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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仙居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縣建設局)是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征收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相關平臺為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征收與補償相關工作。 第二章 補償安置 第四條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過渡期限、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等事項,簽訂補償協議。 第五條 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有下列情形應對被征收人予以補償: (一)已取得合法手續的(合法手續包括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相關部門批準建房批文或證件)。 (二)1987年1月1日前建造的。 (三)2013年10月1日之前建造存在土地、建設違法行為,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相關部門處置到位的。 (四)其他可認定為合法的。 第六條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對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被征收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面積、建筑面積以持有的產權證登記載明的面積或結合實地丈量予以確認,用途按照產權登記或相關憑證載明內容為準。 對未經產權登記和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房屋,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可會同司法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建設局、行政執法局、市場監管局等有關部門組建房屋產權確認工作組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調查、認定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布。違法建筑不予補償。 房屋產權存在糾紛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在征收前對被征收房屋涉及產權的相關事項辦理證據保全,經房屋產權確認后或經法律途徑解決爭議后,按規定給予被征收人補償安置。 第七條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選擇貨幣補償的,對被征收房屋按市場評估價結算。 第八條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為立地房并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有權選擇以下兩種方式中的一種確認可置換房屋的建筑面積(安置面積):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1:1確認安置面積或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積3倍確認安置面積。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為套房并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按合法建筑面積1:1確認安置面積。 登入土地使用證庭院(天井)面積,按入證面積1:1計入安置面積。 第九條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部分按優惠價結算;未超安置面積部分按結算價結算;超過安置面積部分按市場評估價結算。 結算價指的是開發成本結合地段差。 優惠價指的是結算價的50%。 第十條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總安置面積或擇房后剩余安置面積少于30平方米(不含30平方米)的,不實行產權調換,實行貨幣補償。 總安置面積或擇房后剩余安置面積大于3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可就近選擇安置套型。 第十一條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安置面積小于45平方米,且被征收人屬于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就近選擇安置套型。 被征收人對45平方米以內或者被征收房屋價值以內部分不支付房款,對超過45平方米且超過被征收房屋價值的部分按結算價結算。 第十二條 征收商業用房,被征收人可選擇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市場評估價結算。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商業用房營業面積實行等價值置換商業用房。 征收商業用房的,被征收人自行與承租人處理租賃關系,征收部門、征收實施單位不直接與承租人進行征收補償。 第十三條 征收行政、縣屬事業單位非住宅房屋,按照建(構)筑物及其地上附著物價值予以貨幣補償,其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 第十四條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搬遷費、臨時安置費。過渡期間的周轉用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決,給予自搬遷之月起至安置房屋交付后6個月內的臨時安置費。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超過過渡期限未交付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最新標準的二倍支付臨時安置費。 第十五條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業損失的,給予補償。補償的標準為被征收房屋價值的8%。 第十六條 工業用地上房屋的補償安置參照《仙居縣工業用地二次開發管理暫行辦法》(仙政發〔2018〕68號)執行。 第十七條 安置面積獎勵和貨幣獎勵,根據項目實際在征收補償方案中規定。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十八條 確需征收房屋的,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向縣建設局提出擬征收房屋范圍,并說明符合公共利益的具體情形。 發改、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向縣建設局提供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證明文件。縣建設局審查后,認為房屋征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并予以公布。 第十九條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發改部門還應當向縣建設局提供建設活動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證明文件。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組織征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百分之九十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進行舊城區改建。 第二十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在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二十一條 縣建設局將擬定的征收補償方案,報縣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對房屋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三條 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按照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有關規定,就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根據評估結論制定相應的風險化解措施以及應急處置預案。 第二十四條 房屋征收涉及一百戶以上的被征收人或者符合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的,房屋征收決定應當經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后七日內予以公告。公告載明房屋征收范圍、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第二十六條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二十七條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二十八條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與被征收人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議。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到95%及以上簽約比例的,補償協議生效;未達到簽約比例的,補償協議不生效,房屋征收決定效力終止。房屋征收決定效力終止的,由縣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收人。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經縣人民政府批準適用國有土地政策的項目,征收范圍內涉及集體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屬物的,補償標準可參照本辦法(須扣除征地區片綜合價)。 第三十條 本辦法涉及的貨幣補償不包含“房票”,“房票”政策另行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9年7月25日起施行。《仙居縣舊城區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仙政發〔2014〕117號)同時廢止。本辦法實施前,已開始實施的征收項目,按原規定執行。 來源:仙居縣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