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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諾海南拆遷系列之:答復行為不符規定 自然資源部責令重作时间:2018-06-14 【原创】 阅读 【基本案情】 張先生是海南省A市B村村民,世代以耕作為生。然而,直到推土機開進了張先生的耕地里,張先生才始知自己的土地在五年前已經被“他人”以協議的方式賣給了其他人。面對莫名其妙失去的土地,張先生內心充滿了憤怒與疑惑,這場突如其來的征地到底是為什么。但是,耕地被毀已是不爭的事實,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是他們下一步需要考慮的問題,張先生先后找到了村委會及鎮政府,希望在他們的幫助下可以挽回損失,結果,張先生非但沒有獲得相應的幫助,還被強制要求簽名確認相關的文件,張先生從網上搜索得知一旦簽了字土地便不再屬于他,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張先生開始東奔西走維權,卻始終沒有得到滿意的答復。正巧凱諾律師事務所的賈啟華主任及和雪蓮副主任在海南三亞中院開庭,張先生參與了旁聽,他看到了兩位位律師在法庭上的表現,深深被他們的專業水平,責任感,職業操守所感動,經過多方對比張先生最后決定委托凱諾進行維權,凱諾律師最終指派賈啟華主任、和雪蓮副主任及潘覃秋律師共同代理此案。 【辦案掠影】 為了了解張先生案件的具體情況,三位律師向海南省國土資源廳遞交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公開《A市政府儲備地土地征收的通告》涉及張先生所在村的批準文件及全部申報材料。經查詢,海南省國土資源廳于2018年1月14日簽收了郵件,2月2日,海南省國土資源廳作出1號告知書,告知張先生:“一、你所申請公開的《土地征收的通告》涉及B村的批準文件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公開范圍,予以公開”,二、你申請公開的一書四方案等報批材料,是由A市國土資源廳行政主管部門職責的,建議向A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信息公開……”,面對省廳的回復,三位律師認為答復行為并不符合規定,最終,三位律師決定向自然資源部提出復議申請,請求撤銷1號告知書第二項內容,責令海南省國土資源廳重新答復。經過自然資源部的審理,認為海南省國土資源廳雖然在規定的期限內對張先生進行了答復,但在告知書中的第二項答復所涉及的信息,海南省國土資源廳并未作出是否存在、是否公開的答復,只是提供了籠統的建議,屬認定事實不清、適用依據錯誤,最終,自然資源部作出復議決定:撤銷海南省國土資源廳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中的第二項答復內容,責令海南省國土資源廳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內就相關信息重新作出答復。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明確規定: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想了解更多征地拆遷資訊,快掃描下方二維碼關注我們的官方微信平臺吧!當您遇到拆遷問題時求助北京凱諾律師事務所我們會用我們的專業技能維護您的合法權益。凱諾拆遷律師維權熱線:010-53359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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