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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
為規范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行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寧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9號,根據市人民政府令第244號第一次修正、第248號第二次修正,以下簡稱《辦法》)、《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寧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的通知》(甬政發〔2024〕56號)等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一、房屋征收補償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二)住宅房屋一次性補償搬遷費。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00元計算,低于1萬元的,按1萬元補償。 (三)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費。 中心城區范圍內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20元計算,其中每月不足1350元的,按1350元補償;中心城區范圍外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5元計算,其中每月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補償。 (四)住宅房屋產權調換換算面積。 住宅房屋產權調換換算面積,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補償價值(不包括裝修、附屬物等)與產權調換住宅房屋評估比準價格之比進行換算。 (五)住宅房屋產權調換增加面積。 被征收人、符合《辦法》規定的被征收房屋承租人(以下簡稱承租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的10%增加產權調換面積,其中增加面積不足5平方米的,按5平方米計算。 (六)非住宅房屋一次性搬遷和臨時安置費。 1.商業、辦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不包括裝修、附屬物等)的3%補償;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過渡期限超過12個月的,自超過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不包括裝修、附屬物等)的3‰增加補償。 2.工業、倉儲和其他類型非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不包括裝修、附屬物等)的5%補償;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過渡期限超過12個月的,自超過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不包括裝修、附屬物等)的5‰增加補償。 (七)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1.商業、辦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不包括裝修、附屬物等)的5%補償。 2.工業、倉儲和其他類型非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不包括裝修、附屬物等)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或者按標準容積率計算的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0元計算,從高給予補償。房屋標準容積率:工業、倉儲用房為1.0;機關團體、新聞出版類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房為1.3;其他類型非住宅用房為1.0。 二、房屋征收補助 (一)貨幣補償補助。 被征收人、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不包括裝修、附屬物等)的下列比例給予貨幣補償補助:住宅房屋為15%,非住宅房屋為30%。 (二)住宅房屋購房補助。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并將貨幣補償資金(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不包括裝修、附屬物等>和貨幣補償補助資金)全額兌換成房票,在征收補償協議生效之日起12個月內購買寧波市行政區域內住宅房屋(含車庫、車位)的,憑不動產權證和購房納稅憑證(購買住宅房屋為期房的,憑網簽備案的買賣合同和全款購房憑證),可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不包括裝修、附屬物等,實際購房資金少于被征收住宅房屋評估價值的按購房納稅憑證記載的價稅合計資金)10%的比例給予購房補助;超過期限的,不予補助。 征收補償協議生效后,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在房屋征收范圍公告發布后,已經購買寧波市行政區域內住宅房屋(含車庫、車位)的,可按前款規定給予購房補助。 (三)住宅房屋產權調換面積補助。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在向最接近產權調換住宅房屋建筑面積的套型上靠前,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補償價值(不包括裝修、附屬物等)與產權調換住宅房屋評估比準價格換算面積的3%給予產權調換面積補助。補助面積部分不支付房款。 (四)住宅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結算補助。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對其產權調換住宅房屋的增加建筑面積部分,按該部分房屋評估價值的8%給予差價結算補助,在差價結算時直接核減。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對其產權調換住宅房屋附屬儲藏室、架空層,按評估價值的50%給予差價結算補助;車庫、車位按評估價值的20%給予差價結算補助,在差價結算時直接核減。 (五)住宅房屋產權調換公攤面積補助。 產權調換住宅房屋設置電梯的,在向最接近產權調換住宅房屋建筑面積的套型上靠前給予公攤面積補助:每單元設置一部電梯的,補助建筑面積3平方米;每單元設置二部及以上電梯的,補助建筑面積10平方米。補助面積部分不支付房款。 (六)改變用途房屋經營補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1990年4月1日施行前已改變用途,并按改變后的用途延續使用的房屋,按改變后的用途認定。其中改變為商業用途的,應當取得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或相關職能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材料。 1990年4月1日以后,未經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按原房屋用途認定。其中住宅房屋實際改為商業用途并以改變后的用途延續使用,且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發布1年前,已取得合法有效營業執照(或相關職能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材料)的,可根據其經營年限和經營面積給予經營補助。改變用途房屋經營補助計算方式為:(按商業房屋評估價值-按住宅房屋評估價值)×50%×經營年限/10。經營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超過10年的按10年計算。改變用途部分房屋面積由房屋征收部門會同建設活動組織實施單位、屬地鄉鎮(街道)人民政府根據實際經營狀況結合結構自然間進行核定。 三、房屋征收獎勵 被征收人、承租人在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的,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不包括裝修、附屬物等)的10%給予簽約搬遷獎勵,每戶低于2萬元的,按2萬元獎勵;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不包括裝修、附屬物等)的5%給予簽約搬遷獎勵。 四、其他事項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余姚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余姚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余政發〔2022〕8號)同時廢止。本規定施行前已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仍按原規定執行。 來源:余姚市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