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天府新區直管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試行)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四川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四川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通知》(成辦發〔2020〕92號)、《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有關問題的通知》(成住建發〔2020〕358號)等有關文件規定,進一步規范四川天府新區直管區(以下簡稱直管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合法權益,根據《四川天府新區條例》并結合直管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直管區范圍內,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給予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三條 四川天府新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天府新區管委會)為房屋征收主體,依法負責直管區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房屋補償決定。 第四條 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負責對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進行監督管理;按程序制定和完善房屋征收與補償配套政策。 第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委托天府新區管委會確定的事業單位或國有企業、街道辦事處作為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根據需要可通過購買公共服務的方式完成測繪、評估、法律、勞務服務等相關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受委托負責房屋征收與補償后的房屋拆除施工管理及宗地移交用地單位前的安全、日常管護等相關工作。房屋征收與補償所需工作經費由天府新區管委會予以保障,不得在房屋征收補償費用中列支。 第六條 發改、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城管、市場監管、社事、行政審批、公安、司法、稅務、信訪等主管部門根據職能分工,全力配合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工作,并提供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所需的有關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規劃、年度計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項目、舊城區改建項目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年度計劃、國土空間規劃、城鄉規劃或專項規劃、人員參保、平均工資收入證明、市場主體登記信息檔案查詢、不動產登記檔案、地址變更等各項證明材料或具備同等法律效力的相關材料。 第七條 街道辦事處在職責范圍內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相關工作。 第三章 征收補償決定 第八條 根據公共利益需要,確需征收房屋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提出擬征收房屋范圍,將所根據公共利益的具體情形報天府新區管委會。天府新區管委會審定認為確屬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根據規劃用地范圍和房屋實際狀況確定房屋征收范圍并予以公布。 第九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屬物和改變房屋、土地用途等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部分,不予補償。房屋征收部門應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載明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并公布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增加補償:(一)房屋轉讓、分割、贈與;(二)新增、變更市場主體營業登記;(三)遷入戶口或者分戶;(四)其他為增加補償費用實施的不當行為。 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的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進行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被征收人不配合的,按照房屋權屬登記檔案進行登記。 房屋性質、用途和建筑面積以房屋權屬證書或者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作為征收補償依據;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房屋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的,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調查登記工作結束后,由房屋征收部門將調查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對調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書面核實申請,房屋征收部門應在受理申請后十五日內予以核實并告知申請人。 涉及未經登記的建筑,由天府新區管委會組織城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等相關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天府新區管委會應將未經登記的建筑認定和處理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當事人對認定和處理結果有異議的,應在公示期內提出,做出認定和處理的部門負責核實并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一條 房屋征收部門在調查登記后,應當對征收補償費用進行測算并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天府新區管委會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審核論證,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對征收補償方案有意見的,應當持本人身份證明,在征求意見期限內以書面形式提交房屋征收部門。天府新區管委會應當將征收補償方案的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意見修改后的征收補償方案及時公布。 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門應通過房屋征收管理信息系統提交相關材料,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征收決定書統一編號。 第十二條 天府新區管委會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第十三條 完成本章規定的前述程序后,由房屋征收部門提出申請,天府新區管委會根據確定的征收補償方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和征收補償費用到位情況等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天府新區管委會主任會議討論決定。 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后,應當于三日內在天府新區管委會及部門網站等媒體和房屋征收范圍內顯著位置予以公告。房屋征收部門和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遵循市場價值原則依法進行評估。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在成都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信用信息平臺中選擇確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后十五日內仍不能協商選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投票決定或者通過搖號、抽簽等隨機選定方式確定。投票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人參加,并獲得參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半數以上選票。投票不能確定的,可以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選定方式確定。投票確定或者隨機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由公證機構現場公證。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或者確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門作為委托人,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并與其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 第十五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由于被征收人的原因不能現場核驗被征收房屋內部狀況的,經房屋征收部門、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和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見證,可以參照同類建筑中與被征收房屋位置相鄰、戶型結構相似、面積大小相近的房屋現場查勘情況,作為被征收房屋實物狀況的參照依據,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 第十六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按照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或者委托合同的約定,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負責房屋征收評估項目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在公示期間進行現場說明解釋。