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案公告】凱諾律師介入貴州銅仁市拆遷補償協議糾紛案时间:2021-05-26 【原创】 阅读 劉先生是來自貴州省銅仁市江口縣的居民,2011年劉先生一家與當地縣住建局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協議約定拆遷時給劉先生一家補償安置房相應面積和五十多萬貨幣補償款。協議簽訂當日住建局已經支付了貨幣補償。但協議簽訂后經過了三年多時間,住建局遲遲不給付安置房。劉先生正想著如何讓住建局盡快兌現安置房的時候,突然收到了法院的應訴材料——住建局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決確認拆遷補償協議無效,并判令劉先生返還已經領取的貨幣補償款。理由是劉先生一家屬于在其他村組買地建房,因劉先生不屬于該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在該村組建房居住。在拆遷補償時,劉先生一家更無權獲取相應補償。法院發送過來的訴狀顯示住房局以劉先生一家不當得利為由起訴劉先生一家返還貨幣補償款。 劉先生很著急,房子拆掉了,安置房沒有拿到,現在政府部門還起訴要求返還已經領取的貨幣補償款,該如何是好? 本所姚律師經過對案件材料的分析認為,該案中,住建局以劉先生一家不當得利為由要求返還補償款,明顯將得不到法院支持。劉先生一家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該協議性質上屬于行政協議。行政協議不光具有行政屬性,還具有民事合同屬性,當事人通過簽訂協議而享有相應權利同時負擔相應義務,各方當事人都應該根據誠實信用的原則完整履行協議。協議只要不存在法定無效或者可撤銷等情形,各方當事人都能夠依據協議主張自己應得權利或者要求對方當事人履行相應義務。劉先生一家與住建局簽訂的行政協議并不存在法定無效的情形,協議更沒有被有權機關認定為無效或者撤銷。那么劉先生一家的權利當然沒有喪失。不當得利指的是無合法根據或者理由獲得某種利益,致使別人遭受損失的情形。本案中,劉先生一家是根據所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獲得貨幣補償款的。該拆遷補償協議就是劉先生一家獲利的合法根據或者理由。劉先生一家獲得貨幣補償款,當然不屬于不當得利。劉先生完全可以委托律師代為應訴,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目前本案正在辦理的過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