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蕪湖市市區征收農村村民住宅補償安置辦法為進一步規范農村村民住宅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切實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有力推進房屋征收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補償安置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市區農村村民住宅房屋征收補償安置作如下規定: 一、住宅房屋征收補償 (一)房屋認定。 1.住宅房屋征收,根據《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或其他有效證照記載的住宅房屋面積給予補償。 2.無有效證照的住宅房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確認后可給予補償: (1)政府統一規劃、統一標準建設的小區和村民規劃點; (2)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住宅房屋; (3)2002年8月15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間建造,系被征收人在本市集體土地上唯一住房的。 3.2007年8月14日后建造的無有效證照的住宅房屋不予補償。 4.住宅房屋征收,人均標準補償面積為45平方米。 (二)貨幣補償。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下列規定計算補償金額。 1.具備有效證照的住宅房屋及政府統一規劃、統一標準建設的小區和村民規劃點的住宅房屋,人均標準補償面積以內的部分,按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基準價格計算補償金額;超出人均標準補償面積以外的部分,按被征收住宅房屋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樓層計算補償金額。 2.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無有效證照住宅房屋,人均標準補償面積以內的部分,按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基準價格計算補償金額;超出人均標準補償面積以外、55平方米以內的部分,按被征收住宅房屋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樓層計算補償金額;超出5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被征收住宅房屋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樓層的60%計算補償金額。 3.2002年8月15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間建造,系被征收人在本市集體土地上唯一住房的,人均標準補償面積以內的部分,按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基準價格計算補償金額;超出人均標準補償面積以外的部分,按被征收住宅房屋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樓層的40%計算補償金額。 4.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積小于人均標準補償面積的,不足部分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區位價格予以補助。 (三)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與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價格結算差價。產權調換的房屋價格應向被征收人公告。 除政府對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格有特別規定外,應當以評估方式確定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市場價值。 按上述方式結算的產權調換房屋為完全產權。 (四)安排宅基地建房。 城鎮開發邊界外,宅基地選址和安置面積符合村莊規劃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有關規定的,可以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被征收人選擇宅基地建房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參照貨幣補償的方式計算補償,但不享受區位價格補償和補助。 被征收人選擇本辦法其他方式補償的,不再安排宅基地建房。 二、其他補償 (一)孤寡老人或孤兒的,人均標準補償面積為50平方米。選擇貨幣補償的,可優先安排保障性住房。 (二)各類房屋及附屬設施的征收補償、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停產停業損失費等補助,按公布的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執行。 (三)對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給予一定的征收補助。具體補助標準為: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具體補助標準不超過人均標準補償面積補償(含附屬設施及裝飾裝修費用)的5%;選擇產權調換的具體補助標準不超過人均標準補償面積補償(含附屬設施及裝飾裝修費用)的10%。 (四)對征收規定期限內簽約搬遷的被征收人可給予一定的獎勵。住宅房屋具體獎勵標準為: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具體獎勵標準不超過人均標準補償面積補償(含附屬設施及裝飾裝修費用)的5%;選擇產權調換的具體獎勵標準不超過人均標準補償面積補償(含附屬設施及裝飾裝修費用)的10%。 三、安置人口的認定 安置人口以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出生且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為基礎,兼顧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生產、生活,與集體經濟組織形成穩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及以集體所有的土地等財產為基本生活保障等因素進行認定。因務工、經商、服役、就學等原因暫時離開集體經濟組織,不影響其享有補償安置的權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婦女成員不因喪偶、離婚而影響其享有補償安置的權利。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認定為安置人口: 1.本村出生的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2.與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結婚且戶口遷入本村的; 3.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辦理子女收養手續且其所收養子女戶口已遷入本村的; 4.大中專院校畢業生戶口遷回原籍的; 5.刑滿釋放后戶口遷回本村的; 6.其他因移民、扶貧搬遷等將戶口依法遷入本村的。 (二)戶口遷出的現役軍人(軍官除外)、在校學生和服刑人員可計入安置人口;征收規定期限內出生的人口可計入安置人口。 (三)被征收人配偶、未婚子女(不含離異)戶口未遷入且未享受過房改福利分房政策或本市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房屋征收補償政策的,可計入安置人口,但不適用本辦法第一條第(二)項第4目規定。 (四)政府統一規劃、統一標準建設的小區和村民規劃點,安置人口少于3人的,按3人計算安置人口。 (五)2009年3月1日《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蕪湖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規定的通知》(蕪政辦〔2009〕7號)發布后,被征收人有兩處以上住宅房屋的,征收時應合并計算;執行《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蕪湖市市區集體土地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補充規定的通知》(蕪政辦〔2008〕64號)的,也應合并計算。 (六)安置人口應結合戶籍信息以及相關證明材料進行認定。未享受過房改福利分房政策的由戶籍所在地住房制度改革主管部門出具證明;未享受過本市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房屋征收補償政策的由征收實施機構進行核實。 (七)被征收人應當對安置人口未享受過房改福利分房政策、在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未享受房屋征收補償政策和提供房屋產權相關資料真實性等作出書面承諾。 (八)安置人口認定的截止時間為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不得采取將戶口遷入征收范圍等方法增加補償,嚴禁重復安置。 (九)安置人口由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認定。 四、公示及無證照房屋確認 (一)房屋現狀調查結果公示。 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房屋現狀調查結果應當在擬征收房屋所在鄉鎮(街道)、村(居)、村(居)民小組范圍內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房屋現狀調查結果公示的主要內容包括: 1.房屋基本情況,包括有效證照、房屋坐落、結構、建筑年代、面積等相關信息; 2.安置人口基本情況,包括安置人口的姓名、戶籍等相關信息; 3.其他需要公示的內容。 (二)房屋征收補償結果公示。 征收土地公告發布后,房屋征收補償結果應在征收現場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的主要內容包括: 1.交房時間及搬遷序號; 2.貨幣補償金額或產權調換房屋的坐落、面積等相關信息; 3.其他需要公示的內容。 (三)無證照房屋確認。 2007年8月14日前建造的無證照房屋應按最接近日期的地形圖(數字化測繪圖、航拍圖、衛星遙感圖片)予以確認。對建造年代有異議的,由被征收人向征收實施機構書面申請,本集體經濟組織3人以上知情人證明,三榜公示無異議的,可計入補償。 (四)國家、省關于土地征收程序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五、其他 (一)本辦法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指的是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 (二)非住宅房屋征收補償。 1.辦公、生產、倉儲等非住宅房屋征收時,具備有效證照及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格計算補償金額。 2002年8月15日后建造且經相關部門批準的,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格的80%計算補償金額。 2.非住宅房屋征收時,對集體建設用地采用宗地地價評估的方式進行補償。 3.被征收人在征收規定期限內簽約搬遷非住宅房屋的,可給予一定獎勵。獎勵標準為不超過被征收房屋補償(含附屬設施及裝飾裝修費用)的10%。 (三)市區江北區域(沈巷鎮、二壩鎮、湯溝鎮、白茆鎮)、灣沚區、繁昌區農村村民住宅征收補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共同解釋。 (五)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已批準征收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 附件:蕪湖市市區(不含江北區域、灣沚區、繁昌區)農村村民住宅征收補償標準 來源:蕪湖市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