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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諾浙江拆遷系列之:未催告進行行政強制 法院公正判決確認違法时间:2018-06-15 【原创】 阅读 【基本案情】 王先生是浙江省A縣B鎮村民,在該地合法擁有一處房屋及院落,2017年4月20日,王先生突然收到了B鎮政府作出的《責令改正土地違法行為通知書》,王先生不懂法律,不知道為什么自己的建筑怎么就莫名其妙被扣上了違章建筑的帽子,更讓王先生沒有想到的是,2017年8月29日,B鎮政府組織人員強制拆除了王先生位于B鎮房屋前的鋼棚及水泥地面。為了尋求真相,王先生通過網絡查詢到了專業從事土地業務方面的凱諾律師事務所的賈啟華主任,通過與賈主任的電話溝通,賈主任懷疑這可能是當地政府為了盡快完成征拆任務而采取的“手段”。在雙方溝通之后,王先生拿著材料來到北京,希望可以同賈主任當面商量維權事宜,經過雙方的當面交流以及王先生房屋周圍情況的了解,賈主任之前的懷疑慢慢得到證實,但王先生的鋼棚及水泥地面被拆除已是不爭的事實。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王先生最終決定委托凱諾律師事務所幫助其維權,凱諾律所指派賈啟華主任及和雪蓮副主任共同代理王先生維權案件。 【辦案掠影】 針對王先生的情況,兩位律師商議可以通過對王先生鋼棚及水泥地被拆除一事作為接入點,從而取得同相關部門談判的契機。針對B鎮政府實施的拆除行為,兩位律師起草訴狀,請求法院依法確認B鎮政府強制拆除王先生房屋院落的行為違法。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王先生提交了證據證明自己的房屋系合法取得,并且因為相關部門的強制拆除行為對自己造成了損失。而B鎮政府則認為王先生未經國土、規劃部門審批則擅自搭建鋼棚,屬于違法建筑,其次自己此前曾針對王先生的行為作出了《責令改正土地違法行為通知書》,要求王先生在七日內拆除,而王先生并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拆除,那么自己當然取得了對王先生房屋強制拆除的權利。 針對B鎮政府的說辭,兩位律師提出了不同的意見,即便是將王先生的房屋認定為違章建筑,B鎮政府在進行強制拆除之前,也應當按照法律規定,依法履行催告程序,而B鎮政府卻未履行任何的告知程序,即對王先生的房屋院落進行了拆除,屬程序違法。 最終,法院判決確認B鎮政府強制拆除王先生房屋前鋼棚及水泥地面的行政行為違法。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明確規定: 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 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第三十七條 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三)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 第四十四條 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