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丹棱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辦法(試行)
為進一步推進丹棱縣城鄉基礎設施改造,改善人居環境,完善城市建設,加快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四川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丹棱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丹棱實際情況,特制定《丹棱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辦法(試行)》。 一、征收范圍 征收范圍:丹棱縣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和相關附屬設施。 二、征收主體和征收部門 征收主體:丹棱縣人民政府。 征收部門:丹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三、征收補償原則 遵循政府主導、群眾自愿、部門參與、模擬征收、依法征收原則。 四、征收補償方式 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兩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選擇。 五、征收補償標準 房屋征收補償的范圍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搬遷補償、臨時安置過渡補償、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裝飾裝修價值補償、水電氣戶頭補償。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 房屋價值的確定:由具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根據被征收房屋的權屬性質、土地性質、區位、面積、用途、建筑結構、新舊程度等影響房屋價格的因素依法評估確定。 (二)搬遷補償 搬遷補償費一次性支付,按征收面積計算,具體標準如下: 1.住宅用房:以被征收房屋底層為標準,搬遷補償按房屋建筑面積10元/㎡計算,每增加一層增加1元/㎡。 2.非住宅(營業性用房):底層營業性用房(門市)搬遷補償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20元/㎡計算;二樓以上(含二樓)營業用房,搬遷補償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25元/㎡計算。 3.辦公、工業、倉儲用房:底層辦公、工業、倉儲用房搬遷補償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10元/㎡計算;每增加一層增加1元/㎡。 (三)臨時安置過渡補償 選擇產權調換且未選擇臨時過渡安置房屋的,按每月10元/㎡計算,一次性支付12個月的過渡費。 (四)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征收非住宅的,含營業性用房,辦公、工業、倉儲用房(正常生產經營)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由評估機構依法評估確定。 (五)裝飾裝修價值補償 由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協商確定,原則上不超過500元/㎡;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經選定或者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六)水、電、氣戶頭補償 被征收房屋為住宅的,原有水、電、氣戶頭按以下標準補償:水(2800元/戶)、電(2900元/戶)、氣(3900元/戶);被征收房屋為非住宅的,原有水、電、氣戶頭按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補償。 六、獎勵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的規定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并按期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對被征收人給予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相應的獎勵。 (一)按期簽約獎勵 從確定簽訂征收補償協議之日起20日內簽訂征收協議的,根據簽約時間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分別給予獎勵: 1.第1日至第10日內簽訂征收協議的,給予600元/㎡獎勵; 2.第11日至第15日內簽訂征收協議的,給予400元/㎡獎勵; 3.第16日至第20日內簽訂征收協議的,給予200元/㎡獎勵; 4.超過20日后,均不再獎勵。 (二)按期搬遷獎勵 被征收人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后將房屋產權證等相關手續原件交給征收部門,并在協議生效后限定時間內全部搬遷完畢,征收部門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再分別給予獎勵: 1.第1日至第10日內搬遷完畢的,給予300元/㎡獎勵; 2.第11日至第15日內搬遷完畢的,給予200元/㎡獎勵; 3.第16日至第20日內搬遷完畢的,給予100元/㎡獎勵; 4.超過20日后,均不再獎勵。 (三)其他獎勵 鼓勵被征收對象在貨幣補償后選擇房票購房,征收實施單位視情況給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另行制定。 七、征收補償款和獎勵結算 (一)選擇貨幣補償的款項支付 被征收房屋的各項補償和獎勵在簽訂協議時一并計算分兩次支付:在協議生效后支付被征收房屋(含土地)價值補償、搬遷補償、臨時安置過渡補償、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裝飾裝修價值補償、水電氣戶頭補償費用。被征收人按期騰空房屋交付不動產證原件,經房屋征收部門驗收合格后支付獎勵金額。 (二)選擇產權調換的款項支付 按“雙評互補”的方式,產權調換的差價與被征收房屋的各項補償及獎勵在簽訂協議時一并計算,征收部門需向被征收人補差的,在協議生效后支付到位;被征收人需向征收部門補差的,在協議生效后一次性將補差款交清。雙方在產權調換房屋交付時,最終按不動產權證登記的面積進行結算,多退少補。 八、評估和測繪 (一)房地產評估機構的選擇 由被征收人自行推薦或征收部門推薦的評估機構(不少于三家)作為備選,組織被征收人協商選定;若被征收人在征收決定公告后十五日內仍不能協商形成一致意見的,在公證機構現場公證下隨機抽取產生。 (二)評估結果異議的處理 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異議人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三)測繪機構由被征收人或征收部門直接委托產生。 九、被征收房屋的認定 (一)被征收房屋性質的認定、房屋用途的認定,根據征收決定公告前依法登記記載認定;未經認定的建筑物,由相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進行認定處理。對認定為違法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的確定,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 十、責任事項 (一)被征收房屋設有抵押權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執行;征收房屋有產權糾紛的,在征收期限內糾紛未解決的,由公證機關對被征收房屋做勘查記錄并辦理證據保全后依法按程序征收。 (二)征收范圍內已補償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附屬物等處置權及殘值歸征收部門。 (三)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積不得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產權調換的房屋建筑面積大于原面積部分的辦證稅費,由被征收人承擔,在交付調換房屋時支付。 (四)協議生效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解決。 (五)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征收部門報請縣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六)對補償決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十一、工業項目由征收部門委托工業主管單位具體實施。 十二、本征收補償辦法自2025年6月13日起實施,試行期2年。 來源:丹棱縣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