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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諾北京拆遷系列之:相關部門未履行法定職責 律師緊追不舍終獲勝利【基本案情】 金先生系北京市A區B村村民,2017年,金先生所在區域的村民委員會以環境整治為由,對金先生在內的村民進行騰退,補償標準還不及多年前歡樂谷拆遷標準,金先生多次找到有關部門反映情況,卻被告知此事屬于村民自治的范疇,不予干涉。隨后,村委會對金先生作出了《限期騰退通知書》,要求金先生在規定期限內搬離。眼看村委會的騰退工作愈演愈烈,連百姓唯一的公共廁所也予以拆除,給金先生等人的生活帶來了極大的不便。無奈之下,金先生聯系到了北京市凱諾律師事務所的和雪蓮副主任,向和律師說明了他所面臨的情況,經過雙方的溝通,和律師認為金先生的權益確實收到了侵害,最終,雙方達成了委托合意,由和律師代理金先生的維權事宜。 【辦案掠影】 接受委托后,和律師向金先生所在的鄉政府郵遞了《關于責令B村村民委員會改正違法行為申請書》,要求鄉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責令B村村委會撤銷對金先生作出的《限期騰退通知書》并撤銷村委會作出的《關于的決議》以及村民代表大會作出的“幫拆”決議。隨后,金先生收到了鄉政府作出的《告知書》,《告知書》中堅稱金先生所提出的一系列決議行為均不存在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并且該一系列行為均屬于村民自治范疇,對金先生的申請不予支持。 收到鄉政府的答復后,和律師對鄉政府的答復進行了仔細分析,明明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為什么不支持金先生的申請呢。針對鄉政府答復中存在的問題,和律師連夜趕好材料,跟金先生溝通后,便向A區政府提起了復議申請。在復議過程中,和律師提出,鄉政府所提出的村民代表大會的召開及決議程序以及據此所實施的行為不存在違法行為于法無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鄉政府應當對村委會的行為進行指導,而且,鄉政府在村委會是否按照規定召開,如何召開,召開主體是否合法都無從考證的情況下,便認為村委會的決議符合法律規定,該事實明顯認定不清存有疑點,其說辭無說服力。在答復中,鄉政府企圖規避和律師提出的問題,以此次騰退有利于全體村民集體的利益為由混淆視聽,未曾提交任何證明其所作結論合理的證據。最終,區政府以鄉政府所作《告知書》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作出決定:撤銷鄉政府對金先生作出的《告知書》,責令鄉政府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內就金先生的《申請書》重新作出處理。 目前,金先生的維權活動還在進行當中。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明確規定: 第五條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是不得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 第二十七條 村民會議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并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違反前款規定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想了解更多征地拆遷資訊,快掃描下方二維碼關注我們的官方微信平臺吧!當您遇到拆遷問題時求助北京凱諾律師事務所我們會用我們的專業技能維護您的合法權益。凱諾拆遷律師維權熱線:010-533592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