對被征收人反映的確屬錯估和遺漏的部分,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現場予以記錄,并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修改、補充、完善。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以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為價值日期(評估時點),出具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申請復核評估的,應當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復核評估申請,并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后,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書面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經評估專家委員會鑒定,評估報告不存在技術問題的,應當維持評估報告;評估報告存在技術問題的,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修正錯誤,重新出具評估報告。 第十七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 第十八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無法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天府新區管委會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第十九條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拒絕在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的,由天府新區管委會依法申請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天府新區管委會在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依法書面催告被征收人履行搬遷義務。 第二十條 實行舊城區改建的,啟動房屋征收程序前,由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征求房屋所有權人的意見,總戶數超過95%且房屋所有權總面積過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權人明確同意改建的,方可納入舊城區改建范圍,并按照本辦法規定啟動房屋征收程序。 第二十一條 實施舊城區改建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被征收人根據補償方案,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議。在簽約期限內,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議的戶數達到規定比例的,由天府新區管委會作出征收決定;在簽約期限內,簽約比例未達到規定比例的,終止征收程序。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議生效后,不再另行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簽約比例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確定,但不得低于95%。 第四章 補償標準 第二十二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為充分保護房屋所有權人合法權益,貨幣補償費用應直接支付給房屋所有權人,安置房產權應直接登記在房屋所有權人名下。 第二十三條 征收補償包括房屋補償費、政策性補償費、政策性補助費、政策性補貼、搬遷獎勵五部分。具體標準按照《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有關問題的通知》(成住建發〔2020〕358號)執行。其中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如下: 對住宅實施征收,被征收人沒有選擇臨時安置過渡用房的,按月給予臨時安置補助費。其中磚木(木)結構為23元/平方米/月,磚混結構為25元/平方米/月,框架結構為28元/平方米/月,房屋建筑面積五十平方米以下的,按五十平方米計算。 第二十四條 未經登記建筑的補償。 對國有土地上未經登記的建筑,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按照天府新區管委會確定的標準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具體標準如下: (一)對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登記范圍內未經登記的房屋按以下情形給予補償: 1.以1981年11月25日《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堅決制止城市違章建筑的通知》(成府發〔1981〕186號)發布之日為時限,在此以前修建的房屋,結構完整的,參照有證房屋給予補償。 2.1981年11月25日之后修建的房屋,參照《四川省房產測繪實施細則》要求,房屋層高在2.2米以下的一律給予600元/平方米工料補償,但已經明確認定為違法建筑的一律不予補償;房屋層高在2.2米以上的(含2.2米)可計算建筑面積,并經認定后參照有證房屋給予補償,其中房屋評估單價按照有證房屋評估單價的一定比例確定,具體如下: ①1981年11月26日至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實施之日止修建的房屋,結構完整的,按照有證房屋的評估單價確定。 ②2008年1月2日至2013年9月23日止修建的房屋,結構完整的,給予貨幣補償,按照有證房屋評估單價的70%確定。 ③2013年9月24日至2019年5月1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違法建設綜合治理的實施意見》(成辦函〔2019〕60號)生效之日止修建的房屋,結構完整的,給予貨幣補償,按照有證房屋評估單價的50%確定。 3.2019年5月12日后修建的未經登記房屋可給予600元/平方米工料補償,但已經明確認定為違法建筑的一律不予補償。 4.自本辦法正式施行之日后修建的未經登記且不具備規劃建設許可相關審批文件的房屋一律不予補償。本辦法正式施行之日起,由各街道具體負責,對轄區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進行普查并鎖定現狀房屋建筑情況,便于后期開展房屋補償認定對比。同時,各街道應強化房屋建設管控,嚴防新增違建。 5.具有規劃建設許可相關審批文件修建的房屋,均參照有證房屋給予補償。 (二)未經登記的房屋位于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登記范圍以外,但與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范圍內的房屋是一體成形修建的,住宅按照有證房屋評估單價的40%給予貨幣補償,不享受政策性補償、補助、補貼、搬遷獎勵等;非住宅給予600元/平方米工料補償。 (三)房屋修建年代由屬地街道進行核實并按需出具證明材料。 第二十五條 經營補償。 (一)房屋權屬證書或者房屋登記簿記載為住宅的臨街底層房屋或者經認定為住宅的未經登記的臨街底層房屋,在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前實際作為經營用途的,按照住宅給予補償。作為經營用途的部分,具備相關經營手續并經天府新區管委會認定后,可按照天府新區管委會確定的標準給予一定的經營補償。具體標準如下: 臨街底層住宅實際作為經營用途5年以上,并辦理了市場主體登記營業執照或納稅人身份信息等合法經營手續的部分(由屬地街道、市場主體登記部門或稅務部門等進行核實并按需出具證明材料),參照相鄰同類型商業評估價的25%給予貨幣經營補償。 (二)房屋權屬證書或者房屋登記簿記載為廠房、辦公、倉庫等臨街底層非住宅或者經認定為非住宅的未經登記的臨街底層房屋,在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前實際作為經營用途的,按照房屋登記用途或者認定結果給予補償。作為經營用途的部分,具備相關經營手續并經天府新區管委會認定后,可按照天府新區管委會確定的標準給予一定的經營補償。具體標準如下: 臨街底層非住宅實際作為經營用途5年以上,并辦理了市場主體登記營業執照或納稅人身份信息等合法經營手續的部分(由屬地街道、市場主體登記部門或稅務部門等進行核實并按需出具證明材料),參照相鄰同類型商業評估價的10%給予貨幣經營補償。 (三)對經營補償的認定,由天府新區管委會組織城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市場主體登記、所屬街道等相關單位依法進行調查、認定并公示。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加強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的指導和監督。審計部門應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者有關證明材料騙取房屋征收補償的,依法予以追繳,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因項目建設需求,通過房屋征收以外的模式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實施搬遷改造,需要對房屋所有權人進行補償的,可由天府新區管委會確定的行政部門或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街道辦事處作為實施單位,按照本辦法相關補償標準和監管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規定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省、市、直管區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期間國家、省、市、直管區有新的規定,從其規定。本辦法施行前房屋征收范圍或改造范圍已經確定并公布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四川天府新區公園城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來源:四川天府新區管理委員會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