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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拆遷案例之:相關部門行政強制被確認違法 法律終究捍衛程序正義时间:2019-05-10 【原创】 阅读 【基本案情】 高先生系甘肅省A區XX廠職工,后該廠進行房改時,高先生繳納了相應的購房款,并長期居住于此,該廠房改辦向高先生出具了《購房收據》,但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2015年8月,A區政府決定開展貨運中心項目,對A區的部分國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屬物進行征收,并制作了房屋征收安置補償方案。高先生居住的房屋也在此次征收范圍之內。因未達成征收補償協議,A區政府針對高先生居住的房屋作出了《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2018年5月,A區政府組織人員對高先生的房屋組織了拆除,高先生對該行為不服,委托了北京市凱諾律師事務所的時禎奎副主任提起訴訟,最終該案經過兩審,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高先生勝訴。 【辦案掠影】 針對A區政府組織人員對高先生房屋進行拆除的行為,時禎奎律師通過設計針對公安機關的程序鎖定了拆除主體,將A區政府訴至法院,請求確認A區政府對高先生所實施的拆除行政強制行為違法。 在庭審過程中,主要圍繞著三點進行審理。首先,高先生是否具有提起該訴訟的資格。本案中,涉案房屋雖然沒有辦理產權變更登記,但高先生繳納了購房款并實際占有居住在此,且《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系被告針對高先生所作出,表示其認可高先生對該房屋的所有權及使用權;其次,本案是否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本案系行政強制糾紛,被告系具有公權力的行政機關,滿足我國行政訴訟“民告官”的特征;最后,A區政府對高先生所實施的行政強制行為是否合法。盡管A區政府對高先生作出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但只有在高先生針對該《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不提起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的情況下,A區政府才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況且,即便是行政機關在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對行為人進行催告。而本案中,A區政府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擅自違反法律規定拆除了高先生的房屋,系嚴重的程序違法行為。 最終,經過法庭審理,一審法院判決確認A區人民政府對高先生居住房屋所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接到判決后,A區政府不服,進行了上訴。然而,其并沒有得到二審法院的支持,二審法院最終駁回了A區政府的上訴,維持了一審判。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明確規定: 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 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第三十七條 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三)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 第三十八條 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