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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農村拆遷律師:征收、城中村改造中,搬遷獎勵和簽約獎勵的補償標準是這么規定的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的規定,征收農村集體土地(包括宅基地上房屋),需要給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補償。而補償內容具體有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助費及農村村民住宅費、社會保障費等。 對于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一般是按照地方公布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來確定,這在土地管理法中有明確規定,所以想要知道土地補償費的標準,被征收人可以查看一下當地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表,就會一目了然。而對于青苗補助費和農村村民住宅費等,一般情況下是需要結合青苗、房屋的具體情況,由相關部門制定補償標準(有的地方對房屋的補償,會通過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除了上面法律上規定的補償之外,很多地方也會參考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為了能讓廣大被征收人盡快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交出土地(房屋),推進征收工作,通常也會設立搬遷獎勵費和簽約獎勵費,也就是說給予被征收人一定的獎勵,來促使被征收人搬遷。 從實踐過程中來看,有的被征收人在遇到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時,經常為了能拿到更高,更合理的補償,所以也往往會出現拒絕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拒絕交出土地(宅基地上房屋)的情況,從而導致征收工作停滯不前。所以,近幾年的征收中,征收方為了能按時完成征收工作,便絞盡腦汁地想盡辦法,迫使被征收人搬遷。 因此,搬遷費獎勵費和簽約獎勵費則大范圍的出現在了廣大被征收人眼前,也成了征收方推進征收工作的手段之一,其目的如我們前面所說,就是想讓被征收人能及時簽協議和搬遷。那么,在依法征收、城中村改造中,搬遷獎勵費和簽約獎勵費的標準是什么呢? 事實上,不管是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還是青苗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費等都沒有統一的補償標準,都是需要結合征收情況,也就是房屋的實際情況,土地的實際情況,之后由相關部門再制定的。因此,搬遷費和獎勵費自然也就沒有統一的補償標準。 而且,對于這些補償項目,不光沒有統一的補償標準,而且每個市,甚至每個縣(區)的補償標準都是不一樣的,之所以沒有統一補償標準其主要原因是每個地方的經濟水平和發展都不盡相同。所以,被征收人若想具體每項補償的補償標準,那么一定要注意各地方發布的相關文件。 近日,廣州市花都區就發布了廣州市花都區“依法征收、凈地出讓”城中村改造項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通知。該文件中對征收土地中涉及的各項補償費的標準作了明確規定。而對于搬遷獎勵費和簽約獎勵費也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關于提前簽約獎勵費的標準 根據該通知中的規定,補償安置對象在收到房屋測量及補償數據之日起30天以內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按照2萬元/宅計算。補償安置對象在收到房屋測量及補償數據之日起第31天至第60天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按照1萬元/宅計算。補償安置對象在收到房屋測量及補償數據之日起超過60天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不給予提前簽約獎勵。 也就是說,如果征收方對房屋面積等進行實地測量之后,對被征收人出具了具體的補償數據以及測量房屋面積的文件,那么只要被征收人能在收到補償數據之日起的三十天內簽訂補償安置協議,那么其就可以拿到2萬元的簽約獎勵費,對于收到補償數據等文件之日起的六十天內簽訂了補償安置協議,也就是超過了三十天,但沒有超過六十天的,只要在此期間簽訂協議,被征收人就可以獲得1萬元的簽約獎勵費,超過六十天的,則沒有簽約獎勵費。 實踐中,相信很多被征收人在看到這樣的政策規定,可能會為了拿這兩萬塊錢,第一時間去簽訂協議。但是凱諾拆遷律師在這里提醒大家,補償安置協議的簽訂一定要慎重,在簽字之前,一定要注意補償協議中的內容,尤其是具體的補償標準這塊,是不是公平、合理的,如果補償標準不合理,建議千萬不要為了拿這兩萬塊錢的簽約獎勵費或者是1萬元的簽約獎勵費就簽上自己的名字,這對自己是非常不利的。 對于簽訂協議這塊大家一定要知道利與弊,一旦簽訂協議,就意味著被征收人同意補償協議中的所有內容,日后想要再更改就會非常的困難,可以說幾乎沒有可能。所以,千萬不要做撿了芝麻,丟了西瓜的事。當然了,如果被征收人認為補償標準合理,補償協議內容沒有問題,那么這兩萬元則可以拿。 關于搬遷獎勵費的標準 根據該通知的規定,補償安置對象在收到房屋測量及補償數據之日起30天以內交房的,按照農村村民住宅的合法補償建筑面積乘以200元/平方米計算。補償安置對象在收到房屋測量及補償數據之日起第31天至第60天交房的,按照農村村民住宅的合法補償建筑面積乘以100元/平方米計算。補償安置對象在收到房屋測量及補償數據之日起超過60天交房的,不給予提前搬遷獎勵。 搬遷獎勵費在實踐征收中較為常見。事實上,這個與前面簽約獎勵費的規定差不多,只要被征收人在收到房屋測量數據和補償數據之日起的三十天內交出房屋,其實也就是與簽訂協議一并進行,簽訂協議之后,馬上交出房屋的話,那么被征收人就可以拿到一至兩萬元的搬遷費。 不過這里需要凱諾律師提醒大家一下,一般情況下,交出房屋、土地之前,征收方應當要先落實具體補償安置工作,如及時支付補償款等,如果征收方在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之后,沒有支付補償款,也沒有落實其他的補償安置工作,那么是不建議大家交出房屋的,這對被征收人來說是百害而無一利的,因為從實踐過程中來看,一旦交出房屋、土地,征收方就很有可能會不按照協議中約定的履行自己的補償職責。 總之,凱諾律師最后想要告訴大家,在遇到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后,要及時了解征收政策,包括法律法規,征收程序,一旦遇到問題,那么我們便可以很好地運用法律法規來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