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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若干規定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市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依法、客觀、公正處理房屋征收中存在的具體問題,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2011年)和《湘潭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潭政發〔2018〕7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結合湘潭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房屋征收調查、未經登記建筑及改變房屋用途認定處理、房屋裝飾裝修及附屬設施補償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優化人居環境事務中心(以下簡稱市優居中心)是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市級房屋征收部門;各城市區、園區和示范區優化人居環境事務中心(以下簡稱區優居中心)是各城市區人民政府、園區和示范區管委會確定的區級房屋征收部門。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區人民政府、園區和示范區管委會,應組織同級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規劃、市場監管、司法行政、財政、優化人居環境等相關部門召開征拆工作聯席會議,適時研究、協調處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有關問題。 第二章 房屋征收調查 第五條 房屋征收調查工作啟動前,項目建設單位應提供征收范圍內房屋權屬及地籍調查成果報告。 第六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區優居中心組織開展被征收房屋調查、登記工作。被征收人應當提供被征收房屋不動產登記資料及未經登記建筑的相關證明材料。公安、不動產登記、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房地產評估、測繪等機構,以及項目建設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按職責分工配合做好房屋征收調查登記工作。 第七條 房屋征收調查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區優居中心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張貼、發放入戶調查通知,并將有關調查事項告知被征收人; (二)受委托的測繪機構對已登記房屋和未經登記建筑開展現場測繪,出具房屋分戶測繪數據; (三)區優居中心根據調查中獲取的被征收人安置意向、已登記房屋及土地、未經登記建筑、房屋裝飾裝修及附屬設施、房屋改變用途結構面積等情況,編制房屋調查登記表。 第八條 房屋征收調查人員與被征收人應在房屋調查登記表中簽字或蓋章,確認調查事實。被征收人拒絕入戶調查或拒絕在房屋調查登記表中簽字的,調查人員應在表格中注明被征收人拒絕入戶或拒簽情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應見證并簽字確認以上事實。 第九條 房屋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個工作日,公示期間被征收人對調查結果有異議的,可書面向區優居中心提出復核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條 區優居中心負責收集調查登記的各類表格、影像、勘察記錄、不動產登記、房屋測繪及征拆工作聯席會議紀要等資料,并歸入房屋征收檔案。 第三章 未經登記建筑認定及處理 第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未經登記建筑,是指未將不動產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建筑。 第十二條 未經登記建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認定可參照合法建筑給予補償,按50元/㎡的標準扣除其未辦理登記的相關費用。 (一)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前建成,且在1990年非農業建設用地清查中有記載或1990年航拍圖中有影像記錄的; (二)作為個人住宅使用的獨棟私產,取得了國有土地使用權權屬證明材料的; (三)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相關文件,在經批準的用地范圍內進行建設,但未辦理不動產登記的; (四)多層建筑中與已登記房屋主體一次性建成,同時經審批的建設施工圖紙上有體現且符合測量規范的架空層或車庫等; (五)因房改、企業破產改制等歷史原因,單位將住宅房屋出售給職工,經單位行業主管部門同意,在土地使用權范圍內依附主體房屋,進行新建、改建和擴建的; (六)市人民政府認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符合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建筑層數為一層的,按一層認定;建筑層數為兩層及以上的,按兩層認定(含面積不大于8㎡的第三層樓梯間)。 符合第十二條第(三)項情形,實測面積小于報建面積的,按實測面積認定;實測面積大于報建面積的,按報建面積認定。 第十四條 符合測量規范的未經登記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在規定的期限內簽約騰房的,可適當給予補助。 (一)1990年4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被征收人因生產生活所需,自行搭建的未經登記建筑,經房屋征收項目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具相關證明后,可給予建筑重置成本(磚混結構兩層1100元/㎡、一層1000元/㎡;磚木結構920元/㎡)補助,補助面積不超過150㎡/戶。 (二)2007年12月31日以后建成的未經登記建筑,被征收人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并自行拆除的,可按不超過300元/㎡的標準給予拆除補助。 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前,被征收人已將成套住宅中未封閉的陽臺進行了封閉處理,按測量規范的要求未計入產權面積的部分,可參照已登記建筑給予補償,但不給予裝飾裝修補償。 第十六條 未經登記建筑認定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區優居中心匯總相關資料,按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的認定標準,提出初步認定意見提交本級征拆工作聯席會議審議; (二)征拆工作聯席會議審議后作出認定結論,并形成會議紀要; (三)區優居中心應將未經登記建筑認定結論在房屋征收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個工作日。公示前,屬于區級投資項目的,區優居中心應將認定結論報市優居中心備案;屬于市級投資項目的,區優居中心應將認定結論報市征拆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審查。 第四章 改變房屋用途的認定及處理 第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改變房屋用途,是指房屋實際用途與不動產權屬證書或登記簿記載用途不一致,且未取得相關職能部門批準的情形。 “住改商”是指不動產權屬證書或登記簿記載的用途為住宅,實際用作經營的情形。 “非改商”是指不動產權屬證書或登記簿記載的用途為倉儲、工業、辦公等其他非住宅,實際用作經營的情形。 第十八條 征收范圍確定時,正在經營且經營時間超過3年以上的房屋,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按照“住改商”和“非改商”進行認定。 (一)已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2015年6月起完成了“三證合一”,即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合為一證)的,且營業執照核定的經營范圍與實際經營內容相符; (二)依照稅務登記管理有關規定,辦理相關稅務登記并有3年以上的完稅證明,或按照國家稅收政策規定享受稅收減免政策(含未達到起征點)而無納稅記錄的。 第十九條 “住改商”和“非改商”部分的面積認定,以實際經營面積為準,原則上只對房屋第一層實際經營面積予以認定。 第二十條 符合“住改商”和“非改商”條件的,按下列標準適當給予營業補償(含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及商品、營業用具的處理等費用)。 (一)“住改商”按住宅主體評估單價50%的標準給予營業補償; (二)“非改商”按非住宅主體評估單價40%的標準給予營業補償。 第二十一條 房屋所有權證分戶平面圖標注為“營”字,且房屋權屬登記資料有營業用途記載的,對標注“營”字部分的面積,按房屋登記用途主體評估單價50%的標準給予營業補償。 第二十二條 被征收單位因破產改制等歷史原因將其非住宅房屋出售給本單位職工作為住宅使用,未辦理相關登記手續的,參照個人住宅給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 改變房屋用途認定程序參照未經登記建筑合法性認定程序執行。 第五章 裝飾裝修及附屬設施補償 第二十四條 征收雙方根據房屋裝飾裝修調查摸底情況,參照《湘潭市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裝飾裝修補償指導標準》(詳見附件)進行協商,確定補償事項。 征收雙方對房屋裝飾裝修或附屬設施補償協商不一致的,由選(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二十五條 水、電、氣及其它電器設備拆、移、安費用,征收雙方按有線(數字)電視移裝300元/臺、寬帶網絡移裝100元/臺、空調機移裝300元/臺、電熱水器和燃氣熱水器移裝100元/臺、太陽能熱水器移裝600元/臺、單相電表移裝1080元/戶、三相動力表移裝3530元/戶、管道煤氣1800元/戶、自來水獨戶新裝戶表1500元/戶或按收費票據進行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由選(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實施房屋裝飾裝修及新增附屬設施的不予補償。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湘潭縣、湘鄉市、韶山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涉及相關問題的處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前已發布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的項目,繼續按原有規定辦理。 來源:湘潭市人民政府網站 附件 湘潭市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裝飾裝修補償指導標準(一)
湘潭市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裝飾裝修補償指導標準(二)
湘潭市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裝飾裝修補償指導標準(三)
參考說明:1.本補償指導標準為全新狀態下房屋裝飾裝修價值;2.住宅房屋裝飾裝修第1年不予折舊,第2~8年每年折舊10%,使用8年以上的,按標準的30%給予殘值補償;3.非住宅房屋裝飾裝修第1年不予折舊,第2~5年每年折舊20%,使用5年以上的,按標準的30%給予殘值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