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農村房屋拆遷律師:進城落戶的農民,還能享受到征收補償嗎?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規(guī)定,土地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之后,征收方需要給予被征收人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安置補助費及農村村民住宅費、社會保障費等。 其中土地的補償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是相關部門制定征地區(qū)片綜合地價來確定,其他的補償則是結合地上附著物、房屋的具體情況由相關部門制定。但是原則上來說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的,否則對被征收人來說就是不公平的。 另外,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的規(guī)定,青苗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歸所有者所有,也就是說是誰種的果樹、青苗等,那么該項補償就歸誰所有。而對于土地的補償,由于土地所有權不歸村民所有,而歸農村集體所有,因此土地的補償則會先發(fā)放給村委會或者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然后再由村委會或者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具體的分配方案,將百分之八十左右的補償分配給被征收人。 不過,在土地補償費分配過程中,經常會存在這樣或者是那樣的問題,比如有的村民在確定征收范圍之前,就已經早早的不在農村生活居住了,并且也將戶口遷了出去,一直在城市生活,只不過在農村還有宅基地,那么如果此時遇上征收的話,那么這類村民,也就是進城落戶的老百姓還能不能獲得土地征收補償呢? 一般情況下,我們前面所說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等各項補償費通常是給予被征收人的,這里的被征收人指的是土地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權及青苗等所有人。但是對于土地補償費,從原則上來說只有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人才有可能獲得。 也就是說,如果在土地征收之前,村民的戶口已經遷出了農村,在城市落了戶,并且也一直長期居住在城里,那么此時就代表著該村民失去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倘若遇到了征收,其也有可能無權享受征收補償,這在司法實踐中也有類似的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相關的案例中指出:村民轉為城鎮(zhèn)戶口后,已不依賴于集體土地生活,不再盡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義務,不再是原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其主張應享受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安置標準,明顯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村民轉為城鎮(zhèn)戶口后,如果因為農村征地,國家對農民有住房保障安置,又想要回歸農民身份納入安置保障,這不論是從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guī),還是從社會公平角度評判,均是不可接受和不可支持的。 村民轉為城鎮(zhèn)戶口后,依法只能納入城鎮(zhèn)居民社會保障體系,不宜按照被征地范圍內農業(yè)人口的標準予以安置保障;具備特殊情況的,只能在政策允許范圍內予以考慮,給予適當的照顧。 從上述的裁判案例中,我們就能看到,村民將戶口轉為城市戶口,且長期在城里工作居住,已經不依賴集體土地生活,不再盡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義務時,那么一旦農村拆遷,想要獲得與還在該集體經濟組織生活的村民同等待遇是不太可能的。 當然了,農村宅基地上若還有房屋,那么房屋作為老百姓的私人財產,一般情況下則需要給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征收補償,否則被征收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總之,凱諾拆遷律師需要提醒大家,雖然《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中都明確規(guī)定,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為農村村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但是進城落戶也確確實實對農民的權益會產生很大的影響,如果退出的農村戶籍,那么在征地拆遷中,其就有可能享受不到與還生活在村集體內的其他村民享有同等待遇。最主要的是,退出農村宅基地,退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那么以后想要再遷回來,想要再申請宅基地就會非常的困難。所以,是否退出農村戶籍,轉成城鎮(zhèn)戶籍,大家必須要考慮好,避免自身利益有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