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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諾律師事務所江西拆遷系列之:職能部門怠于履職 律師介入助力百姓維護合法權益时间:2018-07-20 阅读 【基本案情】 李先生系江西省A縣B村村民,平日以耕種為生,2017年初,李先生合法承包的土地卻被人以搞建設為名進行了圍擋同時對土地進行了嚴重的破壞,李先生才知道自己的土地已經被征收了,但在此之前,李先生并未聽說任何有關土地征收的消息。李先生認為這種肆意強占土地的行為是對其合法權益的嚴重侵犯,而且,通過網絡查詢,李先生認為征收部門這樣不清不楚的征地并不符合法律規定。為此,李先生決定一定要討回一個說法。為了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李先生決定尋求律師幫助,希望可以解決目前的困境。幾經比較,李先生最終選擇了北京市凱諾律師事務所,并委托了張海東律師作為其代理人。 【辦案掠影】 由于此次征地中披露的信息甚少,李先生掌握的材料有限,為此,在張律師的指導下,率先幫李先生啟動了政府信息公開程序。 2017年10月26日,張律師以EMS特快專遞的方式向A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郵寄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公開B村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安置情況:1、受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安置的名單;2、享受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安置的標準、對象、賬戶設立、繳納費用情況;3、辦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安置的相關法律依據。但直至法定期限已過,張律師及李先生均未收到A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答復。 針對A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未依法履行自己法定職責的行為,張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依法確認其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答復的行政行為違法,并責令其限期依法履行職責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答復。 此次庭審中的主要爭議點主要在于A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否收到了李先生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以及其是否應當對李先生的申請進行答復。張律師提出,2017年10月26日向A縣人社局郵寄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并在快遞單內件品名中明確寫明郵件內容,通過EMS官網查詢,A縣人社局于2017年10月29日簽收,應當視為李先生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符合我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條件。A縣人社局并未提供其未收到該郵件的證據,其理由不成立。其次,對于A縣人社局辯稱此次征地的養老政策已在相關網站公開,且粘貼在鄉鎮政府、村委會,要求李先生到其辦公室進行咨詢的理由不成立,按照我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對屬于公開范圍的事項,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能夠當場答復的,當場答復,不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申請人提要求的應當按照申請人的要求予以答復。綜上所述,A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未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答復的行為已無可厚非。 最后,法官采納了張律師的代理意見,判決:確認A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的行政行為違法,并責令其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李先生的申請作出書面答復。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明確規定: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 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六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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