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蒼南縣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土地征收工作,依法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保障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及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規定,結合蒼南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蒼南縣行政區域范圍內,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對征收土地的補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蒼南縣人民政府統一負責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作為征地具體實施單位,受縣人民政府委托做好轄區內征收土地項目的政策處理、現狀調查、風險評估、補償登記、協議簽訂、組織實施等土地征收具體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受縣政府委托具體負責征地公告、補償方案的擬定和組織實施。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和再就業前的培訓。 財政部門負責征地補償資金的收支管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專項資金的收繳和監管。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耕地承包經營、承包合同的監督管理和征地補償費使用、分配的監督管理和有關糾紛的處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指導被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的補償和安置工作。 發改、公安、民政、水利、綜合行政執法、審計、市場監督管理、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縣征地事務機構承擔征收土地的技術性和事務性工作。 第四條 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由縣政府通過支付貨幣補償、留地安置指標、基本生活保障、就業培訓等途徑給予補償和安置。 第五條 交通、能源、水利等建設項目的用地單位應當協助做好征地工作,足額繳納征地補償等費用。 第二章 征收土地程序 第六條 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情形確需征收土地的,征收范圍確定后,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擬定《土地征收啟動公告》,并在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和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村(社區)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10個工作日!锻恋卣魇諉庸妗窇ㄕ魇辗秶⒄魇漳康、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等內容,并通知公安、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綜合行政執法、發改、財政、住建等相關部門在征地范圍內暫停辦理戶口的遷入、分戶、房屋交易、翻(擴)建、裝潢、核發營業執照、調整農業結構等不正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第七條 征收土地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開展土地現狀調查。土地現狀調查包括土地權屬、地類、面積,房屋的權屬、用途、面積,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權屬、種類、數量等信息。土地、房屋面積需要測繪的,應委托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實地勘測。因土地現狀調查工作需要查詢不動產登記、戶籍、納稅、工商登記、土地承包經營權等相關信息的,自然資源和規劃、公安、稅務、市場監管管理、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予以配合。 第八條 征收土地由鄉鎮人民政府按照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有關規定,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對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綜合研判,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并報政法部門備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可結合項目立項審批、規劃選址、環境影響評價等前期工作一并進行。 第九條 根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土地現狀調查和征地補償安置標準,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會同財政、農業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編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包括土地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土地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內容。 第十條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并在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和擬征收所在的鄉鎮、村(社區)公告,聽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應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一并公告。《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內容應包括建設項目擬征收土地范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申請聽證事項、補償登記期限、異議反饋渠道等內容。 公告期滿后,應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回執函,回執函中應包括征求意見情況。 第十一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半數以上(不含半數)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提請縣人民政府按規定組織召開聽證會?h人民政府認為確有必要的,也可以按規定組織召開聽證。具體由自然資源與規劃部門組織實施。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完善,并對外發布。 第十二條 在征地補償安置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等到公告指定的單位、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具體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在規定期限內不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以土地現狀調查和公示結果為準,應將結果交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簽字確認。 第十三條 縣人民政府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林地使用權人、不動產產權人等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征收土地涉及集體所有土地以及地上附著物(除房屋外)和青苗的,應當與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征收土地涉及耕地、園地、林地的,應當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林地使用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征收土地涉及房屋的,應當與不動產產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說明未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具體情況,及保障其合法權益的措施,并逐級上報縣人民政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處地補償安置協議比例應當符合上級的規定。 第十四條 在征收土地報批前,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會同住建部門、財政部門、項目實施部門對擬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費用以及社會保障費用進行測算,及時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 第十五條 征收土地手續批準后,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及時擬定《土地征收公告》,并在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和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村(社區)范圍內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10個工作日。《土地征收公告》應包括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地用途、范圍、面積以及救濟途徑等內容。 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由縣人民政府依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補償登記結果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在被征地所在地的鄉鎮、村(社區)進行公告。 第十六條 在收到土地征收批準文件之日起 30 日內,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核定留地安置指標和參保名額。用地單位按要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費用。 第十七條 征地補償費按規定到位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及時交付被征收土地和房屋。在征地補償安置決定規定期限內不騰退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提請縣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三章 征地補償 第十八條 征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費用,征收土地各項補償按有關規定分配使用。 第十九條 實行征地區片綜合價補償,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h域范圍統一為三個區片,靈溪鎮為一類區片,金鄉鎮、錢庫鎮、宜山鎮、炎亭鎮、大漁鎮、望里鎮為二類區片,礬山鎮、南宋鎮、橋墩鎮、莒溪鎮、馬站鎮、沿浦鎮、霞關鎮、赤溪鎮、鳳陽鄉、岱嶺鄉、藻溪鎮為三類區片。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具體補償標準按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 第二十條 建設用地地上房屋(包括房屋基底占地)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為價值評估時點,給予貨幣補償或者產權調換,補償方式由不動產產權人選擇。具體補償和安置辦法根據縣人民政府的相關文件執行。 第二十一條 建設用地(除房屋基底占地外)涉及的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實行按實或包干方式補償。具體補償標準按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征收集體土地涉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指導標準執行。 第二十二條 違法的地上附著物,不予補償。發布土地征收啟動公告后,搶種搶栽搶建等不正當行為增加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不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 征地現場處理費標準不得超過土地補償費的20%,用于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政策處理和工作費用。 第四章 安置留地 第二十四條 政府鼓勵和支持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和農民興辦企業,發展二、三產業,安排農民就業。因公共利益需要實施征地的,以實際被征收的耕地面積為基數,按一定比例安排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安置留地指標或住宅安置指標(按照建筑面積計算)。 征收耕地一類片區安置留地為二產為8%或三產為6%;住宅安置指標為每畝70平方米建筑面積; 征收耕地二類片區安置留地為二產為9%或三產為7%;住宅安置指標為每畝75平方米建筑面積; 征收耕地三類片區安置留地為二產為10%或三產為8%;住宅安置指標為每畝80平方米建筑面積。 村級安置留地收益的使用事宜,必須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依法討論決定,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民困難生活補助、村公益設施的建設等。 為進一步完善我縣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管理制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提高征地補償政策的科學性、合理性,下一步,將根據我縣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研究出臺安置留地貨幣化補償政策。 第二十五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建立村級安置留地指標或住房安置指標結算制度,對安置留地或住宅用房安置指標核定、使用等情況實行臺賬管理,加強安置指標管理。 第五章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 第二十六條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行即征即保、人地對應制度,參保指標不得非法轉讓、買賣。 第二十七條 屬于批準征收農用地范圍內的被征地農民及家庭成員,在《征收土地公告》發布時年滿16周歲以上且仍為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參加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不包括屬于機關事業單位正式編制和已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的人員。設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專項資金,專項用于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專項資金按征收集體農用地面積每畝22.5萬元繳納,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列入征地成本,由縣政府統一籌集,統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根據征收集體農用地面積,每畝核給被征地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參加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人數,耕地為每畝2.5人,一般農用地為每畝1人。 第二十九條 建立促進被征地農民再就業培訓的制度,為被征地農民提供職業培訓、職業介紹,促進被征地農民就業。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弄虛作假,騙取征地補償的,沒收違法所得,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地的,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條 貪污、挪用、截留、私分征地補償費用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阻撓和破壞征地工作,妨礙土地管理人員和從事征地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及從事征地工作人員,在征收土地工作中以權謀私、徇私枉法、收受賄賂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5月28日起施行。2014年9月30日發布的《蒼南縣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管理辦法》(蒼政發〔2014〕158號)同時廢止。 來源:蒼南縣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