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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溪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統一和規范尤溪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福建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辦法》及《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推行房屋征收補償房票安置的通知》等法規、規章及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尤溪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尤溪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三條被征收房屋原則上以房屋權屬證書為計戶(獨立登記的雜物間、車庫屬同一被征收人的不單獨計戶)和補償依據,以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建筑面積、用途、性質選擇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或房票安置。 未經登記的房屋面積認定辦法由尤溪縣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四條被征收房屋產權面積或產權調換后剩余建筑面積小于30㎡(不包括30㎡)且被征收人在本縣有其他住房(含本期安置房)的,原則上進行貨幣補償或房票安置,補償標準按該地塊貨幣補償整體評估價計價。 第五條征收下列情形的房屋一律實行產權調換: (一)房屋共有人對選擇貨幣補償、產權調換補償或房票安置方式,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 (二)房屋產權有糾紛、權屬不清或產權人下落不明的; (三)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未協商一致的,未重新設立抵押權或其他擔保的,或抵押人未清償抵押擔保項下的全部債務的,但被征收房屋已進入法院執行程序的除外。 第六條被征收房屋的性質、用途和建筑面積一般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土地登記簿、不動產登記簿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應以房屋登記簿或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內容為準。 第七條非住宅類房屋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或房票安置。住宅類房屋補償安置方式為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或房票安置,由被征收人自行選擇一種。 第八條貨幣補償分為自行委托評估和協商補償兩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選擇一種。 自行委托評估由被征收人以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的建筑面積及有權機關認定的有效面積為基數,按照《住建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的規定,委托在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貨幣補償的價值。被征收人自行委托評估的,相關費用由被征收人承擔。 協商補償由征收部門以被征收房屋權屬證書記載及有權機關認定的有效面積為基數,委托在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的整體評估價格協商補償。為鼓勵協商方式,在協商補償價格的基礎上,給予如下補償和獎勵: (一)給予10%的被征收房屋公攤面積補助費。 (二)被征收人在規定的協商期限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并按時搬遷封房的,按被征收房屋權屬證書記載及有權機關認定的有效面積給予獎勵。 (三)按被征收房屋權屬證書記載及有權機關認定的有效面積給予臨時安置費。 (四)搬遷費按被征收房屋權屬證書記載及有權機關認定的有效面積發放1次。 第九條產權調換分為自行委托評估和協商補償兩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選擇一種。 自行委托評估由被征收人以被征收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的建筑面積及有權機關認定的有效面積為基數,自行選擇安置房標準戶型,再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的規定委托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的評估機構進行新舊房屋價值評估,結清被征收房屋與安置房的新舊房屋差價。被征收人自行委托機構進行評估的,應選擇在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的評估機構,相關費用由被征收人承擔。 協商補償由被征收房屋權屬證書記載及有權機關認定的有效面積為基數,在安置地塊按面積拆一還一,新舊房屋不補差價。在協商補償價格的基礎上,給予如下補償和獎勵: (一)在規定的協商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搬遷封房的,按被征收房屋權屬證書記載及有權機關認定的有效面積的10%(最多不超過10㎡)給予公攤面積補償。 (二)以被征收房屋總面積(被征收房屋權屬證書記載及有權機關認定的有效面積加上公攤補償面積)為基數,產權面積或產權調換后剩余面積大于30㎡的(含30㎡),可自行選擇安置房標準戶型,超過部分按該地塊在售新建商品房市場價計價。 (三)被征收人在規定的協商期限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并按協議約定搬遷封房的,按被征收房屋權屬證書記載及有權機關認定的有效面積給予獎勵。 (四)臨時安置費按被征收房屋權屬證書記載及有權機關認定的有效面積發放。 (五)搬遷費按被征收房屋權屬證書記載及有權機關認定的有效面積發放2次。 第十條房票安置方式按《尤溪縣房票安置實施辦法》(尤政規〔2025〕2號)執行。 第十一條本實施辦法由尤溪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與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規定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尤溪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的通知》(尤政文〔2018〕170號)同時廢止。本實施辦法執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或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規定執行。 來源:尤溪縣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