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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案公告】凱諾律師介入北京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糾紛案时间:2021-07-06 【原创】 阅读 來自北京市西城區的張先生來到本所咨詢,說他們一家于2013年與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協議約定給他們家三套安置房,一套原址回遷,兩套異地安置。三套安置房分別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合同。其中一套2018年四月就具備交房條件了。在辦理房屋交房手續前,拆遷方要求張先生一家先簽訂補充協議,才能辦理房屋交房手續。由于補充協議中,拆遷方單方確定了逾期過渡費支付的標準,完全沒有考慮物價上漲的因素,且協議中還包含要求張先生放棄主張其他任何損失的權利。張先生認為,該補充協議顯失公平,不愿意簽訂。拆遷方也一直沒有為張先生一家辦理該套安置房的交房手續。張先生問,拆遷方以簽訂補充協議作為交房的前提條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本所律師經過分析認為,民事主體間的拆遷安置合同與普通的民事合同并無實質性區別,都是在平等民事主體間經由協商達成,確立雙方相關權利義務的書面協議,雙方都應當完整依約履行。根據張先生與開發商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來看,開發商具有在具備交房條件的情況下主動交房的義務。那么在2018年,安置房具備交房條件的情況下,張先生一家作為合同當事人有要求開發商交房的權利。這種權利是來源于合同,直接可以約束開發商的,且是未附加任何條件的。開發商單方在交房這個義務上給張先生一家設定新的義務,即簽訂補充協議,這是沒有合同依據的,侵害了張先生的合同權利。張先生作為民事主體,沒有義務在未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與任何向對方簽訂任何協議。這都是法律所認可的。開發商要求張先生必須簽訂補充協議才辦理交房手續,明顯屬于違約。張先生可以通過訴訟的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利。 目前,張先生已經委托本所律師代理本案,本案正在辦理的過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