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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丹縣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及駐縣中直區直市直各單位: 自治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為做好我縣新一輪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實施工作,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新一輪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 我縣新一輪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2020年公布的《南丹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實施南丹縣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丹政辦發〔2020〕16號)同時停止執行。2023年1月1日(含)以后批準的土地征收,一律按新公布的新一輪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進行補償。 二、切實做好新一輪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實施工作 (一)依法依規征地。全縣各鄉鎮各相關部門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征地范圍、征地程序、征地補償標準等相關要求,依法依規開展征地,不得降低征地補償標準,不得截留、侵占、挪用征地補償費用,不得延期、分期支付征地補償費用,及時足額支付征地補償費用,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二)明確適用范圍。征收農用地新一輪區片綜合地價標準適用于我縣行政區域范圍內集體農用地(永久基本農田除外)的征收補償。涉及征收永久基本農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農用地新一輪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1.1倍進行補償;征收集體建設用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農用地新一輪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0.4倍進行補償;征收集體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農用地新一輪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0.1至0.4倍進行補償;依法收回國有農用地的,可按照有關規定參照征收農用地新一輪區片綜合地價標準進行補償。 (三)做好配套實施。新一輪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包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費用。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費用按有關規定執行。在我縣尚未出臺新的青苗和地上附著物標準前,對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按照《南丹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丹縣征收集體土地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丹政發〔2020〕33號)標準執行,新標準出臺后按新標準執行。 三、加強新一輪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實施的監管 (一)征地補償工作涉及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 高,政策性強。各鄉鎮、各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統籌安排,針對新標準實施后可能發生的情況和問題,研究制定工作預案,建立糾紛處理與協調機制,確保新舊標準順利銜接過渡。 (二)在實施征地過程中,要嚴格履行告知、確認、聽證等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和申訴權,做好批前告知和批后公告。縣財政局、自然資源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農業農村局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新一輪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實施工作的監管,防止弄虛作假和侵害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的情況發生。 (三)各鄉鎮要認真執行我縣公布的新一輪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嚴格按照新一輪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有關要求實施,規范征收土地行為,認真做好宣傳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單位和群眾的合法權益,確保新一輪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順利執行。
附件:南丹縣新一輪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
南丹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3月7日 來源:南丹縣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