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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魯特旗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內蒙古自治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通遼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通政字〔2018〕176號)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旗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旗行政區域內由于公共利益需要實施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要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旗住建局為房屋征收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本旗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旗房產事務服務中心為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五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由旗住建部門牽頭,旗發改、自然資源、財政、綜合執法、市場監管、稅務、公安、民政、審計、司法等相關部門和蘇木鎮場(街道)配合,要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和旗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旗住建部門負責組織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 旗公安部門負責提供征收范圍內戶籍資料、依法維護正常征收工作秩序; 旗審計部門負責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旗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提供征收范圍內被征收人土地使用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情況; 旗市場監督管理、稅務部門負責提供征收范圍內經營單位或經營業戶營業執照發放、稅務登記及稅費繳納情況; 旗民政、殘聯部門負責征收范圍內被征收人低保人口、殘疾證的認定工作; 旗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依法對違章建筑的清理拆除工作; 蘇木鎮場(街道)負責配合做好本轄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工作。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六條 根據公共利益需要,確需征收房屋并具備下列條件的,由旗人民政府討論通過后做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旗房屋征收部門書面確認的擬征收范圍的用途符合《內蒙古自治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要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三)旗自然資源部門出具書面確認的擬征收范圍用地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要求的證明、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證明; (四)旗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包括被征收房屋的影像資料)組織調查登記,調查結果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房屋設有抵押權的,要告知抵押權人; (五)由于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旗房屋征收部門要組織征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百分之八十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進行舊城區改建; (六)旗房屋征收部門書面確認的擬征收范圍內的征收補償方案、補償資金和產權調換房源落實情況等相關資料。 第七條 確認征收補償方案前,要履行下列程序: (一)旗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經旗住建部門審核后,報旗人民政府。經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后予以公布,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張貼,通過政府門戶網站或報紙等平臺媒介發布,征求公眾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二)由于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超過半數的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旗住建部門要組織召開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的情況修改方案。 第八條 做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旗自然資源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并對其征收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屬關系進行認定處理。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由旗自然資源部門會同相關部門依據城鄉規劃法予以強制拆除。補償預付資金要足額到位、專款專用、專戶存儲到旗房屋征收部門,不得挪作他用。產權調換房源要落實到位,包括地點、樓號、單元、樓層、建筑面積、戶型等。 第九條 做出房屋征收決定后,要在3日內予以公告。公告要載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圍、征收部門、征收實施單位、征收補償方案、征收啟動日期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第十條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同時收回。
第三章 評估
第十一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旗房屋征收部門向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三家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發出要約邀請。 第十二條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被征收房屋和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第十三條 在發布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后3日內,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要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申請,由房屋征收部門進行資格審查后,在房屋征收現場將符合條件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名稱、法人代表姓名、主要業績、誠信等級、辦公場所和聯系電話等內容進行公示。 第十四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自旗房屋征收部門公布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之日起10日內仍不能協商選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房屋征收范圍內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確定或采取搖號、抽簽等方式隨機確定。 第十五條 房地產評估要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應與房屋征收當事人無利害關系。 第十六條 被征收房屋評估費用由委托人承擔,鑒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鑒定改變原評估結果的,鑒定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 第十七條 旗房屋征收部門要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自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并送達被征收人,旗房屋征收部門自收到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轉交方式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送達方式,初步評估結果和分戶評估報告的送達回證及同步錄音錄像要存入征收補償檔案。
第四章 補償
