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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一、總則 (一)為規范衢州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和征收項目的順利實施,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省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于衢州市柯城區、衢江區行政區域(以下稱市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三)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四)市人民政府負責全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加強對全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組織領導。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會同市財政、資源規劃、發改等部門加強對市區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五)市區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實行區政府負責制。柯城區、衢江區政府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履行《條例》規定的組織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和征求意見、進行社會風險評估、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等法定職責。 區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六)房屋征收部門可依法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相關單位為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實施單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二、征收決定 (一)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項目所在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1.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3.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4.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建設活動組織實施單位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擬征收房屋范圍,說明符合公共利益的具體情形。 發改、資源規劃等部門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建設活動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的證明文件。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發改部門還應當提供建設活動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證明文件。 房屋征收部門經審查認為房屋征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報項目所在區人民政府。項目所在區人民政府認為符合公共利益、確需征收房屋的,應當根據規劃用地范圍和房屋實際狀況確定房屋征收范圍,并予以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征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百分之九十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進行舊城區改建。 (三)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自項目所在區人民政府確定房屋征收范圍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相關部門暫停辦理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手續。暫停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 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四)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收集相關依據,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 調查結束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調查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公布。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產權人下落不明等情況應單列公示,并明示處理方式。 被征收人對調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調查結果公布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自收到被征收人異議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查核,并答復被征收人。 (五)政府應當組織建立由資源規劃、住建、市場監管、綜合執法等部門組成的聯合確認小組,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未明確用途的房屋、未經批準改變登記用途的房屋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六)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自調查登記、核實工作結束后,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項目所在區人民政府。 項目所在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形成論證結論。 經過論證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及項目所在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上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七)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擬征收范圍內半數以上的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條例》、《省條例》規定的,項目所在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聽證工作由項目所在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或者機構具體負責。 報名參加聽證會的被征收人為十人以上的,被征收人代表由報名參加聽證會的被征收人通過推舉或者抽簽等方式確定,確定的被征收人代表不少于十人;報名參加聽證會的被征收人不足十人的,均為被征收人代表。公眾代表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以及其他公民擔任。 聽證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提前七日將聽證會的時間、地點通知被征收人代表和公眾代表,必要時予以公告。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 (八)征求意見情況、聽證情況和根據公眾、被征收人意見修改的情況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及項目所在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上及時公布。 (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保證房屋征收工作的順利進行。 提供的安置房源可折算計入征收費用。 (十)項目所在區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重大決策社會風險評估,并取得政法委備案文書。 涉及被征收人在一百個以上(含一百個)的房屋征收決定,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十一)項目所在區人民政府應當自房屋征收決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內予以公告。公告應當載明房屋征收范圍、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三、征收補償 (一)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等標準以及其他有關補助和獎勵標準,按照衢州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助和獎勵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是指與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權利性質、品質、新舊程度、規模、建筑結構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產。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被征收房屋價值和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由同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為評估時點,采用相同的方法、標準評估確定。 出具初步評估結果、評估報告,以及對相關評估結果進行復核評估和鑒定等事項,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的規定執行,其中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應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七日。 (三)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以下方式選定: 1.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征收范圍內公布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所有被征收人在征收決定公告后十日內,均參與選擇并選擇同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則為協商選定成功; 2.不能協商選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投票確定,參與投票的被征收人需超過半數以上;參與投票的被征收人半數以上共同選擇了同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視為通過多數確定; 3.不能協商選定或多數方式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抽簽、搖號等方式隨機確定。 參加投票確定、隨機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少于三家。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前三日在征收范圍內公告隨機確定的時間和地點。 協商選定、投票確定和隨機確定過程與結果應當由公證機構現場公證。 (四)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筑面積不小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但被征收人要求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的除外。