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岫巖滿族自治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岫巖滿族自治縣城市規劃區(包括各建制鎮)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縣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研究確定征收項目、征收范圍和補償政策等事項。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為房屋征收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縣域內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鄉鎮政府等單位做為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縣公安局、發改局、審計局、財政局、自然資源局、生態環境局、住建局、城鄉管理和綜合行政執法局、街道辦事處、建制鎮、不動產登記中心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支持、配合、監督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確保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順利進行。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五條 根據《條例》規定,因下列公共利益需要,確需征收房屋的,由縣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建設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縣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縣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縣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需要; (五)由縣政府組織實施的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六條 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縣政府組織發改、自然資源和住建等部門進行論證,確保各項建設活動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七條 征收范圍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發布調查登記通知和封區公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征收范圍內從事新建、改建和擴建房屋及附屬物,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房屋析產、戶口遷入遷出、辦理營業執照、搶栽果樹樹木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活動,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不得通過新增工商登記或稅務登記、房屋租賃和進行房屋裝修等行為,提高和增加補償費用。征收范圍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書面通知自然資源、住建、公安、市場監督管理和稅務等相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第八條 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對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及附屬物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予以配合。調查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的權屬、性質、用途、建筑面積等,按照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記載與登記機關房屋登記簿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第九條 縣政府組織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自然資源局和城鄉管理和綜合行政執法局等有關部門,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房屋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補償。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建筑物重置成本結合原建設成本予以補償。經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期臨時建筑的房屋不予補償,縣政府組織相關部門予以拆除。 第十條 征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抵押人應與抵押權人依據相關規定,就抵押權及擔保、債權的處理問題進行協商。 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達成書面協議的,按協議對被征收人補償。達不成協議的,房屋征收部門對被征收人實行貨幣補償的,應將補償款向公證部門辦理提存。對被征收人實行產權調換的,抵押權人可以變更抵押物。 第十一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上報縣政府。征收補償方案一般包括:房屋征收范圍、征收時限、補償方式、安置地點、補償標準、獎勵政策、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 縣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后,在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被征收人提交意見的,持本人身份證明和房屋權屬證明,在征求意見期限內以書面形式提交或由被征收人口頭提出意見并由征收實施單位工作人員做好記錄。 第十二條 縣政府應將征求意見情況,以及根據公眾意見修改后的征收補償方案,在征求意見結束后予以公布。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超過50%的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條例》規定的,縣政府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進一步修改方案。 第十三條 縣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300戶以上的,須經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 第十四條 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要將被征收人調查登記情況、征收補償方案、征收成本測算情況,縣發改、住建和自然資源等部門出具的計劃批復和審核文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等報縣政府,由縣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第十六條 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后要及時公告。公告應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房屋征收部門和征收實施單位應向被征收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七條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三章 征收補償 第十八條 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第一節 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及附屬物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第二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定按下列辦法產生: (一)房屋征收部門將征收范圍、評估內容等信息在公眾媒體發布,公開邀請評估機構,接受邀請的評估機構名單在征收范圍內和公眾媒體上公示。 (二)由征收實施單位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發放評估機構選擇征求意見單,征求意見期限為15天。如收回的反饋意見單超過被征收人總數的50%且占收回的反饋意見單50%以上的被征收人選擇同一家接受邀請的評估機構的,該評估機構即被確定為此次房屋征收項目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三)通過上述方式沒有確定評估機構的,征收實施單位應在5天內,通過公開抽簽或搖號的方式隨機確定評估機構,并邀請公證機關現場公證。 (四)征收實施單位應在7日內在征收范圍內公布評估機構選擇結果。 征收實施單位應將評估機構提供的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公示,被征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不在被征收房屋居住且下落不明的,由征收實施單位在省級以上報紙發布公告,公告期30日,如公告到期仍無法取得聯系的,或者被征收人拒絕進行評估工作的,由征收實施單位組織社區、公證處等單位,首先進行第一次評估,評估外部可視資產并公示。公示日期截止后,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縣政府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征收補償決定可以不包括房屋內部設施價值評估和不可見附屬物價值評估。依法強制執行時,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會同社區、法院、公證處等相關部門應當對被征收房屋內部設施和不可見附屬物進行勘察記錄,采用錄音、錄像、拍照等方式保全證據,并由評估機構依法對該部分價值進行二次評估,兩次評估價值一并補償給被征收人。 