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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鎮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和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縣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正、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本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管理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具體負責全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日常工作。 縣發改、國土、規劃、財政、公安、民政、行政執法、工商、司法、稅務、衛生、審計、信訪等部門和經濟開發區、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依照本辦法規定,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根據征收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七條 依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八條 房屋征收部門提請縣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前,應完成以下工作: (一)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房屋征收部門根據建設項目需要,確定房屋征收范圍;根據房屋征收需要,委托征收實施單位并簽訂委托協議書。 (二)擬定并公布征收補償方案。房屋征收部門擬定相關建設項目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組織發改、規劃、國土等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公開征求被征收人和公眾意見,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三)召開聽證會。舊城區改建項目需要征收房屋,半數以上被征收人對征收補償方案有異議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四)實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部門依據項目建設實際,進行房屋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向縣人民政府提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意見。 (五)進行房屋調查登記。房屋征收部門組織住建、國土、規劃及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基層組織等單位,對征收范圍內房屋及土地使用權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發布被征收房屋的調查摸底登記結果。 (六)征收補償費足額到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調查,編制房屋征收補償費用概算;房屋征收部門對概算進行審核、補償資金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顚S。 第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提請縣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證明文件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項目納入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證明文件; (二)征收范圍紅線圖; (三)征收補償方案; (四)征收補償費用、來源及專戶存儲和資金證明文件; (五)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第十條 縣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后,應當將征收目的、范圍、實施時間、補償方案、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進行公告。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縣人民政府征收公告的宣傳、解釋工作,征收實施單位負責按照征收決定的要求開展征收工作,國土部門負責完成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工作。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縣直和駐固單位應當做好有隸屬關系的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和被征收人的思想、穩定工作。 第十二條 被征收人對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三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在房屋征收范圍內的被征收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房屋分戶、分戶轉讓、分戶交換、分戶贈與、租賃、抵押、典當、裝修等; (四)辦理工商營業執照。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公布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的同時,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規劃、國土、住建、工商、公安、民政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章 征收補償 第十四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非住宅房屋不得選擇產權調換(不包括沿街商業經營性用房)。 第十五條 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金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住建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根據被征收房屋現狀,以其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征收公房,按資產處置規定辦理。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十六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可通過投票、抽簽、搖號等隨機方式決定。 第十七條 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方式,可以選擇就近調換或異地調換。就近調換是指在建設項目征收范圍內的調換;異地調換是指在建設項目征收范圍以外由房屋征收部門指定安置地點的調換。 第十八條 選擇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面積按1:1.05進行調換安置,按安置房市場評估價與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金互補差價。商業經營性房屋按1:0.85不找差價調換安置,或按被征收沿街商業經營性房屋核定面積1:1互補差價安置,以用于安置房屋市場評估價與被征收房屋評估價互補差價,被征收房屋價值高于安置房屋評估價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向被征收人結算差價,被征收房屋評估價低于安置房屋評估價的,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門結算差價。 在產權調換安置中,實際安置房屋面積超出應安置房屋面積10%(含10%)以內的部分,住宅房屋按安置房建安成本價結算,商業房屋按安置房綜合成本價結算,超出10%以上面積的部分按市場價結算。 第十九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第二十條 有合法產權的住宅戶,其實際居住房屋面積容積率小于1.0的,產權調換時按容積率1.0計算被征收房屋面積予以安置,應安置房屋面積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積的部分按安置房建安成本價結算。 第二十一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二條 對按時搬遷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門還應當給予補助和獎勵。 房屋征收部門在制定補償方案時,要明確臨時安置費、搬遷費、補助和獎勵標準,以及支付方式。 第二十三條 征收生產、商業經營性房屋,應當向被征收人或被征收房屋使用人支付停業損失費。 房屋征收部門在制定補償方案時,要明確停業損失費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四條 房屋征收部門組織鄉鎮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和縣直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已登記的房屋、建筑物,按下列規定進行認定和處理,并將認定和處理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一)被征收房屋性質的確認、處理 因歷史原因造成建房手續不全的房屋征收,未經規劃部門確認且不能或無法補辦手續,屬征收所稱的歷史遺留問題,征收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1、凡2008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實施前建成,在固鎮縣城區2008年航拍圖、2008年土地調查圖上有標注的房屋,且土地使用權屬無爭議,征收時房屋面積按100%合法產權予以認定有效建筑面積。 2、凡2008年4月1日以后至2013年5月1日期間建成的房屋,在2013年航測圖上有標注的,未經審批的新建、翻建房屋,在征收公告規定的簽約期限內主動簽約的,新建性質房屋一層面積按70%予以處理、二層及以上面積按60%予以處理;翻建房屋一層面積按100%予以處理,二層及以上面積按60%予以處理。超出公告規定的簽約期限未簽約的,移交有權機關處理。 3、凡2013年5月1日后且在2013年航測圖上沒有標注,又未經審批的新建房屋,屬違法建設。按照《固鎮縣關于查處違法違規建設有關事項的意見》(固征指﹝2013﹞2號文件)的相關規定處理,在征收公告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簽約并自行拆除的,給予自拆獎勵,磚木結構按照400元/㎡標準、磚混結構按照600元/㎡標準、框架結構按照700元/㎡標準給予獎勵。對于征收公告規定的簽約期限內未簽約拆除的,一律不予獎勵。 (二)被征收房屋用途的確認 1、被征收房屋用途分為住宅與非住宅。非住宅包括商業、生產、經營、辦公、倉儲等用房。 2、住宅與非住宅的認定以《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用途為準。《房屋所有權證》未標明用途的,以產權檔案記載為準。非住宅房屋的使用功能的認定,以《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相關有效文件或證書記載的使用性質為準。 3、1990年3月31日《城市規劃法》施行前,未經批準,已經改變房屋用途進行經營活動的房屋,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可以認定為商業經營性用房予以補償安置: (1)經營部位在《房屋所有權證》確認的合法建筑面積范圍內; 。2)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 。3)征收決定發布時正常經營的。 4、1990年4月1日以后,未經規劃部門批準,擅自將非經營用房或《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原辦公、生產、倉儲等非商業經營用房改為商業經營性用房的,必須同時具備前項條件并連續經營5年以上(含5年),此類房屋補償可以按改變后正在使用的商業用房有效建筑面積的70%給予補償。連續經營不滿5年的,仍按原用途補償。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補償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對征收范圍內房屋價值進行評估。房屋征收部門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示具有二級以上房地產評估資質的估價機構不少于2家,并發布選擇評估機構公告;被征收人在5日內,協商確定評估機構。評估機構選派3名以上房地產估價師進行實地查勘,在30日內,依法確定被征收房屋的價值,并出具分戶房地產評估報告。 (二)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核算征收房屋補償費,約定搬遷期限、過渡期限等具體補償與安置事項;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書面的房屋征收補償協議。 (三)先補償后搬遷。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按照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的約定,完成對被征收人的補償事項;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約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事項,向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交付被征收房屋。 (四)對被征收房屋處置。房屋征收部門根據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移交的被征收房屋情況,制定處置方案,按照資產管理辦法,進行依法處置。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確定的征遷期限內達成征收補償協議,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對補償協議糾紛案件的判決書生效后,被征收人拒絕履行的,房屋征收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確定的征收期限內達不成征收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縣人民政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獲得補償后,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二十九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縣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三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四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廢止。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來源:固鎮縣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