第十八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第十九條 征收人對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由于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由于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第二十條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與房屋用途的認定,以房屋產權證標注的為準。房屋產權證未標注的,以產權產籍檔案載明的為準。產權產籍檔案未載明的,建筑面積以房產測繪機構實際測量結果為準、房屋用途以建設工程規劃批準文件為準。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征收補償金額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住宅平房價值的補償,按照房屋產權證標注的建筑面積的1.3倍乘以評估價格計算,1.3倍后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計算; (二)住宅樓房價值的補償,按房屋產權證標注的建筑面積1.1倍乘以評估價格計算。1.1倍后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計算; (三)非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按照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確定的被征收房屋評估價格進行補償; (四)被征收房屋的附屬房屋及附屬設施價值的補償,按照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確定補償金額; (五)空調、太陽能等設施拆裝費用,按房屋征收時評估價格給予補償; (六)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要根據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給予補償。補償標準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價值的百分之三; 被征收人認為其停產停業損失超過依照前款規定計算的補償費的,要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納稅憑證、停產停業期限等相關證明材料。旗房屋征收部門要與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對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評估,并按照評估結果支付補償費。 第二十二條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安置的,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征收人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要接近回遷戶實際需求的戶型和面積,供被征收人選擇; (二)住宅平房主房按房屋產權證標明的建筑面積,回遷多層的,按照1.35倍進行安置;回遷高層的,按照1.4倍補償安置。按上述規定補償后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補償安置; (三)住宅樓房按房屋產權證標明的建筑面積,按照1.1倍補償安置; (四)非住宅房屋要求產權調換安置的,征收人有條件提供產權調換房屋的,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補償安置。 (五)被征收房屋的附屬房屋要求進行產權調換的,按照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結果確定的補償金額增加10%折算面積予以調換。 第二十三條 待安置期間臨時安置補償費,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住宅房屋給予每月每平方米(指被征收房屋產權證標明的建筑面積)20元的臨時安置補償費,不足50平方米按50平方米計算; (二)經營性用房(包括工業用房)在待安置期間,臨時安置補助費按照租賃市場價格由評估機構確定。 第二十四條 征收住宅房屋,搬遷費按照每平方米20元計算,不足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計算。 第二十五條 建設用于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要按照不低于國家綠色建筑最低標準進行設計和建設。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未進行裝修和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住宅房屋按照補償折算后的面積給予裝修補助。 第二十六條 對積極支持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采取如下獎勵:被征收人自發布征收公告之日起15日內完成簽約并搬遷交房的,選擇貨幣補償的,按被征收房屋產權標明的建筑面積增加5%給予獎勵;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按被征收房屋產權標明的建筑面積增加8%給予獎勵。
第五章 補償協議
第二十七條 征收人和被征收人要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經濟補償費、搬遷期限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房屋存在產權爭議而無法簽訂補償協議的,要做好房產等證據保全,房屋征收部門要將貨幣補償向公證機關辦理公證提存并在相關媒體予以公告后報請旗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 第二十九條 征收設有抵押的房屋,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30日內,不能提前清償或者變更抵押權的,旗住建部門要將相當于債權擔保部分的貨幣補償金額向公證機關辦理公證提存,并書面通知抵押權人。 第三十條 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后,被征收人要將被征收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等一并繳回,有關部門要及時辦理注銷手續。 第三十一條 征收人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被征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旗房屋征收部門報請旗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不得少于15日。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予搬遷且經依法書面催告仍不搬遷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條 旗房屋征收部門要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征收補償檔案要包括: (一)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調查摸底相關資料; (二)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的相關會議紀要; (三)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所依據的相關規劃; (四)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的聽證和征求意見資料; (五)征收補償方案、征收決定及公告; (六)房屋征收部門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簽定的委托合同; (七)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 (八)告知有關部門停止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 (九)分戶補償資料和補償協議; (十)對達不成協議的被征收人作出的補償決定及有關資料; (十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材料; (十二)審計部門對征收工作進行審計的材料; (十三)其他與征收有關的檔案資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房屋征收各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旗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相關責任人依法依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的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對相關責任人依法依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式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相關責任人,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 第三十七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兩年。《關于印發<扎魯特旗2018年棚戶區改造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扎黨辦字〔2018〕20號)《關于印發<扎魯特旗2018年棚戶區改造搬遷安置實施細則補充條款>的通知》(扎政字〔2018〕30號)《<扎魯特旗2020年棚戶區(舊城區)改造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扎政字〔2020〕77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扎魯特旗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來源:扎魯特旗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