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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案公告】凱諾律師介入廣西博白縣土地權屬糾紛案时间:2021-07-07 【原创】 阅读 來自廣西博白縣的馮先生來所咨詢。說是其父親名下原有一座缸瓦廠已經閑置,原先系父親自八十年代買下來,一直經營著的。村里硬說有份,要霸占缸瓦廠相應土地。缸瓦廠系上個世紀五十年代農村實行高級合作社時期建成。幾年后合作社進行財產分割,缸瓦廠由當時的兩個生產大隊輪流燒缸瓦,期間停停燒燒;后來又再次進行財產分割,兩個大隊各自收回了其所有的財產和廠房。 1982年,其中一個大隊作為賣方,與作為買方父親等人簽訂書面協議,將缸瓦廠房屋八間及缸瓦廠所管轄的場地、窯地和一切用具,以現金柒佰玖拾元的對價賣給父親等人,買方和賣方代表都在書面協議上簽字。此后,父親等人作為買主,共同經營管理缸瓦廠房屋及缸瓦廠所管轄的場地、窯地等。1985年除父親外的其他買主退出經營,此后缸瓦廠及相應土地一直由父親自主經營管理。 2008年,村里以其對缸瓦廠土地享有份額為由,毀壞父親種植的果樹20多棵,經當地司法所處理未果。2011年其他村民毀壞父親缸瓦廠的房屋3間,經當地派出所處理未果。2015年10月份,村小組長叫人在2008年毀林的場地填泥,毀掉6棵林木,經處理又未果。缸瓦廠幾經變遷,從1982年開始父親便是經營人之一。1985年迄今,一直由父親自主經營。至2008年發生糾紛時止,已三十多年無異議。村里對該廠土地使用權提出要求,著實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由于父親已經年老,自己來到律所,向律師咨詢,該怎么辦? 律師經過分析認為,馮先生父親在上個世紀八十年代通過購買缸瓦廠的方式已然獲得了缸瓦廠相應土地的使用權。這種使用權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缸瓦廠占用土地的所有權雖屬于所在村集體,但是,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是不同的,都屬于物權法等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物權。本案中,馮先生父親有權利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確權處理決定,對自己與村里之間發生的土地使用權爭議進行裁決。待政府處理決定作出后,任何一方不服的,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馮先生已經委托本所律師辦理本案,目前本案正在辦理的過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