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筑面積,不考慮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數量、登記戶口等因素。 征收合法住宅及商業房屋的被征收人使用貨幣補償資金在衢州市購買新建商品房作為安置房的,可申請房票安置,并由房屋征收部門給予房票補助。征收個人合法住宅的被征收人用貨幣補償資金在衢州市區購買房屋作為安置房的,并完成交易過戶手續的,憑該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和契稅證,由房屋征收部門給予購房補助。房票補助和購房補助標準,按照衢州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助和獎勵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未經登記的建筑經認定后,按下列方式補償: 1.認定為合法建筑的,提交資源規劃部門出具權屬、面積、用途證明,在實施征收時按規定予以評估補償; 2.認定為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給予適當補償; 3.認定為違法建筑或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具體認定辦法按照衢州市區國有土地上征收房屋用途認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對選擇設置電梯住宅安置用房的被征收人,電梯公用部位面積的金額不計入安置用房總價,電梯公用部位面積仍按規定計入房屋產權登記面積。安置用房電梯公用部位面積,在項目征收決定中一并公告,最終以安置用房確權面積為準。 (七)征收國有(控股)單位住宅公房(包括非成套住宅)且享受政策租金的,按下列方式予以補償: 1.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購房條件的,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購房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其按被征收人予以補償; 2.房屋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購房,也未與被征收人達成租賃關系解除協議的,征收人可以對被征收人實行產權調換,安置用房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簡稱換房續約),被征收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3.房屋承租人符合換房續約并經房屋租賃雙方協議解除租賃關系的,由被征收人對承租人給予貨幣補助,貨幣補助標準為原租賃房屋征收補償評估價值的百分之三十五。 房屋承租人房改購房政策按照衢州市區征收公有住房辦理房改購房的有關規定執行。 (八)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小于最低補償建筑面積,且被征收人屬于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依照下列規定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1.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最低補償建筑面積予以補償; 2.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筑面積不小于最低補償建筑面積;被征收人對最低補償建筑面積以內或者被征收房屋價值以內部分不支付房款,超過最低補償建筑面積且超過被征收房屋價值的部分,按市場評估價結算安置房差價。 依照前款規定對被征收人給予貨幣補償的,最低補償建筑面積計入被征收人再次申請住房保障時家庭住房建筑面積的核定范圍;予以房屋產權調換的,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筑面積計入被征收人再次申請住房保障時家庭住房建筑面積的核定范圍。 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標準,按市人民政府在征收項目當年度的規定執行。最低補償建筑面積按征收項目當年度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執行,但不小于四十五平方米。 (九)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項目所在區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十)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認定: 1.以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登記的用途認定; 2.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登記不能明確認定房屋用途的,按未明確用途房屋的認定辦法認定。 未明確用途房屋的認定辦法按照衢州市區國有土地上征收房屋用途認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一)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前已改變房屋用途并以改變后用途延續使用的,根據房屋所有權人的申請,按改變后的用途認定。 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后,至2002年3月5日原《衢州市市區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頒布實施前未經資源規劃部門同意改為商業用房延續使用的,根據房屋所有權人申請,2002年3月5日之前一年內按實際營業面積的百分之三十予以確認,每提前一年,增加百分之六,剩余面積仍按原房屋用途補償。 確認改變房屋用途部分面積,應當繳納土地收益金,房屋所有權人在依法繳納土地收益金后,方可按改變后房屋用途補償。 未經同意改為其他用途的,一律按原房屋登記用途補償。 2002年3月5日后至征收公告發布前未經資源規劃部門同意改變房屋用途延續使用且納稅半年以上的,按原房屋登記用途補償,改變原登記用途面積部分,根據房屋所有權人的申請,給予一定的經營補貼。 改變房屋用途的被征收人應當持有現在經營的合法有效營業執照和完稅憑證,提供經營當年至現在的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或完稅憑證。 改變房屋用途認定辦法、土地收益金繳納辦法、經營補貼辦法按照衢州市區關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房屋用途認定、土地收益金收繳、征收補助和獎勵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二)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十三)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規定的期限內簽約并按約定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給予適當獎勵。 (十四)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在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十五)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且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支付其自搬遷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六個月內的臨時安置費。超過房屋征收補償協議規定的過渡期限未交付安置用房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最新標準的二倍支付臨時安置費。 由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周轉用房的,在房屋征收補償協議規定的過渡期限內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費,超過協議規定的過渡期限而未提供安置用房的,除繼續提供周轉用房外,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最新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費。 (十六)房屋征收部門超過過渡期限未交付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被征收人有權另行選擇貨幣補償方式。過渡期限屆滿后超過二十四個月仍未交付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被征收人有權要求提供其他用于產權調換房屋。 被征收人要求提供其他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六個月內交付與原用于產權調換房屋面積、地段相當的現房,并依照本辦法規定計算、結清差價。 (十七)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停產停業損失,由房屋征收部門一次性支付補償。 (十八)項目所在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被征收人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議。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到規定簽約比例的,補償協議生效;未達到規定簽約比例的,補償協議不生效,房屋征收決定效力終止。房屋征收決定效力終止的,項目所在區人民政府應當予以公告,并書面告知被征收人。 前款規定的簽約比例在征收決定中明確,但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十九)除依照本辦法第三部分第(十八)規定房屋征收決定效力終止外,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向作出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提出補償決定方案。補償決定方案應當包括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兩種補償方式及相應的補償標準。 作出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補償決定方案進行審查,將補償決定方案送達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應當自補償決定方案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意見并選擇補償方式。送達補償決定方案時應當書面告知被征收人,其逾期不選擇補償方式的,補償方式由人民政府在補償決定中確定。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補償方式確定為房屋產權調換的,用于產權調換房屋應當為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二十)補償決定應當包括本辦法第三部分第(十八)、第(十九)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事項,并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二十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監察、審計、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四、附則 (一)市人民政府建立房屋征收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對市區房屋征收的重大問題進行協調解決。 (二)本辦法規定的被征收人數量和簽約比例按戶計算。被征收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屋產權證或者經調查、認定出具的產權認定書計戶。 本辦法第二部分第(十一)、第三部分第(十八)、第(二十)規定的公告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的住宅小區主要出入口、公告欄等醒目位置張貼,通過政府門戶網站、報紙等媒體發布。 (三)本辦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4日衢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衢州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同時廢止。 來源:忂州市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