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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凱諾律師事務所拆遷系列之:相關部門履行職責不力 循序漸進終獲勝訴时间:2017-05-12 【原创】 阅读 【基本案情】 楊女士等5人是山東省禹城市A村村民,原共有承包土地約14畝,1998年12月28日,山東省人民政府對包括楊女士等人土地在內的160余畝土地作出魯政土字[1998]X號征地批復。1998年至2001年間楊女士等人對在其各自承包的土地上進行經營種植。2001年禹城市A村村委會同當地某公司簽訂了土地租用協議書,約定租賃期為二十年,租賃費每畝為2000元,租賃期內征用該地時租地費即轉為征地費。2011年11月22日,禹城市國土資源局、禹城市A村村委會等部門簽訂了征收土地補償協議書,規定了征用土地位置及面積、征收土地補償費用、付款方式及其他事宜。直至2012年,楊女士等人才獲知了該征地協議,楊女士等人不同意土地被征用,多次向當地有關部門反映卻沒有結果。楊女士等人聯系到了凱諾律師事務所的賈啟華主任,希望在賈主任的幫助下,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辦案掠影】 通過楊女士等人的講述,賈主任認為,此次征地活動中存在著不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征收行為,為了獲取證據,賈主任指導楊女士等人向征地的相關部門申請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公開此次征地活動中的相關材料。通過對獲取材料的分析,違規征地的行為基本坐實。 2015年6月1日,楊女士等人以土地征收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為由向德州市國土資源局遞交了查處違法用地行為申請書,而德州市國土資源局要求禹城市國土資源局予以調查配合,2015年6月8日,禹城市國土資源局作出《關于禹城市楊女士等人反映問題調查處理情況的報告》,告知對楊女士等人提出的事項不予受理。 后在賈主任的指導下,楊女士針對德州市國土局不予受理的行為向德州市政府提起行政復議,經市政府復議決定責令德州市國土局對楊女士等人的申請作出處理,2015年11月20日,德州市國土局作出告知書,但對于告知書的內容,賈主任認為并不符合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屬于未依法履行職責。 針對德州市國土資源局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德州市國土局作出的告知書,判令其未履行相關公告義務的行為進行查處,并判令國土局對村委會違法簽訂征地協議的事情進行查處。 經過法庭審理,最終法院判決撤銷市國土局作出的告知書,責令德州市國土局在判決生效后對涉案土地被征收后未履行公告義務及村委會簽訂的征收土地補償協議書進行調查處理。 【凱諾征地拆遷律師說法】 一、德州市作出的《告知書》是否屬于行政訴訟的范圍? 在我國現行的《行政訴訟法》中,針對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采取概括式加列舉式的方式加以規定,《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第十一條則對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進行了列舉式的規定。而德州市政府針對楊女士等人作出的告知書,對楊女士等人的權利產生了實質性影響,因此,屬于行政行為,楊女士等人有權對該《告知書》提起行政訴訟。 二、國土資源局能否以1998年作出征地批復為由不履行相關的公告義務? 在本案中,盡管征地批復是1998年作出的,但其實際實施征地行為在1999年以后,此時,《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已經開始正式實施,因此,按照相關的規定,對于征地公告及補償安置方案,應當予以公告,故其以實施征地行為時相關法律并未施行為由不履行公告義務不成立。 三、村委會是否有權簽訂補償協議書?國土資源局是否具有查處職責? 無論是我國《土地管理法》還是《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此外,《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也規定了對于事關村民重要權益的事宜均需要通過嚴格的表決程序才可作出決定,而村委會在沒有進行表決,未征求農民意見的情況下就擅自簽訂補償協議,有違相關法律的規定。而國土資源局作為國土資源行政管理機關,有查處違法用地的職責。 【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明確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明確規定: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