第二十二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第二十三條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補償標準不低于房地產評估機構的評估價格。對房屋附屬物等應予補償的財產,以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為準給予補償。 第二十四條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的住宅房屋按原房屋權屬登記面積最低1:1的比例予以安置房屋,應補償面積部分被征收人不承擔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需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五條 用于產權調換的安置包括原址安置和異地安置。安置用房由縣政府負責建設或采購,經縣政府會議研究決定并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安置房源,縣政府和開發商簽署購買協議,協議中約定購買安置房的套數、面積、戶型、樓層差價、采購價格及被征收人增加面積價格、交付期限等要件。 第二十六條 安置用房具備交付條件后,由征收實施單位通知被征收人辦理回遷手續,補齊房款差價及結算過渡期房租后交付安置用房。 第二十七條 具有一個所有權證,3間以上(含3間)的連脊住宅房屋,所有權人與其父母或子女獨立生活且是唯一住房,房屋具備獨立生活條件并按自然間生活的,可以分戶獎勵或補償,連脊住宅房出租或改變用途的不予分戶獎勵。 第二十八條 對于唯一有照的房屋,原房屋面積加各項附屬物折算后產權調換面積不足46平方米的,無償補償到46平方米,其他補助按本辦法第三十一條執行。對享受以上唯一住宅補償政策的,無償補到46平方米的被征收人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選擇貨幣補償的家庭成員5年內不得申請公共租賃用房保障。 第二十九條 被征收房屋產權證上標明非住宅的房屋(商業、商服、廠房、倉庫、公建等),按照產權證標明的房屋使用性質進行安置和補償。選擇產權調換的,產權證合法有效部分“動一還一”原址回遷,不找結構差價并按評估價給予裝修部分補償,選擇其他區域回遷的結清產權調換差價,再增加面積按銷售價購買。 第三十條 下列無產權證明或未經房屋登記部門登記的房屋,由所在街道(鎮)、房屋征收部門及相關部門認定后,報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向社會公示無異議后,在規定期限內簽約可以給予以下補償: (一)有土地使用手續獨門獨院長期在此居住的唯一住房。人均居住面積在2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檐高在2.2米以上、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上、具備獨立生活條件的,可以按有產權證房屋安置。 (二)有土地使用證,無房屋產權證,一個院內有兩戶以上房屋,且唯一住房本人長期居住,有區域內戶口,房屋檐高在2.2米以上、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上、具備獨立生活條件的,給予46平方米公租房安置或給予相應房租補助。 (三)由政府民政等部門援建的房屋,因各種原因沒有辦理相關手續,有確切證明材料的,可以按有照房屋補償。 第二節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第三十一條 征收住宅房屋,應給予下列補助費用: 一次性搬遷補助費:按每戶1200元給予補助。 臨時安置補助費:選擇產權調換方式補償的,自行解決過渡用房的,發放過渡期租房補助費,每戶每月按有照面積10元/平方米標準補助,不足800元/月的按800元/月計算。原址回遷或異地期房安置的,過渡期以征收補償方案中確定的期限為準,過渡期內未回遷或安置的,租房補助費在原標準的基礎上增加50%。 異地現房安置的,過渡期租房補助費按6個月計算。 第三節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第三十二條 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被征收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經依法認定為合法建筑; (二)具有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書; (三)正常生產經營,能夠提供征收決定發布一個月前的有效完稅證明。 第三十三條 產權證上標明非住宅的房屋(商業、商服、廠房、倉庫、公建等),因征收造成停產停業的,應向被征收人支付停產停業損失,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10%確定。 如果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認為其停產停業損失超過被征收房屋的評估價10%的,應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房屋征收前三年的平均收益、停產停業期限等相關證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委托房地產評估機構對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評估,并按照評估結果給予補償。 生產、經營者依法承租房屋進行生產經營的且承租合同未到期的房屋被征收的,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應當依照生產經營者與被征收人的約定分配。無約定的,房屋征收部門可將停產停業損失直接補償給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與生產經營者自行協商解決。選擇產權調換超過規定的過渡期后按本區域門市房平均出租價格給予房租補助,本區域門市房平均出租價格經評估機構出具的書面評估報告為準。 第三十四條 用合法住宅房屋從事生產經營的(含窗改門),均按照產權證標明的房屋的使用性質進行補償安置。在規定的征收時間內,因征收造成停產停業的,有營業執照,按照核定的在冊職工人數(職工人數以依法簽訂的用工合同和依法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職工平均數為準),以上一年度我縣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額為標準,一次性付給3個月補助費。沒有營業執照不予補償。 第四章 補償協議 第三十五條 征收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依據征收補償方案,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時限,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安置面積,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停產停業損失,以及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期限等事項,簽訂征收補償協議。 征收補償協議簽訂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征收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五章 補償決定及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縣政府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七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縣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審核監督 第三十八條 房屋征收部門對征收安置與補償費用實行總額控制,征收實施單位在房屋征收補償過程中不得擅自突破補償標準和成本費用,確需追加的報請縣政府審批。 第三十九條 征收補償協議簽訂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應當將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租賃憑證等相關資料一并上交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部門對征收實施單位簽訂的征收補償協議及時進行審核后,聯合人大、政協、審計、財政等部門對被征收房屋及財物進行現場復核并將全過程視頻資料予以保存,在審核復核無異議后,被征收房屋方可正常拆扒。房屋征收部門匯集征收補償協議、房屋產權證照、復核視頻資料等內容存檔,永久保存。 第四十條 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在房屋拆除后30日內,到土地和房屋登記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手續。征收實施單位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四十一條 征收實施單位對征收房屋殘值應通過評估后公開拍賣,拍賣所得上繳縣財政。可以委托房屋拆除企業對已征收房屋進行拆除,并同電力、通信、自來水、熱力、排水、煤氣等有關部門進行聯系,確定上述設施的拆除、排遷方案,保證設施的安全。確認在不影響其地面及地下管線設施的前提下,方可實施房屋拆除工作,各主管部門對拆除現場進行監管。 第四十二條 縣審計局應加強對征收項目的資金使用管理,對征收項目的安置補償成本費用進行審計。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依據本辦法實施征收補償過程中,遇到集體土地及村民住宅摻雜其中時,由房屋征收部門牽頭,縣自然資源局作為征收管理部門依據相應的征收補償安置辦法開展工作:涉及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和附屬物參照本辦法進行補償;集體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第四十四條 在征收補償遇到本辦法未規定情形,可由房屋征收領導小組采取“一事一議”方式提出建議,報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實施前已下發征收決定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征收方案辦理。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來源:岫巖滿族自治縣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