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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業拆遷律師:領取補償款后,房屋被強拆還能起訴嗎?法院:違法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或者是老百姓的房屋時,征收方需要依法給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補償。 這些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停產停業損失費、搬遷費、臨時安置補助費等,集體土地征收中,需要給予被征收人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費、社會保障費等。 雙方就補償事宜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之后,那么征收方就需要如約支付補償款,對于選擇產權置換的需要及時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安置好被征收人,等到相關的補償職責都落實到位之后,從原則上來說,征收方便可以進行下一步征收工作,也就是拆除被征收房屋,利用土地進行建設,但在拆除之前必須要給予被征收人一定的時間騰空房屋等。 反之,如果被征收人沒有獲得相應的拆遷補償安置,或是因其他原因沒有交出房屋或是土地導致屋內的物品因強拆毀于一旦,那則與強拆行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那么要是已經選取了安置房領取了新舊房屋差價款后,舊房屋被強拆了的話,被征收人還可以起訴維護權益嗎? 詹先生在鄒城市xx村建有房屋,后來被征收。2017年,詹先生選取了安置房并領取了新舊房屋結算差價款。2018年,村委會發布了舊房拆遷通知書,該通知書中載明“依據前期村委會與各農戶簽訂的協議...各戶各自合理安排好舊宅的財物及院內外樹木,逾期不清理者,視為自動放棄清理,村委會有權依法按拆遷計劃予以拆除”因詹先生沒有拆除舊房屋,村委會組織人員于同年將詹先生的房屋給強制拆除。 房屋被拆除后,詹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確認相關部門強制拆除其房屋的行為違法。但一審法院以詹先生已經選取安置房,并領取了差價款等為由駁回了詹先生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詹先生提起了上訴。 針對本案,山東省高院認為,可以從拆遷通知中以及xx村舊村拆遷實施方案中看出,對選完樓房未拆遷農戶的房屋實施集中拆除,需要被拆遷人簽訂協議并服從拆遷。雖然詹先生選取安置房并領取新舊房屋結算差價款,但并不足以證明其已針對涉案房屋簽訂舊房拆除合同,對自身權利義務作出了相應處分,亦不足以證明詹先生已騰空交出房屋,不會因強拆造成擴大損失的產生。 即使詹先生已經簽訂了舊房拆除合同,在其拒不騰空交出房屋、其舊房屋內財產未得到妥善處置的情況下,也依然可能與強拆行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再者,本案中,鎮政府為了如期完成拆遷安置工作,與村委會制定了舊村拆遷實施方案,因該方案直接針對詹先生等未拆遷農戶作出,那么可以認定鎮政府參與實施了強拆。雖然,村委會自認涉案房屋系其拆除,但從相關的會議紀要來看,相關部門分別對村委會、鎮政府進行了拆遷工作的分工安排,因此,應當以委托機關為適格被告。 最后,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由于相關部門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實施的強拆行為履行了法定程序,因此,相關部門作出的被訴強拆行為屬于違反法定程序,依法應當確認違法。 最終,山東高院撤銷了一審判決,確認相關部門強制拆除詹先生房屋的行為違法,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土地征收關系著被征收人的利益,所以,對集體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實施行政強制行為應當依法進行,保保被征收人的合法財產不受損,保障被征收人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而作為被征收人,對于違法強拆行為,被征收人要及時地搜集相關的證據材料,比如強拆時的照片、錄像等,并在律師的幫助下,就強拆行為及時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