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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陽市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建筑認定和補償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市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建筑的認定行為,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0號)、《湖南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號)、《益陽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益政發〔2020〕1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建筑認定和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建筑,是指未依法進行房屋產權登記,沒有取得房屋權屬登記證書或不動產權證書的房屋。 第四條 未經登記建筑的認定和補償遵循依法依規、尊重歷史、實事求是、程序正當、公平公正、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五條 各相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工作職責: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配合房屋征收部門開展前期調查工作,對建筑物當前的權屬、建筑面積、建設年份、建筑結構、建筑用途等進行調查,并收集、整理相關資料。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對未經登記建筑占用的土地權屬來源材料、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土地和建筑物權屬登記情況進行核實。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未經登記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等情況進行核實。 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對未經登記建筑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的違法行為是否接受行政處罰進行核實。 市場監管、稅務、公安、衛生健康、文旅廣體、民宗等職能部門要積極配合,對征收范圍內房屋的相關證照情況進行認真核實。 相關職能部門在收到房屋征收部門的未經登記建筑認定書面聯系函及相關資料后,在7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核實情況報未經登記建筑物認定聯席會議集體研究。 第六條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建筑的認定程序按照《益陽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益政發〔2020〕10號)執行。 第七條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建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經認定可參照合法建筑予以補償。 (一)規劃、建設手續齊全并按其規定建設的房屋。 (二)有土地權屬來源材料,并于1996年1月1日(原益陽市城市規劃處設立時間)前建成的房屋,或1996年1月1日前的正射影像圖(航拍圖)中有影像記錄。 (三)有土地權屬來源材料,并于1996年1月1日后建成的房屋,符合生產生活功能需要,建筑面積未超房屋建設時政府公布的基準容積率部分。 (四)1996年1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實施時間)期間,已辦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房批準文件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建房批準文件,且按其規定建設。 (五)原有房屋有合法房屋權屬證書,原址改建后的房屋未辦理房屋產權登記證或不動產權證書,原址改建后的房屋面積與原房屋登記簿面積一致的部分。 (六)有土地權屬來源材料,同時經審批的建設施工圖紙上有體現且符合《房產測量規范》(GB/T17986-2000)的架空層或車庫等其他用房,并與已登記房屋主體一次性建成的建筑。 (七)機關、企事業單位在1998年1月8日(《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處置暫行辦法》實施時間)前經主管部門批準處置國有資產給個人且能提供所有權處置部門處置證明或繳納房款證明,但未辦理房屋產權登記的;改制工作組處置未徹底且仍屬于國有或集體(公有)資產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或市人民政府認可的其他情形。 本條參照合法性建筑補償的未經登記建筑應當依法評估,扣除相關報建、辦證等費用后予以補償,費用計算基準時間為征收決定發布之日。 第八條 1996年1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期間,在規定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符合《房產測量規范》(GB/T17986-2000)的未經登記建筑,有土地權屬來源材料,未辦理規劃等報建手續,建筑面積超出房屋建設時政府公布的基準容積率部分,可協商參照以不高于房屋征收評估價值的60%予以補償,同時給予搬遷費、按期簽訂協議獎、按期搬遷獎、整體配合獎。 第九條 2008年1月1日至本辦法施行前,有土地權屬來源材料,符合生產生活功能需要,建筑面積超出建設時政府公布的基準容積率部分,經認定為違法建筑的按相關規定處置。 第十條 擬征收范圍公告公布后新建、擴建、改建、臨時搭建的建筑,認定為違法建筑,不予補償。 第十一條 未經登記房屋的建筑面積,以具有房屋測繪資質的測繪機構按照《房產測量規范》(GB/T17986-2000)出具的測繪成果為依據。 第十二條 被征收人有義務配合未經登記建筑調查認定和處理工作,并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明材料。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相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進行未經登記建筑認定的按原有辦法處理。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來源:益陽市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