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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農村拆遷律師:征地拆遷中,征收方口頭上承諾了部分補償事宜有效嗎?房屋征收關系著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不管是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民法典》還是在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中都有明確的規定,被征收人與征收方就補償事宜全部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之后,雙方應當要就所協商的補償事宜簽訂一式兩份的補償安置協議,協議簽訂之后,被征收人手里一份協議原件,征收方手里一份協議原件。 從實踐過事程中來看,補償安置協議中通常要有具體的補償方式(是貨幣補償還是產權置換)、具體的補償標準(貨幣補償時的總補償金額,或者是選擇產權置換是,安置房具體的面積、朝向等)、具體的過渡方式、搬遷費的標準、搬遷期限、過渡期限(是兩年還是三年都要明確),以及臨時安置補助費,周轉用房的位置、面積,停產停業損失費的標準,還有最重要的支付期限,交付安置房的期限和違約責任等等。 只有將這些事宜全部明確在補償安置協議里,那么對被征收人來說才有一定的保障。也就是說,把所有的補償事宜全部都以書面的形式予以約定,那么對征收方也是一種壓力,通過書面協議,可以督促其盡快履行自己的補償職責,進而減少征收方不履行補償安置協議的風險。 但是從實踐過程中來看,有的征收方與被征收人之間什么書面補償協議也沒有,尤其是在征收農村集體土地不涉及農村宅基地上房屋時,往往通常就是全權由村委會協辦,所有的補償事宜也都是以口頭的形式由村委會傳達給被征收人。 而有的則是,為了能推進征收工作,在被征收人遲遲不愿意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不愿意搬遷的情況下,以口頭的形式將被征收人提出來的條件全部答應,或者是自己為了盡早實現征收目的,自行提出征收好處,比如被征收人可以優先選安置房,或者是被征收人可以獲得比別人高的拆遷獎勵費等,但對于這些承諾,就是以各種借口不愿意直接明確在補償安置協議里,有的被征收人一聽到有比別人高的拆遷獎勵費,不管有沒有在書面協議上明確出來,都會在征收方的慫恿之下,將房屋交給征收方,或者是交出土地。 那么對于征收方口頭上提出來的好處,或者是答應被征收人的條件,一般情況下是否有效呢? 事實上,這里凱諾拆遷律師要想告訴大家的是,無論是在什么情況下,無論征收項目是什么,被征收人接受征收方的口頭承諾,都不是一個很好的選擇。實踐中,總有一些被征收人會認為,房屋征收、土地征收既然是相關部門組織的,相關部門作為行政機構,為老百姓謀福利的部門,肯定不會在老百姓身上耍心眼,肯定不會欺騙自己,他們既然作出了肯定的承諾,那么他們肯定會信守承諾,在他們所說的時間內兌現對自己的承諾。 那么真的如被征收人所想的這般嗎?雖然相關部門是為老百姓謀福利的一個部門,但從實踐過程中來看,也仍然存在著一些問題,尤其是在征收這樣的大項目過程中,也往往會出現讓其失去一定公信力的情況。 所以,凱諾拆遷律師在這里建議大家,在遇到征收之后,如果雙方就補償事宜達成了一致意見,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堅持要求與征收方簽訂書面的補償安置協議,若征收方遲遲不愿意簽訂書面補償安置協議,或者是說以“現在比較忙,沒時間,以后再簽”,又或者說“簽不簽協議對被征收人來說都不一樣,錢遲早會打到你們的卡里”“你先從房屋中搬出去,騰空房屋,交出土地,再簽訂協議”等等,那么,此時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了,這其中很可能會存在一定的問題。 從實踐過程中來看,這或許就是征收方不想履行補償安置協議的一種表現。對他們來說,一旦簽訂協議補償安置協議,那就就受到了約束,若他們不履行就屬于違約,所以有的征收方則會直接以口頭的形式約定補償事宜,這也是讓被征收人拿捍不住自己的一種辦法,也是讓被征收人找不到證據的一種方式。 而對于口頭上承諾的事項是否有效,從現在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來看,現行的法律法規中并沒有規定補償安置協議必須要以書面的形式來訂立,雙方之間必須要有書面協議。 所以從原則上來說,只要被征收人與征收方口頭上所約定的補償事宜,沒有違反法律法規,不存在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等情形,且只要是雙方真意意思表示(說白了就是你情我愿),那么征收方口頭上所承諾的相關補償事宜一般也可以視為是補償安置協議中的一部分。也就是說,口頭承諾通常情況下也是有效的。 總之,凱諾拆遷律師最后想要告訴大家的是,口頭承諾并不代表著征收方就一定會遵守自己的諾言,諸如我們前面所講得一樣,口頭上的一切隨時都會發生巨大的變化,更別說是涉及征收這么大資金的項目了。所以在征收方遲遲不愿意簽訂協議時,那么被征收人就一定要做好證據的收集,包括雙方之間談話的錄音或者是視頻,這也是日后征收方不履行口頭諾言時最有效的法律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