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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臺縣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天臺縣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 一、總則 為規范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維護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等,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天臺縣行政區域內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的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 縣城建成區范圍內劃入國有土地房屋征收紅線內的零星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與安置的標準,按照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補償與安置政策執行。 (二)職責分工。 縣政府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后,相關職能部門和征收實施單位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職責。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為集體土地征收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本縣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業務的指導工作。 縣農業農村局負責本縣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征收涉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定政策指導工作;負責指導農村宅基地行業管理,指導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糾紛仲裁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本區域內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實施單位,具體負責本區域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縣發展和改革局、縣公安局、縣司法局、縣財政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交通運輸局、縣審計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縣行政審批局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相互配合,共同推進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順利實施。 二、評估與補償 征收住宅房屋的補償安置以戶為單位簽訂協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分立戶和安置指標人口數計算辦法詳見附件。 (一)被征收房屋面積認定。 被征收房屋面積以房地產權利證書或其他合法有效憑證為基本依據,通過丈量、調查認定予以確認。 1986年12月31日前建成未改建的房屋,可以認定為合法房屋。1986年12月31日后建成的未經登記的房屋,由征地實施單位組織職能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政策及被征收人的情況進行認定。 (二)評估。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下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安置方式的,被征收房屋價值和用于安置的房屋價值,由同一家評估機構以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補償安置方案發布之日為評估基準日,采用相同的方法、標準評估確定。 評估機構的選擇和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評估參照《天臺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實施辦法》執行,評估標準參照《浙江省集體土地住宅房地產司法評估技術指引(試行)》執行。 評估過程中,被征收人不配合、不提供相關資料的,評估機構應當根據相關部門前期登記材料和影像資料進行評估,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有關情況。 (三)補償。 1.不合法的房屋(含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2.征收集體工業用地和集體公共設施等非住宅房屋,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 3.征收范圍內的土地按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補償。被征收合法的建筑物、構筑物、地上附著物、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已納入房屋主體評估的除外),按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補償。 三、補助及獎勵 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助及獎勵包含臨時安置費、搬遷補助費和騰空獎勵等,具體標準在各征收區塊實施方案中予以明確。 (一)臨時安置費。 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過渡期間的臨時安置費。臨時安置費以合法建筑占地(或合法建筑)面積為基數計算。選擇貨幣補償的,征收實施單位應當給予一次性臨時安置補助;選擇產權調換或立地式安置的,臨時安置費自騰空驗收合格之月起至交付產權調換或立地式安置用地后6個月止。提供臨時周轉用房的,不再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二)搬遷補助費。 支付給被征收人的搬遷補助費以合法建筑占地(或合法建筑)面積為基數計算一次性發放。選擇產權調換安置或立地式安置的,搬遷補助費按兩次搬遷計算。 (三)騰空獎勵。 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簽訂房屋補償安置協議,并按期限自行搬遷、騰空交付完畢的,可給予獎勵,但不得以獎代征。 四、房產繼承和分家析產 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除繼承外,不得通過析產取得農村宅基地。 已析產給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子女,且已辦理過戶手續的,原其他共有人若再選擇按可計算安置指標人數方式取得安置指標的,在核定安置指標時應扣除超過子女之間平均數的部分面積。 屬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分戶條件析產的,宅基地面積不得突破分戶后的各戶限額標準面積,但析產后各戶建筑占地面積(含析產所得)均超過宅基地限額的除外。 五、安置方式 住宅房屋安置方式包括貨幣補償安置、產權調換安置、立地式安置等,區塊實施征遷時可根據實際增設安置指標回購、市場貨幣化安置等其他安置方式。被征收人原則上只能選擇其中一種安置方式。安置區由各鄉鎮(街道)統一規劃,按照居民容量統籌布置公共設施用房。 被征收人自愿選擇貨幣補償的,除按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金額給予補償外,并按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金額總額的20%給予獎勵。 (一)產權調換安置范圍:東沿上三高速東互通連接線、六橋延伸至104國道,南至104國道,西沿323省道線延伸到上三高速公路(赤城街道下朱自然村除外),北至上三高速公路。以上范圍不提供立地式安置方式。 (二)立地式安置范圍:產權調換安置范圍外和無產權調換房源的鄉鎮,實行立地式安置。 六、產權調換安置 (一)安置指標計算。 安置指標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積(合法建筑占地或合法建筑面積)確定;被征收人經認定屬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也可以根據該戶可計算安置指標人數取得安置指標。安置指標計算方式即: 1.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1:1計算; 2.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占地面積1:3計算; 3.按人均60㎡計算安置指標,但每戶最大安置指標不得超過375㎡。 選擇按可計算安置指標人數取得安置指標的被征收人,必須符合“一戶一宅”。1987年1月1日后曾經出賣、經法院處置或不按我縣農村宅基地管理相關規定轉讓房屋的,應扣減相應面積的安置指標。 被征收人以戶為單位,只能選擇其中一種安置指標計算方式。分期分批實施征收的,該戶的安置指標計算方式應與首次選擇的方式一致。 (二)安置套型選擇。 產權調換安置房如遇套型不可分割,在同一安置套型內可適當就高就近安置,但安置面積累計不得超過安置指標面積30㎡。安置房的建筑面積,以具有法定資質的房產測繪公司測定為準。 產權調換安置的,與被征收房屋合法或經認定為合法的建筑面積相等部分,價格按建安成本價結算;以合法建筑占地面積為依據采用1:3取得安置指標的,超過被征收房屋合法或經認定為合法的建筑面積部分,按綜合成本價收取;無房戶、缺房戶以人均安置面積取得安置指標,超過被征收房屋合法或經認定為合法的建筑面積部分,按市場評估價70%收取;因套型不可分割而超安置指標部分,按市場評估價收取。 七、立地式安置 (一)安置指標計算。 安置指標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積1:1置換;被征收人經認定屬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也可以選擇按大、中、小戶取得安置指標的,小戶(1-2人)安置70㎡、中戶(3-4人)安置110㎡、大戶(5人及以上的)安置125㎡。 選擇按可計算安置指標人數取得安置指標的被征收人,必須符合“一戶一宅”。1987年1月1日后曾經出賣、經法院處置或不按我縣農村宅基地管理相關規定轉讓房屋的,應扣減相應面積的安置指標。 (二)安置戶型選擇。 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積1:1置換的,可在安置指標內自行選擇規劃戶型組合,因規劃戶型不可分割的,其安置用地面積累計不得超過原合法建筑占地面積10平方米。安置用地與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占地等面積部分不找補價款;超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積但未超安置指標部分按安置區安置用地的綜合成本價收取;因戶型不可分割而超安置指標部分按安置區安置用地的市場評估價收取。 八、法律責任 (一)被征收人弄虛作假,騙取補償安置費用、安置房、安置用地的,依法收回所騙取的補償安置資金、安置房、安置用地,并由征收實施單位移交相關單位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被征收人采用暴力、威脅等手段,拒絕或阻礙工作人員依法執行房屋征收工作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征收實施單位和相關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征收工作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紀檢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中介機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評估等活動的,由職能部門依法責令改正,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附則 (一)國家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涉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本辦法自2024年4月15日起施行,《天臺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天臺縣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補償安置若干意見的通知》(天政發〔2013〕17號)同時廢止。 來源:天臺縣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