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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祥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參照《濟寧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嘉祥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縣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嘉祥縣土地房屋征收事務中心(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發展改革、住建、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稅務、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規劃發展服務中心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相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房屋征收部門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三條 在本縣轄區,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縣政府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的,應當與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簽訂委托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相關費用列入房屋征收成本。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或者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可以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地產測繪、預評估、房屋征收評估、法律服務、房屋拆除、專家鑒定等專業性工作,所需費用列入房屋征收成本。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縣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縣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設施建設的需要; 。ǘ┯煽h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ㄈ┯煽h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ㄋ模┯煽h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縣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 縣政府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專項規劃,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年度計劃。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建設項目組織實施單位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啟動房屋征收程序,說明房屋征收范圍和符合公共利益的具體情形,并提交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規劃發展服務中心等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專項規劃等證明文件。 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設項目組織實施單位除提交前款規定的證明文件外,還應當提交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納入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證明文件。 房屋征收部門經審查,對房屋征收事項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提出審查意見,報縣政府。縣政府決定啟動房屋征收程序的,應當合理確定房屋征收范圍。 第十一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房屋征收范圍內的相關手續。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二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以及租賃、抵押、查封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 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經權屬登記或者改變用途的建筑,房屋征收部門提請縣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依法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依法不予補償。 第十三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房屋調查登記、認定和處理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示。對房屋調查登記、認定和處理結果有異議的,縣政府將組織有關部門及時進行復核、處理。 第十四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縣政府。 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课菡魇詹块T、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二)房屋征收范圍、征收依據、征收目的、簽約期限等; (三)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況; 。ㄋ模┭a償方式、補償標準和評估辦法; 。ㄎ澹┯糜诋a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單套建筑面積、套數,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認定; 。┻^渡方式和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標準; 。ㄆ撸┭a助和獎勵等。 第十五條 縣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少于三十日,并及時公布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過半數的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有關規定的,縣政府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六條 縣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500戶以上的,經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足額到位、專戶存儲、?顚S。 第十七條 縣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日起三日內在房屋征收范圍內發布公告。公告中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八條 被征收人對縣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章 征收補償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ㄒ唬┍徽魇辗课輧r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被征收房屋價值中包括房屋裝飾裝修價值以及附屬于該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價值。 第二十條 對被征收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按照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處區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依法評估確定。 對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處區位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具體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選擇。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況除外。 第二十二條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縣政府以所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與被征收人的房屋進行產權調換。產權調換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價值均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評估確定。雙方結清差價后,產權調換房屋產權歸被征收人所有。 第二十三條 被征收房屋屬于公共租賃住房、公房管理部門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單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被征收人未與承租人達成解除租賃協議但符合房屋承租規定的,縣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時對被征收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補償方式。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第二十四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縣政府將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輪候。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也符合享受最低面積補償條件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征求被征收人意見,由被征收人選擇住房保障或者享受最低面積補償。 第二十五條 院墻、大門、構筑物、樹木等附屬物及被征收房屋裝飾裝修的補償價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被征收房屋的燃氣、暖氣設施安裝費以及有線電視初裝費、固定電話移機費、有線寬帶遷移機費等補償價格按照有關規定標準執行。 第二十六條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和用途,以不動產權屬證書和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為準。不動產權屬證書和不動產登記簿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第二十七條 產權調換房屋面積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積20平方米以內的(含20平方米),超出面積按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達成一致的優惠價格結算。超出2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場價格結算。 第二十八條 以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為時點,沿街、一層住宅房屋實際用于商業經營,已取得營業執照滿1年,按照下列標準給予補償:1-5(含5年)年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評估價格提高30%的標準給予補償;6-10(含10年)年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評估價格提高40%的標準給予補償;10年以上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評估價格提高50%的標準給予補償。 第二十九條 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元的標準,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每戶搬遷費總額不低于800元。 第三十條 征收商業、生產、辦公、倉儲非住宅房屋,其設施設備的拆除、運輸、安裝和搬遷費,按照實際發生的合理費用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三十一條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并自行安排周轉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約定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臨時安置費標準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0元。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前款標準,給予被征收人一次性三個月臨時安置費。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用房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費。 征收住宅房屋,因房屋征收部門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并自行安排周轉用房的被征收人,從逾期之日起按照本條第一款的標準分時段增加臨時安置費,一年以內(含一年)增加50%的臨時安置費,一年以上的增加100%的臨時安置費;對選擇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周轉用房的被征收人,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本條第一款的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費。 第三十二條 征收商業、生產、辦公、倉儲非住宅房屋,給被征收人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對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并自行安排周轉用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約定向被征收人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其中商業用房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標準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8元,生產、辦公、倉儲用房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標準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0元。 征收非住宅房屋,給被征收人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人,按照前款標準,給予一次性三個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征收非住宅房屋,給被征收人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對選擇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周轉用房的被征收人,不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征收非住宅房屋,因房屋征收部門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并自行安排周轉用房的被征收人,從逾期之日起按照本條第一款的標準分時段增加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一年以內(含一年)增加50%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一年以上的增加100%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對選擇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周轉用房的被征收人,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本條第一款的標準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第三十三條 被征收人對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標準有異議的,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三十四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第三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縣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六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縣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三十七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縣政府書面催告當事人履行搬遷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搬遷義務的,可以自被征收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三十八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三十九條 被征收人搬遷后,房屋征收部門應將房屋征收決定、被征收房屋清單、不動產權屬證書提供給不動產登記機構。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法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的注銷登記。 第四章 征收評估 第四十條 被征收房屋和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應當由經依法備案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同一征收項目的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一般由一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房屋征收范圍較大的,可以由兩個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共同承擔,評估標準和方法應當統一。 第四十一條 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尊重被征收人意愿,遵循程序正當、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四十二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后,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方式等相關事項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并告知被征收人有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權利。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期限為十日。超過半數的被征收人共同簽字認可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視為共同協商選定。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可以組織被征收人協商選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第四十三條 被征收人在公告協商期內協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門可以組織采取逐戶征詢、集中投票或者通過抽簽、搖號等隨機方式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采取集中投票、抽簽或者搖號等方式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邀請被征收人、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代表等進行現場監督。 第四十四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與其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并將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布。 第四十五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標準規范,如實出具評估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評估活動和評估結果。 第四十六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委托合同的約定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戶初步評估結果。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五日。 公示期間,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進行現場說明,聽取意見;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存在錯誤的,應當予以修正。 公示期滿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第四十七條 被征收人或征收部門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濟寧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8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26日。 來源:嘉祥縣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