簽的方式,確定選房順序。 第十七條 對積極支持配合房屋征收的,給予獎勵。 在規定時間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并在約定時間內完成交房搬遷的,按被征收主體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給予70元/平方米的獎勵;在規定時間內每提前1天搬遷交房的,再獎勵15元/平方米(最長計算時間為10天)。 第十八條 對被征收房屋的室內裝飾裝修、附屬物及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可移動設備的遷移費用等統一納入補償評估范圍,評估依據裝飾時間、項目、材料等并結合一定使用年限進行折舊確定價值,計算補償款。 第十九條 根據區位對被征收房屋搬遷、臨時安置過渡、停產停業損失給予補償或補助。 (一)搬遷費按照被征收主體房屋合法建筑面積計算。 (二)臨時安置過渡費自被征收戶搬遷交房之日起按照被征收主體房屋合法建筑面積計算。 1. 選擇貨幣補償的,根據被征收主體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按6個月一次性支付臨時安置過渡費; 2. 選擇產權調換的,根據用于置換的房屋建筑面積計算臨時安置過渡費。由被征收人自行解決過渡房的,臨時安置過渡費按18個月計算支付;置換房源交付時間超過18個月,則以實際超過的過渡時間雙倍計算另行支付; 3. 選擇產權調換,由政府提供過渡房源的,不支付臨時安置過渡費用。 (三)經營用房按被征收主體房屋合法建筑面積及區位劃分,對其停產停業損失按6個月計算補償;生產、辦公、倉儲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積,對其停產停業損失按4個月計算補償。 被征收人停產停業數額明顯超過計算標準的,征收實施部門可委托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評估,并按照評估結果予以補償。 住房改非住房的認定由被征收人向征收實施部門提出認定申請并提供依法取得經營許可證照,征收實施部門核實房屋所有權證書、合法經營手續和稅務登記證注明的營業地點一致后進行認證;住房改非住房經營面積由第三方測繪公司根據經營人實際經營占用的房屋面積進行測繪,征收實施單位核實無誤后予以認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房屋征收管理部門、征收實施部門等相關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一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有重大差錯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在按法定程序糾正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房地產估價師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被征收人提供虛假、偽造的房屋、土地、戶籍等證件或者證明資料,騙取補償的,經調查屬實,簽訂的征收補償安置協議自始無效,房屋征收主管部門責成征收實施部門依法追回騙取的補償費或產權調換房屋。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執行過程中,如因法律、法規、上級機關發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等上位法修訂調整而與本辦法內容不一致或相抵觸的,以上位法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本實施辦法實施前我市已出臺的國有土地上房屋的補償相關規定與本實施辦法不一致的,以本實施辦法為準。本實施辦法施行前已依法獲得省人民政府征地批復且已啟動實施的項目可按原批準的補償安置政策執行。 附件:1.寧國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區位分布及示意圖 2.寧國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費用補償標準 附件1 寧國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區位分布
寧國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 區位分布示意圖 注:示意圖中未標識的區位范圍以附件1文字表述為準。 附件2 寧國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費用 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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