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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征收補償律師:拆遷安置房爛尾了怎么辦?由誰來管?被征收人怎么做?在征地拆遷中,如果涉及到被征收人房屋,那么被征收人是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置換的,兩種補償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選定,征收方不得干涉。但就這兩種補償方式而言,絕大多數被征收人還是更青睞于產權置換,也就是要安置房。 在中國人的眼里,只要有房屋生活才能安定,日子才能安穩的過下去,因此房屋對中國老百姓來說有著很重要的地位,因此在征地拆遷中,選擇產權置換,也就是安置房的被征收人則會占多一半。但是選擇安置房也是有一定風險的。 想必大家都知道,絕大多數的征收項目,征收方提供給被征收人的安置房往往不是現房,而是所謂的期房。而期房就是正在建,但還沒有建好,甚至都還沒有開始建設的房屋,被征收人什么時候能拿到安置房并沒有具體的日期。 有的地方雖然法律上規定了,征收方需要在兩年內或者是三年內交付安置房,但從實踐過程中來看,交付給被征收人安置房的時間往往會比規定的時間更晚一些,而且極個別的拆遷安置房還有可能會爛尾。 近日,就有一位當事人咨詢律師說,自己家三年前就被拆遷了,當時就補償事宜協商之后,征收方承諾會在三年內提供兩套安置房,并就補償事宜也簽訂了補償安置協議,但是時至今日安置房也遙遙無期,去詢問相關部門,也是被以各種理由搪塞。那么,如果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之后,征收方遲遲沒有落實補償安置工作,安置房也一直在爛尾,那么作為被征收人要怎么辦呢? 事實上,安置房爛尾的情形非常多,可以說是已經司空見慣了,通常情況下,如果安置房爛尾了,相關部門會提供政策引導和扶持,幫助建設單位解決爛尾的情況。但是被征收人也不能坐以待斃,如果征收方遲遲沒有按照協議中約定的履行自己的補償職責,即沒有交付安置房,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先向他們索要雙倍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如果被征收人選擇的是產權置換,按照法律上規定,在被征收人自行解決住房問題的情況下,征收方需要支付被征收人相應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對于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每個地方都不一樣,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來確定。 比如《新昌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補助與獎勵實施規定》中規定,在規定過渡期限內,臨時安置補償費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按月計算。補償標準為:一類區域每平方米15元;二類區域每平方米12.5元;三類區域每平方米10元。 但如果征收方沒有按規定交付安置房,那么其就需要支付雙倍的臨時安置補助費給被征收人,不能再按照規定期內的標準支付安置補助費。如《開化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中規定,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房票安置的,一次性給予12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過渡期限為自被征收人搬遷之月起24個月;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為房屋征收范圍內新建高層建筑的,過渡期限為自被征收人搬遷之月起36個月。過渡期限屆滿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交付用于產權調換房屋。過渡期限內的周轉用房,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自行解決,也可以選擇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提供。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超過過渡期限未交付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公布的最新標準的2倍支付臨時安置費。 因此,凱諾拆遷律師提醒大家,如果遇到選擇產權置換后,遲遲沒有拿到安置房,那么被征收人則可以拿著補償安置協議要求相關部門支付雙倍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如果征收方以現在沒有資金等為由拒絕支付雙倍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集體土地征收中,雖然《土地管理法》中沒有明確作出這樣規定,但也可以參考590號令中的規定,針對征收方遲遲沒有落實補償安置工作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他們盡快交付安置房,當然也可以請求更改補償方式,從原來的產權置換,改為貨幣補償。 總之,凱諾拆遷律師最后想要提醒大家的是,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之前,一定要將具體的情況問清楚,包括安置房是不是現房,安置房會在什么時候建好之類的,并查看補償安置協議中有沒有明確具體的違約事項,即若征收方未在約定的期限內交付安置房,征收方要承擔的責任等,這是非常重要的。 當然也建議大家,在選擇補償方式的時候一定要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萬不可看別人選擇了安置房自己也就選擇安置房,一定要考慮清楚利與弊,避免遭遇到安置房遲遲拿不到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