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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農村拆遷律師:農村房屋拆遷后,能否要求分割拆遷補償款?在征地拆遷過程中,我們遇到的問題不止有違法拆遷、土地補償不合理、房屋被違法強制拆除等問題,也不止有被征收人與征收方之間的其他法律問題。有的拆遷問題可能還會涉及家庭成員之間。 近日,有一位江蘇揚州的當事人咨詢律師說,自己與張某于2010年經人介紹,后不到半年的時間就與其訂婚并結婚了。結婚之后,其便一直生活在張某家。據當事人反映說,張某家是在某鎮的農村,并且在該村擁一處宅基地,宅基地上面建有三層小樓房,在四年前,又加蓋了一層,也就變成了四層,而其與張某結婚后,也一直居住在這里,其公婆也與他們一同居住。 兩年前,當地因規劃建設需要征收村里的部分房屋和土地,其中,其張某家的宅基地和房屋也在征收范圍后。但由于拆遷補償不合理,所以張某家一直不同意拆遷,所以也就沒有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經過多次與征收方協商,補償總算提高了一點。 后來,張某便與征收方簽訂了補償安置協議,之后征收方便將補償款打入了張某的銀行賬戶中。本以為自己的幸福生活開始了,但是讓當事人沒有想到的,拿到拆遷補償款半年后,張某就因各種原因向其提出了離婚。據當事人描述,張某提出離婚后,因無法再與張某共同生活,所以其便向張某提出了分割拆遷補償款的要求。 但張某一口咬定,她是嫁過來的,沒有權獲得拆遷補償,而且宅基地和房屋也不是她個人的,所以張某認為,因征地拆遷產生的所有補償款也與她沒有任何關系。 那么,結婚后,婆家的房屋拆遷了,離婚時,何某是否有權要求分割拆遷補償款呢? 首先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土地征收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一般有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助費及農村村民住宅費、社會保障費等。 其中,宅基地的補償費和房屋的補償費是分開進行補償的。而對于補償標準,按照《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也就是說,土地征收沒有具體的補償標準,而是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來確定。但原則上來說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 猶如各項補償費的補償標準一樣,在拿到拆遷補償之后,雙方離婚,一方是否有權要求分割拆遷補償也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來確定。比如我們首先要弄清楚權利人。一般情況下,宅基地使用權人的確定不僅僅根據宅基地使用權證載明的權利人,還需要結合宅基地審核表中登記的權利人以及必要時村委會的證明。其次,我們還需要結合當地的拆遷政策。從實踐過程中來看,有的地方的拆遷政策是根據人口來給予拆遷補償的,而有的地方則是按照房屋面積來計算拆遷補償的。 如果是以人口來進行補償的,那么,只要具有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即享有宅基地使用權,不考慮其對房屋的審批,建造等情況,那么均應按人口份額享有拆遷利益。也就是說,離婚后,其只要仍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那么仍是享有相應的拆遷補償利益的,而且,一般情況下,向法院起訴,法院也會予以支持。 倘若是根據原有農村房屋面積進行安置的,因婚姻關系引入成為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并不享有相應房屋的宅基地資格權,對農村房屋建造亦不存在貢獻的,那么其要求分配拆遷補償利益的話,法院則會不予支持。 當然了,如果被離婚人口系居住在拆遷房屋內,亦屬于拆遷安置人口,其主張各項補助及獎勵費,以及按人口面積享有的優惠住房面積的政策利益,法院一般則會支持,也就是說,其要是居住在拆遷房屋里,且補償安置也是按人口的方式進行的,那么,被離婚人則是有權要求分割拆遷補償的。 也就是說,如果張某所在地方拆遷的政策是按照人口來進行補償的,只要當事人仍然享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那么從原則上來說,張某以當事人是嫁過來的為由,不給予補償,那么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