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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征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一、征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包括青苗補償標準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青苗補償標準是指國家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時,對其地上短期農作物、中長期經濟作物、林木、苗圃、觀賞性苗木等青苗給予所有權人的經濟補償。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是指國家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時,對其地上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給予所有權人的經濟補償。 二、凡在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范圍內依法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涉及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的,均按本標準執行(具體補償標準見附件)。依法收回國有農用地土地使用權涉及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的,參照本標準執行。臨時占用土地涉及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的,參照本標準執行。 三、在征地預公告發布之前,征收地塊上只有一類青苗且違背科學合理株數密度種植的,可視種植年限和實際收獲情況全部清點統計,其中種植均已滿2年或大部分已滿2年以上的,作價補償部分株數不得超過畝合理株數的130%;種植均不滿2年或大部分不滿2年的,作價補償部分株數不得超過畝合理株數。中長期經濟作物成果期(采收期、出產期、大叢)超出部分青苗由其所有權人與征收人在政府規定期限內協商處理,其他類型青苗超出部分由其所有權人在政府規定期限內自行處理。 四、在征地預公告發布之前,同一地塊上套(間)種兩種或兩種上青苗的,實際工作中可全部清點統計,由征收人與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兩種青苗為主、次種青苗,其中主種青苗每畝補償金額不得超過相應規格單株補償價格乘以畝合理株數,主種青苗以外的其余青苗每畝補償金額不得超過次種青苗相應規格單株補償價格乘以畝合理株數的2/3,剩余部分由其所有權人在政府規定期限內自行處理。 五、本標準中的青苗不包括名貴樹木、特大樹木等特殊苗木。涉及特殊苗木補償的,應委托有相關資質的估價機構評估補償,取得所有權人同意的也可以按照議價方式補償。 六、涉及本標準中未列的青苗,應委托有相關資質的估價機構評估補償,取得所有權人同意的也可以按照議價方式補償。 七、涉及不在本標準中的地上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等地上附著物,應委托有相關資質的估價機構評估補償,取得所有權人同意的也可以按照議價方式補償。 八、涉及補償被征收土地上的電力、通訊、水利、交通等設施的,應委托有相關資質的估價機構評估補償,取得所有權人同意的也可以按照議價方式補償。 九、征收土地預公告之后,突擊搶栽的作物、搶建的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依法不予補償。 十、本標準施行之日前,已公告征地補償和安置方案的,補償標準按照原公告確定的補償標準執行;未公告征地補償和安置方案的,按本標準執行。 十一、本標準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實施。 十二、本標準最終解釋權歸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所有。 附件:1.短期農作物補償標準 2.中長期經濟作物補償標準 3.林木補償標準 4.苗圃遷移費補助標準 5.觀賞性苗木補償標準 6.養殖塘補償標準 來源: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